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府[2016]195号
发文部门: 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12-27
实施时间: 2016-12-27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苏州
阅读人次: 635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国家、省关于安全生产责任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依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安委[2015]5号)、《省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6]114号)及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职责,经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苏州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7日
  苏州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市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预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苏政发[2016]114号)、《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委发[2014]46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含资产经营投资公司、集团公司、控股公司)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以属地监管为主,行业监管、分级监管和综合监管相结合,共同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一票否决”要求,促进政府及部门全面落实监管责任,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本规定所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是指各级各部门领导班子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每一名领导成员在履行本岗位职责的同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一票否决”是指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作为对各部门及领导班子成员绩效考核的内容之一,将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作为评优的否决条件。在政府或部门作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时,将安全问题作为无条件否决项。
  第二章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 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形成合力。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严格行业准入,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结合本部门和单位工作职责,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
  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有关工作,对有关行业和领域的职业卫生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以下共同工作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根据本级政府及安委会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制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强化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完善警示约谈、巡查等制度。督促、指导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三)按照法律法规,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将安全生产问题作为实施行政许可和日常监管的重要依据和条件。
  (四)定期开展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督检查,依法打击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五)按照《苏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
  (六)在职责范围内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
  (七)开展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及时报送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制订完善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根据授权或委托,依法组织或参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八)承担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部门、本级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七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还履行以下具体工作职责:
  (一)市发改委。
  1.负责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安全生产监管基础设施、执法能力、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相关规划,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2.根据安全生产总体要求制定产业调整政策,优化产业结构,推进经济结构调整。根据部门职责,负责审批核准项目产业政策相符性审查;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监督检查。
  3.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审批核准项目时要求投资主体和项目业主将建设项目安全条件作为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
  4.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对不符合工业发展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的矿山等企业关闭及落实情况的监督指导。
  5.依法主管全市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保护工作(不含城镇燃气)。承担市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市经信委。
  1.指导工业和重点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在工业和重点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及技术改造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和布局调整,促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从源头治理上指导相关行业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产业、应急产业发展。
  2.支持工业和重点行业为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实施的重大技术改造、安全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积极促进先进、成熟工艺技术和设备推广应用,落实国家制订的安全技术标准。贯彻执行工业产业政策,严格高危行业市场准入管理,实施传统产业技术改造,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开展化工行业生产企业整治有关工作。
  3.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审核核准项目时,要求投资主体将建设项目安全条件作为技术改造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指导企业按规定做好“三同时”工作。指导相关工业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4.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指导、协调民用船舶制造业安全生产工作。配合省相关部门严格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许可工作。
  5.监督、指导电力行业(含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全市电网运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
  6.承担全市铁路监护道口的改造、管理和安全工作。
  (三)市教育局。
  1.负责教育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所属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开展校园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学校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调在苏高校安全管理和维护稳定工作。
  2.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和学生素质教育内容,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
  3.指导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加强学生参加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对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
  4.督促指导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加强对剧毒和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协调指导各类学校实验室和校内(办)工厂的安全监管工作。
  5.负责组织实施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会同有关部门对校舍、学生公寓安全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市科技局。
  1.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大安全生产科研项目投入,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2.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促进企业逐步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
  3.负责督促指导科研院所的安全生产工作。
  (五)市公安局。
  1.依法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2.负责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组织地方公安机关严格履行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开展消防监督执法、火灾扑救和重大灾害事故及其他安全事故灾难等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3.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及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含禁放)环节实施安全监管,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购买、运输、使用(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和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负责组织销毁、处置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依法打击为非法燃气经营者提供场所和违规大量(0.5立方米或10瓶以上)储存燃气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行为。
  4.依法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道路运输通行证,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5.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公众聚集场所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6.参与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查处公安机关管辖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
  (六)市监察局。
  1.加强对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监督。
  2.依法参加有关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处理,查处事故涉及的失职渎职、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提出责任追究意见并督促落实。
  (七)市民政局。
  1.负责下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2.督促指导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福利院等社会民政福利救助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
  3.督促公共墓区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有关单位做好重大祭奠节活动安全管理工作。
  (八)市司法局。
  1.负责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全民普法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指导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法律服务机构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2.监督司法行政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
  (九)市财政局。
  1.按照规定落实政府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经费,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并提供资金支持。
  2.配合有关部门制订安全生产经济政策并进行监督检查。
  3.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提取安全费用、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落实情况。
  4.配合同级安委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与奖励工作。
  (十)市人社局。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领域或在事故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2.制定完善全市工伤保险政策,督促指导企事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落实相关政策措施。依法做好职业病患者、工伤患者的社会保障工作。落实国家相关工伤预防政策规定,推进全市工伤预防工作,将工伤预防宣传、培训等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列支。
  3.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负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情况,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落实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
  4.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工技能培训与安全教育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制订和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以及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组织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
  (十一)市国土资源局。
  1.负责依法查处无证勘查、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
  2.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治理,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等矿山、矿井关闭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废弃矿山、矿井的治理工作。
  3.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及相应资质,加强对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检查;配合做好新建、改建、扩建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
  (十二)市住建局。
  1.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含厂房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在建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市政基础设施的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加强对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设计、监理等单位资质管理。监督建设监理、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屋征收等安全管理。指导乡村自住房建设、乡村住房安全和各类危房改造。
  2.加强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使用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城镇燃气行业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打击燃气非法经营、储存、使用等行为。
  4.负责震情和地震灾情的监测和预报工作。负责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检查落实情况;督促、指导、检查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协助开展事故抢险救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震应急准备工作检查,防范地震次生灾害,以及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工作。监督管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强制性评估工作。组织实施防震减灾宣教工作。
  (十三)市规划局。
  1.在城乡规划中加强统筹衔接安全生产规划,在高危行业建设项目的选址工作中做好规划控制。依法查处相关的城乡规划违法行为。
  2.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存储单位,重大危险源场所、电力设施、地下管线等法定的安全距离,做好相应的规划控制。
  3.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的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对地下管线工程进行规划管理。
  (十四)市市容市政局。
  1.履行全市市容景观、环境卫生行业的安全管理职责。督促、指导所管理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安全投入,排查整治事故隐患,做好各类事故防范工作。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公共场所、路灯、公共照明及其附属设施管养、维修中的安全监督管理。
  2.承担市容环卫设施综合维护中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管辖内市容环境治理、城市路灯、景观照明、城市道路、桥梁,以及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渣土弃置、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等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管理工作。
  3.监督检查所辖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地下管线开挖工作。查处非法违法开挖等建设。
  4.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打击各种偷盗、侵占、破坏市容环卫、公共照明设施的非法违法行为,确保城市基础设施功能完好,安全有序运营。
  5.负责恶劣天气、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期间,城市管理相关的安全保障工作。制订市容环卫、市政设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参与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等工作。组织、参与系统内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十五)市交通运输局。
  1.负责道路运输经营和相关业务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出租汽车以及道路货物运输等行业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场站等安全管理工作。监督实施经营性机动车营运安全标准,指导机动车维修、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管理。
  2.负责所辖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以及港口码头、危险货物水路运输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协调交通安全事故处置工作,参与内河(长江除外)重大水上搜救应急处置、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等工作。配合核准的油气专用泊位项目和集装箱专用码头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和日常监督工作;配合组织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人的装卸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考核工作。指导基层政府抓好乡镇渡船、渡口安全管理。
  3.负责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公路、港口、码头、水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和安保工作,负责干线航道船闸、普通国省公路桥梁等重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4.依法负责查处道路、港口、水上客货运输等违法经营行为。
  5.配合省铁路办,协调铁路规划、建设工作。
  (十六)市水利局。
  1.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长江、太湖区域性河道、湖泊等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以及供水和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监督长江河道采砂现场管理工作,对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的违法违规采砂行为进行查处。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指导做好预防工作,严防因水害引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
  (十七)市农委。
  1.指导全市农业、渔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农(兽)药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以农业废弃物为原料的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的安全管理工作。
  3.依法履行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国有林区林场、自然保护区、市级以上森林公园等单位依法落实林业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森林采伐、木材林经营加工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森林防火监督工作。
  4.负责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登记、备案、安全技术检验及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证、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负责农业机械驾驶人培训机构资质审定、驾驶人考试、驾驶证核发及审验。组织实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及农机安全法规、知识、技术标准的宣传教育;配合做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和质量调查工作。
  5.负责非道路交通安全的农业机械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参与农业机械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查处非法违法使用农业机械作业的行为。
  6.负责渔业船舶、港口和水上捕捞作业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实施渔船检验、渔港监督和渔政执法工作,查处涉渔违法违规行为。配合相关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农用自备船等船舶工作。
  (十八)市商务局。
  1.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住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典当、租赁、汽车流通、旧货流通和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再生资源回收安全管理工作。
  2.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境内主体加强境外投资合作项目安全生产工作。
  3.配合有关部门对商贸、流通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十九)市文广新局。
  1.依法对文化市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制定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管理。
  2.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娱乐场所和营业性演出场所、文化艺术经营活动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主办、承办或牵头的各类展览、展示、展销、交易、演出、节庆等大型文化活动和对外文化交流活动的安全管理。指导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文物保护单位等文化单位和重大文化活动、基层群众文化活动加强安全管理。
  4.组织指导广电总台等新闻媒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二十)市卫生计生委。
  1.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报告工作。督促指导卫生系统所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拟订职业病防治地方性法规、规章、职业病防治规划;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负责职业健康检查和治疗机构管理;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负责职业病统计报告管理。
  3.督促所属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做好医疗废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4.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5.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
  (二十一)市体育局。
  1.负责直属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督促比赛、训练、健身等场馆设施的单位场所加强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监督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有关重大体育赛事、体育彩票销售等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所属公共体育场馆各类聚会、展销、促销等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二)市环保局。
  1.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2.负责核安全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对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3.依法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依法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造成的环境污染进行监管,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参与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防止事故引发次生环境污染。
  4.负责对企业污染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的企业在关闭过程中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
  5.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二十三)市旅游局。
  1.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旅游经营者贯彻执行安全和应急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引导其实施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提高安全经营和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2.负责旅游安全及应急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指导旅游经营者组织开展从业人员的安全及应急管理培训,加强对旅游星级饭店、旅行社、旅游景区等旅游企业及其他涉旅业态旅游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相关宣传普及活动。
  3.组织开展旅游安全及应急管理专项检查,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涉及旅游车辆、旅游特种设备,以及特殊旅游项目安全管理及应急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4.制定、修订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参与旅游系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情况。
  (二十四)市园林和绿化局。
  1.负责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等所属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园林绿化行业从业单位的加强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所属单位涉及公共安全的项目、设施、场所的安全监管,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所属单位举办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
  (二十五)市民宗局。
  1.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各地民族宗教部门加强所属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
  2.配合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宗教活动场所安全检查,督促、指导宗教场所举办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3.参与宗教活动场所突发事件以及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六)市安监局。
  1.负责起草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及规范性文件,制定安全生产规划。负责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2.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及责任制执行情况。根据市政府授权和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对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以及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工作。
  3.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工矿商贸企业贯彻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监督检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除特种设备)、材料、劳动防护用品及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指导工矿商贸企业制定安全生产规程、规范。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
  4.依法履行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和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5.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三同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和安全评价等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全市涉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类协会、学会和其他社会中介机构工作。
  6.组织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与考核工作;依法指导企事业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培训工作,并负责考核;监督检查企业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方面的相关管理工作。
  7.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社会事业和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8.承担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七)市工商局。
  1.依法办理涉及安全生产前置审批事项的工商登记。
  2.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和促进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二十八)市质监局。
  1.负责承担《国务院特种设备目录》中明确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责任。
  2.负责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充装、检验检测和经营进行监督检查。
  3.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
  4.依法负责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影响生产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5.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6.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需要,组织制修订安全生产地方标准,在工业和重点行业标准规范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
  (二十九)市食药监局。
  1.负责全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协助有关部门督促指导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3.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三十)市粮食局。
  1.负责粮食流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和行业指导。
  2.负责粮食流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三十一)市民防局。
  1.负责人防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拟订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生产和维护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监督人防工程维护和安全使用管理,负责所属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2.承担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负责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做好核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
  (三十二)市政府法制办。
  1.配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起草有关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
  2.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审查。
  3.承办市政府受理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指导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
  (三十三)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1.负责管辖的机关办公场所等安全管理工作。
  2.指导、协调机关各部门和单位做好办公场所安全管理工作。
  (三十四)市国资委。
  1.督促所监管企业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各项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
  2.督促所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纳入企业经营业绩考核。
  3.督促所监管企业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落实应急救援预案;配合相关部门指导企业开展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4.参与所监管企业重特大事故调查并落实责任追究。
  5.引导所监管企业统筹规划安全生产工作。
  (三十五)市邮政管理局。
  1.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对邮政行业执行禁限寄物品、收寄验视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收寄行为。
  3.监督指导邮政、快递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管理邮政通信和信息安全。
  (三十六)市气象局。
  1.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向市有关部门、社会发布重大灾害性天气的预警、预报信息。
  2.依法监督检查监管范围内的防雷工程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和投入使用情况。负责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负责相关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对防雷检测单位资质、检测人员资格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和灾害调查鉴定。
  3.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管理。
  4.配合参与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三十七)苏州保监分局。
  1.督促指导保险机构积极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商业保险业务。
  2.督促指导保险机构加强风险管理资源投入,主动介入安全生产领域的风险管控工作,加强对承保单位风险的“事前预防”和“事中管理”。
  3.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参保单位及个人及时高效做好理赔工作。
  (三十八)苏州银监分局。
  1.指导相关部门监管企业风险抵押金专户及费用提取工作。
  2.督促所辖区域银行按照规定将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等情况列为授信、贷款的重要依据,落实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要求。
  (三十九)苏州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
  负责当地通信行业及通信设施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挥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提供通信保障。
  (四十)上海铁路局苏州站。
  1.负责所辖范围铁路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对所辖范围铁路运输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所辖范围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制止、报告侵入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
  3.负责所辖范围铁路旅客运输组织的安全监督检查。
  (四十一)市供销合作总社。
  1.负责市供销合作总社直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
  2.负责指导建设实施单位做好城区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参与直属企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四十二)市总工会。
  1.依法对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反映劳动者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相关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安全卫生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制订工作。
  3.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培训和教育工作,组织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动员广大职工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和隐患排查,推进群防群治。指导督促企业将职业病防治内容纳入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
  4.参加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市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自身职能,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履行相应责任,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第三章 附 则
  第九条 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具体细则。各市(区)有关部门及其下级政府、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由各市(区)政府根据上级政府有关要求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实施期间,有关部门职能发生变动的,其承担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及时作相应调整;本规定其他未及事项按照省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苏政发[2016]114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府[2011]138号文件所涉及到的有关部门职责的部分予以废止。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安全生产从业人员培训班收费标准备案的 琼价审批[2009] 2009/12/30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 衢政办发[2016] 2017/1/22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苏政办发[2016] 2016/11/14
关于切实配合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电发[201 2013/6/9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生产“十三五” 豫政办[2016]19 2016/11/30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 2015/3/1
关于进一步做好春节和“两会”期间商贸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商流通电[2016] 2016/2/7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安全生产管理和操 赣发改收费字[2 2012/9/25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安全生 黑建安[2016]2号 2016/3/24
关于立即开展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切实维护建筑工 建质电[2015]1号 201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