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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北京市非居民用水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发改[2016]612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6-5-1
实施时间: 2016-5-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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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家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大力促进水资源节约,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本市非居民用水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居民用户水价。除特殊行业用户外,本市城六区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为9.5元/立方米,其中,自来水供水水费调整为4.2元/立方米,水资源费调整为2.3元/立方米;自备井供水水费调整为2.2元/立方米,水资源费调整为4.3元/立方米。其他区域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为9元/立方米,其中,自来水供水水费调整为4.2元/立方米,水资源费调整为1.8元/立方米;自备井供水水费调整为2.2元/立方米,水资源费调整为3.8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均为3元/立方米。自来水供水水费中包含的水利工程水价调整为1.3元/立方米。
  二、特殊行业用户水价。本市洗车业、洗浴业、纯净水业、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用水户为特殊行业用户,水价为每立方米160元。其中:滑雪场用水实行定额管理,定额内用水按非居民水价标准执行,超定额用水按特殊行业水价标准执行。
  三、按照《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全市非居民用水继续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政策。
  四、对于共用一块水表计量、具有不同用水性质的混合用水户,应主动与供水单位联系办理单独装表计量事宜;不具备单独装表条件的,经供水单位认定,可安装二级计量水表分别计量收费;凡不单独装表(或二级表)的混合用水户,供水单位按水价从高的原则收费。
  五、供水企业要严格落实水价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精细化管理水平。
  六、行业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提高全社会节水意识。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七、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非居民用水价格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16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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