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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统一2016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社保发[2016]14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发文时间: 2016-6-13
实施时间: 2016-6-13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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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管理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各参保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公布2015年度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京人社规发[2016]102号)文件,2015年度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5038元,月平均工资为7086元。按照北京市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现就统一2016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7086元。
  二、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21258元。
  三、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4960元。
  四、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4252元。
  五、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2834元。
  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其中,缴费基数上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确定;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七、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金额: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1.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1417.2元、失业保险费85.03元。
  2.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850.4元、失业保险费51.02元。
  3.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566.8元、失业保险费34.01元。
  4.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170.04元、失业保险费5.67元。
  (二)医疗保险
  不享受医疗保险补贴人员,个人月缴费为347.2元;享受医疗保险补贴人员,个人月缴费为49.6元。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16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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