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退出]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 税费法规
  • 会计法规
  • 财务法规
  • 税务代理
  • 独立审计
  • 评估估价
  • 内部审计
  • 海外准则
  • 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
  • 海关
  • 基础法规
  • 金融证券
  • 外汇管理
  • 政府审计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深交所
  • 国资管理
  • 文件废止公告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生育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做好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医保发[2016]16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发文时间: 2016-6-15
实施时间: 2016-6-15
法规类型: 生育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419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各用人单位: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新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精神,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近期出台了《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6﹞99号),要求本市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在申领生育保险相关待遇,或因分娩办理住院手续时,应当出具《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确认服务单》等证明材料。
  按照《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规定,为做好本市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工作,现将《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离休统筹医疗费用审核结算规范(试行)>的通知》、《关于规范医疗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及《关于北京市生育保险参保职工持社会保障卡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3﹞34号)中规定定点医疗机构、用人单位申报医疗费用需提供的材料,增加《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原件)、《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复印件)、《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复印件)、《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复印件)。
  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工作,及时做好对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和用人单位的宣传工作,严格按照生育保险有关规定审核结算生育保险医疗费用。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2016年6月15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 皖政办秘[2017] 2017/4/20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办 琼府[2001]59号 2001/7/1
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 安徽省政府令第 2007/1/1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落实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生 国家税务总局广 2021/9/1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 云政办发[2011] 2011/7/1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 吉政发[2015]43 2015/10/1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 津政办规[2022] 2023/1/1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湘医保发[2019] 2020/1/1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城镇居民生育保险试 长府办发[2009] 2010/1/1
甘肃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甘劳发[1997]第 199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