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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17年中央和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农[2016]182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6-12-23
实施时间: 2016-12-23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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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民宗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帮助少数民族困难群众脱贫致富,促进全省民族乡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17年中央财政扶贫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财农[2016]163号)精神,现将2017年度中央和省财政扶贫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提前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资金由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两部分组成。其中:一般性转移支付,通过2017年省与市县年终财政结算办理,列“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贫困地区转移支付收入”结算项目,项目代码Z155110000004;专项转移支付部分列2017年“213农林水”预算支出科目。上述资金待2017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使用。
  二、本次下达的资金用于少数民族发展项目和特色村镇建设,请相关市县财政、民宗部门按照《江苏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苏财农[2016]59号)的要求,建立项目库,根据下达资金额度,确定项目,组织实施,并在收到文件后60日内将项目实施计划报省民委备案。项目一经确定后,财政部门要根据项目实施需要,可先行拨付30%-40%启动资金,以便加快实施进度。原则上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应于年度内实施完毕并完成报账等工作,民宗部门要切实做好项目日常监管和相关报备工作。
  附件:提前下达2017年中央和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分配表
  省财政厅 省民委
  2016年12月23日

相关附件:
附件:提前下达2017年中央和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分配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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