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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绍政办发[2016]103号
发文部门: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16-12-8
实施时间: 2016-12-8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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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先照后证”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4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先照后证”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决策部署,坚持“职责法定、信用约束、协同监管、社会共治”原则,进一步明确各级各部门(单位)权责界限。创新监管方式,由事前审批为主向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转变,不断提高市场监管能力和水平。着力营造宽松准入、鼓励创业创新的市场环境,努力维护宽进严管、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加快构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深化“先照后证”工作
  1.实行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工商登记、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前置审批目录和省政府公布的后置审批目录实施审批和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外,一律不得设定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或通过备案等方式实施变相前置审批,也不得设定或变相设定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不得擅自改变工商登记、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和要求。
  2.全面推行工商登记“双告知”。在登记注册办理环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据省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申请人,其拟从事的经营项目如须经审批方可经营的,应当到相关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不得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申请人应当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的承诺书,书面确认已知悉市场监管部门告知的相关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承诺在取得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在工商登记注册后,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据省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以信息化手段将登记注册信息通过浙江企业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及时告知同级相关审批部门。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不明确或不涉及审批的,及时在浙江企业信息交换共享平台上发布登记注册信息,供相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查询认领。
  3.确保审批行为严格依法、公开透明。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逐项制定审批标准并予以公示。取消重复性、形式化的审批手续,推行网上审批,审批标准和受理、审查、批准等审批信息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审批行为。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健全对行政审批的监督制约机制,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4.推行经营场所登记放管结合。探索“一址多照”,允许电子商务、文化创意、软件设计等现代服务产业同一地址登记为2个以上企业的住所。推行“一照多址”,对无需前置审批的企业在同一县域范围内且登记机关为同一登记机关设立分支机构的,免予分支机构登记,在营业执照上加注分支机构经营场所即可。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违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公安、环保、安监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二)进一步明确和落实监管责任
  5.严格执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市场监管部门要重点围绕市场主体的法人资格监管、一般经营资格监管,健全随机抽查、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日常监管制度,完善年报公示、信用监管、信用约束等市场监管长效措施,同时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各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审批事项特点、行业管理风险,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和重点商品的监管,提升发现问题的能力,及时查处未按规定报经审批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防范区域性、行业性和系统性风险。同一经营事项涉及2个以上审批部门的,由其中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其他审批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
  6.明确相关部门(单位)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对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的事项,未取得审批文件、证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审批部门依法查处;对已取得审批文件、证件,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对涉及工商登记后置审批的事项,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取得审批文件、证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审批部门依法查处;对未取得审批文件、证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涉及2个以上审批部门的,审批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并相互配合。
  根据国发〔2015〕62号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梳理了190项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部门职责清单,其中“先照后证”审批事项监管职责157项、“先证后照”审批事项监管职责33项(详见附件),各相关部门(单位)要严格依法执行;对未列入该监管职责清单的审批事项或今后法律法规规章有调整的,各相关部门(单位)应依法依规履行监管职责。
  (三)建立健全协同监管机制
  7.推行“双随机”抽查机制。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精神,各部门(单位)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不断提高随机抽查在检查工作中的比重。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细化完善随机抽查工作程序,建立健全执法检查全过程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执法检查监管责任,严格限制监管部门自由裁量权。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增强市场主体的守法自觉性。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其他部门(单位)管辖或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移送相应部门(单位)。
  8.建立信息共享交换机制。依托企业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归集各部门(单位)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2016年底前,实现工商登记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单位)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认真履行公示市场主体信息的法定职责,督促市场主体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建立信用信息档案和交换共享机制,市场主体的许可信息、监管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实现实时共享、无缝衔接,切实保障部门间证照衔接、联动监管和执法协作。各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与同级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的信息共享和协调合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四)建立健全信用约束联合惩戒机制
  9.制定联合惩戒管理办法。各级企业信用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办法(试行)》,规范联合惩戒事项、程序和要求,编制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限制措施目录和失信惩戒清单,进一步整合法院、税务、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方面限制措施,制定绍兴市企业信用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规范联合惩戒措施执行标准和裁量权行使,加大对侵犯人身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以及环境污染等失信企业的联合惩戒力度。
  10.实行跨部门信用联合惩戒。2016年底前,依托浙江企业信用监管警示系统建立联合惩戒平台,由部门(单位)实时上报联合惩戒需求,健全跨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在经营、投融资、高消费限制、土地供应、进出口、出入境、新设企业登记、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中,将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行贿犯罪档案等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等有关规定,积极落实相应的惩戒措施。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统筹协调机制,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方案,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和人员保障,确保各项改革有序推进。要清理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加强工作衔接,切实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行政审批部门要依据本意见,对相关行政审批事项逐项制定具体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和实施办法,明确监管对象、内容、方式、标准、措施和程序等。
  (二)强化督查考核。市对各级各部门(单位)履行监管责任以及执行审批目录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并予以通报。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强化对“先照后证”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督促检查,并列入相关工作考核。推行行政审批部门事中事后监管责任清单,强化责任追究,综合运用监察、审计、督查等方式,加大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未按要求制定监管办法及未能严格执法监管造成损失或引发系统性风险,或因过错导致监管不到位造成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安全等领域事故的,由监察部门依法依规实施问责。
  (三)强化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市场主体要依法公示相关信息,提高经营活动透明度,完善企业承诺制度,推动企业依法自治、落实主体责任。各级各部门(单位)要采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引导市场主体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管理、营销宣传、售后服务等方面履行法定义务,督促企业规范经营行为并承担社会责任,促进企业合法经营。促使市场主体充分认识信用状况对自身发展的重要作用,提高守法诚信、公平竞争意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高诚信自治水平。
  (四)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专业化组织作用,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和自律公约,制定发布产品和服务标准,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规划和政策法规,增强参与市场监管的能力。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公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作用,加强对相关领域的专业监督。鼓励和支持信用评价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开展市场主体信用评级工作,为政府和公众了解市场主体提供参考。建立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的有效衔接机制,在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纠纷处理、权益保护、信用评价、失信惩戒等方面更好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作用。
  (五)鼓励社会监督。强化社会舆论监督,曝光典型案件,震慑违法犯罪行为。鼓励新闻媒体客观反映市场主体在质量安全、违规经营、违规建设、侵犯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的问题。对群众举报、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监管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积极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督作用。支持仲裁机构、调解组织等通过裁决、调解等方式解决市场主体间的争议。积极构建第三方评估机制,培育、发展社会信用评价机构,支持开展信用评级,提供客观公正的市场主体资信信息。支持探索开展社会化的信用信息公示服务。
  附件:绍兴市“先照后证”改革后事中事后监管职责清单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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