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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绍政发[2016]57号
发文部门: 绍兴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12-26
实施时间: 2016-12-26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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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为积极稳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省政府关于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精神,结合绍兴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切实提升行业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构建多样化、差异化的出行服务体系,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二)总体目标。推进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转型升级,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促进两种业态融合发展,保障乘客安全出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三)基本原则。乘客为本、满足需求;改革创新、市场导向;统筹兼顾、融合发展;依法规范、公平竞争;属地管理、提升效率。
  二、改革运力运价机制
  (一)改革运力调整机制。建立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综合考虑城市人口数量、公共交通发展程度、交通拥堵状况、公众出行需求等因素,动态调整运力规模,统筹发展巡游车和网约车。
  (二)优化运价调整机制。综合考虑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居民收入水平、物价指数、交通状况等因素,建立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健全作价规则,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
  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逐步推进巡游车运价市场化改革。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按照有关规定公开运价结构、计价方式和价格标准,明码标价,杜绝不正当价格行为。
  三、推动巡游车转型升级
  (一)规范经营权管理。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无偿有期限使用,巡游车经营权期限为6年。新增巡游车车辆经营权不得变更经营主体。既有的巡游车经营权,在期限内需变更经营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建立完善以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和退出机制。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经营权予以收回。经营权期限届满,根据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配置经营权。
  (二)鼓励规模化经营。引导巡游车经营者、网约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等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实现公司化、规模化经营,提供优惠优质服务,做大做强品牌。
  (三)支持创新发展。加快推进“互联网+”行动,鼓励巡游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鼓励巡游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提供运营服务,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拓展服务功能,方便群众乘车;升级巡游车车载智能终端,提高智能化管理水平;拓宽非现金支付途径和互联网评价反馈途径,提升出租汽车的安全性和服务品质。
  四、规范发展网约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
  (一)规范有序发展网约车。网约车平台公司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应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有关网约车管理规定,依法合规、有序发展网约车。
  (二)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鼓励并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缓解交通拥堵,减少空气污染。对利用信息服务平台从事合乘撮合业务的经营行为,从合乘频次、费用分摊等方面进行规范,对违规经营行为予以查处。
  五、提升行业监管能力
  (一)转变行业监管方式。建立网信、发改、经信、财政、公安、人力社保、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商务、质监、国税、人民银行等部门(单位)参与的联合监督执法和惩戒退出机制。监管重心由管车、管人向管企业转变,监管手段由传统方式向信息化转变,监管模式由事前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转变,监管重点向安全保障和服务提升转变。
  (二)提升行业信息化水平。依托国家、省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根据我市管理实际需要,建设全市统一的市、县两级小汽车客运信息服务监管平台,拓展动态监管功能,加强行业运行状态动态监测和分析,提升行业监管效率和服务水平。
  (三)健全行业诚信体系。完善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将违法违规、投诉举报、失信行为、服务评价等信息记录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建立优秀企业奖励制度。
  (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完善责任和义务传导机制,重点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服务质量、驾驶员权益保障以及行业稳定等方面的主体责任,实现企业规范发展和行业和谐稳定。加强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削减排名靠后企业的经营权和个体车辆的管理权,促进运力向优质企业流转。
  (五)加强驾驶员队伍建设。明确出租汽车行业驾驶员从业资格要求,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素质较高的出租汽车驾驶员队伍。巡游车驾驶员与网约车驾驶员实行同等准入条件。
  六、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一)推进三区出租汽车融合。加快一体化进程,打通三区出租汽车经营区域,逐步统一运价标准、车辆标准和服务标准。
  (二)推进配套服务设施建设。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大对巡游车综合服务区建设、电召服务等工作的支持力度。将服务区、加气站、充(换)电站等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在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划定巡游车候客区域,在主干道和其他有必要的道路上,划定临时停靠点,设置明显标识,为乘客和巡游车运营提供便利。
  (三)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营运。建立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组成的出租汽车营运秩序联合执法大队,开展联合行动,依法严厉打击和惩处非法营运行为,规范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发挥行业协会、工会作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制定行业标准、化解行业矛盾、加强行业自律、运价调整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鼓励工会组织完善企业内部劳动关系矛盾调处机制,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
  七、强化各项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和维稳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和整体推进工作,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职责分工,紧密协作,形成合力,积极稳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
  (二)营造良好氛围。强化宣传引导,加强信息沟通,畅通利益诉求渠道,引导各方预期,回应社会关切,凝聚改革共识,主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为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三)维护行业稳定。重大改革决策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善各类应急预案,确保社会稳定。对非法营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等行为,依法严厉打击,严肃追究责任。
  绍兴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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