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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绍兴市财政局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越城区行政区域内购买租赁非住宅商品房实行财政补贴具体口径和操作流程的通知
发文文号: 绍市财预[2016]28号
发文部门: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12-8
实施时间: 2016-12-8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绍兴
阅读人次: 3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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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
  根据《关于促进市区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的若干意见》(绍政办发[2016]7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越城区行政区域内购买租赁非住宅商品房实行财政补贴具体口径和操作流程明确如下:
  一、实行财政补贴的区域范围
  根据绍政办发[2016]75号文件精神,对购买租赁越城区行政区域范围的非住宅商品房,由市财政给予补贴。越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包括:塔山街道、蕺山街道、府山街道、北海街道、城南街道、稽山街道、迪荡街道、斗门镇、马山镇、东浦镇、鉴湖镇、灵芝镇、东湖镇、皋埠镇、陶堰镇、富盛镇、孙端镇等“七街十镇”行政区域。
  二、实行财政补贴的具体口径及申请材料清单
  (一)绍政办发[2016]75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至2017年6月30日止,在市区范围内,对于购买新建非住宅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缴纳契税时间,给予所缴纳契税50%的补贴”。
  1、具体口径。
  2016年8月28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对单位(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除外)和个人购买新建非住宅商品房,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缴纳契税、申请补贴前取得不动产权证的,给予所缴纳契税50%的补贴。补贴申请受理截止日期至2018年6月30日,逾期不再受理。
  2、申请材料清单。
  (1)《绍兴市单位和个人购买新建非住宅商品房财政补贴申请表》(附件1,一式一份);
  (2)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核对用)及复印件一份;
  (3)不动产权证原件(核对用)及复印件一份;
  (4)缴纳契税税票原件(核对用)及复印件一份;
  (5)个人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或单位营业执照原件(核对用)及复印件一份;
  (6)个人申请人银行卡(银联)复印件或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二)绍政办发〔2016〕75 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持的非住宅商品房出租的,三年内按实际缴纳房产税的50%给予补贴”。
  1、具体口径。
  2016年8月28日至2019年8月27日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租赁合同(协议)将自持非住宅商品房出租的,租赁期限在2019年8月27日(含)前的,每次期满后按补贴期内租赁时间折算的实际缴纳出租收入房产税的50%给予补贴;租赁期限超过2019年8月27日的,按补贴期内租赁时间折算的实际缴纳出租收入房产税的50%给予补贴。补贴申请受理截止日期至2019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
  2、申请材料清单。
  (1)《绍兴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自持非住宅商品房财政补贴申请表》(附件2,一式一份);
  (2)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原件(核对用)及复印件一份;
  (3)缴纳出租收入房产税税票复印件一份(需加盖单位公章);
  (4)营业执照原件(核对用)及复印件一份;
  (5)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3、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有无因退租或出租收入房产税享受减免而退房产税情况。
  (三)绍政办发[2016]75 号文件第五条第一款“从发文之日起三年内,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市级领军人才、高级人才直接向开发商购买商务办公类商品房,从事鼓励发展的生产性服务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分别按购房款的 30%、25%、20%、15%、10%进行补助,补助总额分别不超过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40万元、20万元。所购商务办公用房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如提前交易须退回补助款。享受此项政策的,不再享受所缴纳契税50%补贴的政策”。
  1、具体口径。
  2016年8月28日至2019年8月27日期间,符合《关于加强高层次科技创业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加快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意见》(绍市委发[2016]38号)所附《绍兴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的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市级领军人才、高级人才,直接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商务办公类商品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申请补贴前取得不动产权证,并且在本商品房作为依法登记从事鼓励发展的生产性服务业和现代服务业、人才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企业”)的,分别按购房款的30%、25%、20%、15%、10%进行补助,补助总额分别不超过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40万元、20万元。所购商务办公类商品房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如提前交易须全额退回补助款。享受此项政策的,不再享受第二条所缴纳契税50%补贴的政策。补贴期限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为准,补贴申请受理截止日期至2020年8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
  2、申请材料清单。
  (1)《绍兴市高层次人才购买商务办公类商品房财政补贴申请表》(附件3,一式一份);
  (2)市人才办出具的人才类别证明原件(核对用)及复印件一份;
  (3)市或区(开发区)发改部门出具所从事的是“鼓励发展的生产性服务业和现代服务业”证明;
  (4)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核对用)及复印件一份;
  (5)购房发票原件(核对用)及复印件一份;
  (6)不动产权证原件(核对用)及复印件两份(其中:一份留不动产登记部门);
  (7)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核对用)及复印件一份;
  (8)申请人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营业执照原件(核对用)及复印件一份;
  (9)申请人银行卡(银联)复印件一份。
  (四)绍政办发[2016]75 号文件第五条第二款“从发文之日起三年内,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市级领军人才、高级人才、副高职称人员及高级技师、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教育部直属重点本科院校毕业生、全日制其他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向开发商租赁商务办公类商品房,从事鼓励发展的生产性服务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分别按年租金的50%、45%、40%、35%、30%、25%、20%、15%、10%进行补助(以租赁纳税发票金额为准),年补助金额分别不超过30万元、25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8万元、6万元、4万元、2万元”。
  1、具体口径。
  2016年8月28日至2019年8月27日期间,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市级领军人才、高级人才、副高职称人员及高级技师、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教育部直属重点本科院校毕业生、全日制其他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租赁其自持的商务办公类商品房,并签订租赁合同(协议)(承租方为人才本人或人才本人为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的企业均可),并以在本商品房作为依法登记从事鼓励发展的生产性服务业和现代服务业、人才本人为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的企业的,分别按年租金的50%、45%、40%、35%、30%、25%、20%、15%、10%进行补助(以租赁纳税发票金额为准),年补助金额分别不超过30万元、25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8万元、6万元、4万元、2万元。租赁期限在2019年8月27日(含)前的,每次期满后,按补贴期内租赁时间折算的年租金及相应补贴比例给予补贴;租赁期限超过2019年8月27日的,按补贴期内租赁时间折算的年租金及相应补贴比例给予补贴。补贴申请受理截止日期至2019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
  2、申请材料清单。
  (1)《绍兴市人才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租赁商务办公类商品房财政补贴申请表》(附件4,一式一份);
  (2)市人才办出具的人才类别、申请人职称(职业)、学历学位证明材料原件(核对用)及复印件一份;
  (3)市或区(开发区)发改部门出具所从事的是“鼓励发展的生产性服务业和现代服务业”证明;
  (4)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原件(核对用)及复印件一份;
  (5)租赁纳税发票复印件一份(单位需加盖公章,个人需签名);
  (6)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核对用)及复印件一份;
  (7)申请人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营业执照原件(核对用)及复印件一份;
  (8)个人申请人银行卡(银联)复印件或单位申请人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9)房地产开发公司实际出租起止日期证明。
  三、财政补贴拨付操作流程
  1、申请受理单位及地址。
  (1)符合绍政办发[2016]75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条件的申请人,向市农税征收管理中心(地址:绍兴市迪荡鼎盛时代大厦二楼)、市地税局第二税务分局(地址:袍江开发区世纪街财税大楼)申请。
  (2)符合绍政办发[2016]75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二款条件的申请人,向登记企业主管地税分局申请(市地税局第一税务分局,地址:解放北路35号;市地税局第二税务分局,地址:袍江开发区世纪街财税大楼;市地税局第三税务分局,地址:凤林西路151号)。
  2、补贴拨付操作流程。
  (1)各分局、中心窗口受理人应当场对申请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一致性及金额的准确性进行初审,对材料不齐或名称不一致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按照要求补正后,再予受理。审核无误后应在有关税票或发票原件上加盖“补贴已受理”字样。
  (2)市地税局第二税务分局、市农税征收管理中心分类填制《绍兴市单位和个人购买新建非住宅商品房申请财政补贴汇总表》(附件5,一式两份)、《绍兴市高层次人才购买商务办公类商品房申请财政补贴汇总表》(附件6,一式两份);市地税局第一、二、三税务分局分类填制《绍兴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自持非住宅商品房申请财政补贴汇总表》(附件7,一式两份)、《绍兴市人才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租赁商务办公类商品房申请财政补贴汇总表》(附件8,一式两份),其中:一份附清单材料,由受理单位装订后存档备查,一份作为支付依据,由分局或中心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于每周一上报(含纸质和电子稿)总预算局复核后,报局长审批。
  (3)总预算局根据批准件追加指标并负责资金申拨,将有关资料传递给预算执行局。
  (4)由预算执行局将补贴支付到申请人个人银行卡(银联)账户或单位基本账户。如因账户错误发生的退票,由预算执行局告知受理单位通知申请人进行账户补正,在一周内将补正情况书面汇总盖章后反馈给预算执行局,由预算执行局再次进行支付。对计算错误需退还的财政补贴,由分局或中心负责追回,按原渠道退还。
  四、其他
  1、滨海新城(江滨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购买租赁非住宅商品房补贴,由滨海新城(江滨区)财政局参照本通知精神,负责受理和审批、拨付。
  2、根据高层次人才购买商务办公类商品房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的规定,由总预算局协助市农税征收管理中心统一汇总编制《绍兴市高层次人才申请财政补贴购买商务办公类商品房清单》(附件9),每月5日前加盖局章后,书面传递给市国土局不动产登记局,由不动产登记局在管理系统中备注“人才房票补贴政策享受对象,该商品房自××年×月×日起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如人才购房后不满5年上市交易的,不动产登记局应告之需全额向市财政局退回原购房补助款,凭退款凭证才能给予办理相应手续。退款联系部门:市财政局预算执行局,联系电话:85209720。
  3、如上级有新规定,则从其规定。柯桥区、上虞区可参照执行。
  附件:1.绍兴市单位和个人购买新建非住宅商品房财政补贴申请表
  2.绍兴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自持非住宅商品房财政补贴申请表
  3.绍兴市高层次人才购买商务办公类商品房财政补贴申请表
  4.绍兴市人才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租赁商务办公类商品房财政补贴申请表
  5.绍兴市单位和个人购买新建非住宅商品房申请财政补贴汇总表
  6.绍兴市高层次人才购买商务办公类商品房申请财政补贴汇总表
  7.绍兴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自持非住宅商品房申请财政补贴汇总表
  8.绍兴市人才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租赁商务办公类商品房申请财政补贴汇总表
  9.绍兴市高层次人才申请财政补贴购买商务办公类商品房清单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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