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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部分企业扶持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7-1-4
实施时间: 2017-1-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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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尊敬的缴费单位:
  为进一步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经济稳定健康发展,近日,厦门市政府下发了《关于继续执行部分企业扶持政策的通知》(厦府[2016]386号),决定继续执行《厦门市政府关于继续实施部分企业扶持政策的通知》(厦府[2015]377号)中关于调整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交部分费率的企业扶持政策。具体如下:
  用人单位职工(不含按政策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交部分的费率由14%调整为12%,执行时间延长到2017年12月31日,减征后涉及到个人的保障待遇保持不变。
  以上政策的执行,市地税局已修改申报征收系统,用人单位无需审批或备案即可享受减免。
  地税部门提醒:缴费单位务必核对2017年1月的应缴账目,如有误请速与主管地税机关联系反馈,更正后按时办理申报缴费。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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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部分企业扶持政策的通知 厦府[2014]260号 2014/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