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监督[2016]48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6-12-30
实施时间: 2016-12-30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38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厅机关有关处室局:
  为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确保财政检查的客观、公正、透明,根据《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93号)、《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等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浙江省财政厅随机抽查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抽查细则》),现予印发实施,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可参照执行。
  《抽查细则》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
  2016年12月30日
  浙江省财政厅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创新财政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根据《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93号)、《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浙江省财政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 浙江省财政厅依法对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检查对象)涉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政府采购、资产评估、财政票据、农业综合开发等事项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浙江省财政厅“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坚持规范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统一管理、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 依据《财政部门监督办法》《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财办发[2016]101号)等要求,由法规处协调,监督局按照统一归口管理、统一组织实施、统一规范程序、统一行政处罚的原则,会同采监处、企业处、综合处(票据中心)、农发办及其他相关处室局组织随机抽查工作。
  第六条 按省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建立统一的随机抽查信息平台,厅数字中心负责相关数字技术的维护与保障工作,各有关处室局(以下统称抽查主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日常维护。
  第七条 财政执法检查工作应按照我厅公开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厅领导批准的年度财政监督计划开展。未列入年度财政监督计划的,不得擅自对外开展检查。
  第八条 需要临时增加检查任务的,由监督局归口报厅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九条 抽查主体依据《预算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政府采购法》《资产评估法》《税收征管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法规处汇总报厅领导批准。
  第十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方式等内容。
  第十一条 根据财政监管工作需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发生随机抽查事项立、改、废等变化时,有关处室局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提出调整建议,由法规处汇总报厅领导批准后,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双随机抽查的实施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政府采购、资产评估、财政票据、农业综合开发事项的抽查主体分别为监督局、采监处、企业处、综合处(票据中心)和农发办。
  第十三条 各抽查主体按照业务工作特点和职责分工负责各自监管范围内的检查对象名录库的建立和维护,并录入统一的随机抽查信息平台。
  检查对象名录库依据监管对象的变动情况,实时动态调整。
  第十四条 各抽查主体按照职责分工,对执法检查人员信息进行审核并录入统一的随机抽查信息平台。
  第十五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为财政部门正式在编的工作人员。随机抽查工作中聘用的承担辅助工作的非财政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列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十六条 各抽查主体拟开展的各项检查,由监督局负责牵头汇总并制定浙江省财政厅年度财政监督计划,征求厅内有关处室局意见后,报分管厅长、厅长审定实施。
  第十七条 开展财政执法检查前,各抽查主体应通过随机抽查信息平台的随机抽查功能,随机确定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随机抽取过程应全程记录,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十八条 随机抽查可采取定向或不定向方式,并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检查对象可增加抽查比例或频次。对一定时期内已被抽查过的检查对象,应避免重复抽查。
  第十九条 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时,如果存在应予回避的情形,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执行检查时,应重新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第二十条 各抽查主体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应严格遵守《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和相关检查工作规则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各抽查主体开展执法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应至少有两名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检查组组长应由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担任。
  第二十二条 对于各抽查主体检查发现的重大违规问题等,必要时可组织集中审理,明确政策界限,统一处理处罚尺度。
  各抽查主体会签相关处室局后,报厅领导签发处理处罚决定。
  第四章 随机抽查事项公开
  第二十三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经厅领导批准后,应录入随机抽查信息平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四条 随机确定的检查对象,经厅领导批准后,录入随机抽查信息平台;对不涉密的检查对象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 各抽查主体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对不属于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依纪移送其他部门处理;处理处罚及移送信息录入随机抽查信息平台。
  在不涉密的情况下,各检查单位应将处理处罚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 随机抽查信息平台中的抽查结果、处理处罚情况和各处室局及相关部门共享,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抽查主体在遵守本细则的前提下,可以针对每类抽查事项的特殊要求,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变动情况和财政监管工作需要,监督局商法规处后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并对外公布。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修改《中国证监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 2024/4/3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推进税务稽查随机 新国税发[2015] 2015/9/15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税系统税务稽查随机 浙地税发[2016] 2017/1/1
关于印发《统计部门推广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统字[2016]5号 2016/2/23
关于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 人社部规[2016] 2016/8/1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7年全省地税系统“双随机、 皖地税函[2017] 2017/9/22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3年版 冀市监办[2023] 2023/3/24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发布《青岛市财政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021/5/7
黑龙江省商务厅关于开展和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 2016/9/6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落实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制度实施方案 00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