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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预[2016]107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7-1-3
实施时间: 2017-1-3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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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财政局、各有关部门: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财政部 中央编办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财综[2016]53号)要求,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支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转型发展,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改革目标。
  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指导意见,以及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工作要求,充分考虑我市实际,推进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进一步深化简放政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创新财政支持方式,强化事业单位服务意识,激发内在活力。到2020年底,现由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并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全部转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二)基本原则。
  一是准确定位,分类施策。将所有事业单位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四类,按其类别及职能,准确定位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角色,分类设定改革要求。
  二是统筹衔接,合力推进。将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作为一项系统性工程协调推进,做好购买服务改革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有关经费保障、机构编制、人事制度、收入分配、养老保险等方面政策的衔接,形成改革合力。
  三是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推进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鼓励择优签约,注重规范操作,营造良好的改革环境。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强化外部评价和舆论监督制约机制。
  四是谋划在前,积极稳妥。合理设计改革的总体框架和实施步骤,兼顾政府职能转变和市场承接能力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事业单位改革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积极稳妥推进事业单位购买服务改革。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
  自2017年起,各级财政部门需与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对于适合以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通过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形式,交给社会组织和企业等社会力量承担,不再由政府直接提供服务。对于新增用于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支出,优先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原则上不再增设机构或增加编制。
  (二)不断完善两类指导目录。
  继续兼顾普遍特点和个性需求,设立政府购买服务普适性目录与专门化目录两个体系。普适性目录由市财政局根据实际进行动态调整,每年向社会发布。专门化目录由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事业单位承担并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进行细化,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作为政府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的依据。
  (三)分类推行购买服务改革。
  1.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完全或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以比照政府行政部门,作为购买主体购买服务。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需首先完成行政职能剥离,再根据最终分类执行购买服务政策。不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属于购买主体,因履职需要购买辅助性服务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2.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既不属于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也不属于承接主体,不得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经费保障和管理,有效发挥政府举办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作用。
  3.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可以作为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2017至2020年为改革过渡期,凡是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并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逐步将财政拨款改为政府购买服务。其中属于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其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积极推进采用竞争择优方式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自2021年起,新签订的购买服务合同原则上采用竞争性购买方式。对于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够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程序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
  4.生产经营类及其他事业单位。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可作为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应与其他社会力量平等竞争。尚未分类的事业单位,待明确分类后按上述定位实施改革。
  (四)灵活创新相关支持政策。
  根据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进度,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购买服务预算由事业单位调整至部门本级管理,将基本支出预算调整为项目支出预算。对于所有财政拨款全部变更为购买服务的,相应事业单位不再作为预算单位。事业单位承接购买服务取得收入应依法纳税并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等政策,税后收入由事业单位按相关政策规定进行支配。
  在社会事业、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民生保障领域,社区服务、社会工作、法律援助、特殊群体服务、矛盾调解等社会治理领域,行业规范、行业统计、行业标准、职业评价、等级评定等行业管理领域,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鼓励事业单位人员自由流动,支持社会组织接纳公益二类和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人员,实现改革平稳过渡和有序衔接。
  (五)切实做好监督评价管理。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要将政府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工作纳入财政监督范围,保障相关工作规范开展。建立健全购买服务全过程绩效评价机制,积极引入第三方进行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反馈应用。对于评价结果较好、成效明显、群众满意的项目,可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资金支持;对于评价结果较差的事业单位,不得参加下一年度购买服务项目竞标;对于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3年内不得参与政府购买服务。
  (六)主动公开购买服务信息。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施全过程信息。凡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实施的,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做好事前公示工作。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主动将购买服务项目、内容、要求、采购结果、预决算信息以及绩效评价结果等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推进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是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关键环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普遍关注,直接关系事业单位人员切身利益。各区财政局、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落实,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二)建立协调机制。
  建立同级部门和同系统上下级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工作沟通和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同级部门和下级部门的工作督促和指导,认真组织做好业务培训,定期开展改革进展情况交流,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深入调研督导。
  各区财政局、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调研督导,深入基层取得第一手资料,及时总结改革经验,密切关注中央编办、财政部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政策变化情况,及时组织学习和贯彻实施,做好调查分析和经验推广,确保改革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各区财政部门应及时制定本区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于2017年2月28日前报送市财政局备案。同时,建立改革进度定期汇报机制,各区财政部门应于2017至2020年每年年底前向市财政局报送改革进度相关材料,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反映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出科学合理的政策建议。
  附件:财政部 中央编办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
  2017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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