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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餐饮等行业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商办函[2016]1194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商务厅
发文时间: 2016-12-28
实施时间: 2016-12-28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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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商务局,绥芬河、抚远市商务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商务局(经贸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全省商务领域行业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黑商发〔2015〕236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全省餐饮、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家庭服务、家电维修服务及再生资源等行业的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依法实施。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准确把握监管职责,依据《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商务部11号令)、《家电维修服务行业管理办法》(2012年商务部7号令)、《餐饮经营管理办法》(2014年商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4号令)、《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2013年商务部1号令)、《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建设部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环保总局2007年8号令)相关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上述行业的监管工作。省商务厅负责对下级政府在市场监管方面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指导,组织查处省内跨区域案件或大案要案;市(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查处辖区内重大违法行为、综合协调辖区内行政执法工作以及对县(区)进行监督指导;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二、规范程序,依法处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坚持依法实施、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上述5个行业的监管工作。对于在监管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法问题,严格按照《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商务部2012年6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程序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省商务厅。
  三、加强协调,提高效能。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综合协调工作,由商务部门牵头,强化外部联动,会同发改、公安、物价、工商、质监、食药监、环保、住建、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监管协调机制,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提高效率,联合执法,营造各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监管环境,将监管工作落到实处,促进本地区上述5个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2016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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