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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7年度申报纳税期限顺延的通告
发文文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4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12-15
实施时间: 2016-12-15
法规类型: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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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09条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7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6]17号),现就2017年度申报纳税期限顺延安排通告如下:
  一、1月份申报纳税期限最后一日为星期日,1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16日。
  二、4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内有2日、3日、4日连续3个休假日,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9日。
  三、7月份申报纳税期限最后一日为星期六,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7月17日。
  四、10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内有1日、2日、3日、4日、5日、6日、7日、8日连续8个休假日,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5日。
  特此通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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