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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政办发[2016]166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11-21
实施时间: 2016-11-2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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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1月21日
  自治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强化地方政府食品安全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责任,不断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6]65号)》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受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会同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实施考核工作。
  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考核主要内容:
  考核主要从食品安全(含农产品质量安全,下同)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和食品安全状况两个方面,对食品安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保障水平等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体现,并根据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进行调整。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有关决策部署情况;
  (二)政府(部门)落实食品安全责任情况;
  (三)年度自治区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四)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五)公众对本地食品安全现状满意度情况;
  (六)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报告、处置情况;
  (七)对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评议考核情况;
  (八)其他需要评议考核的内容。
  第六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并发布本年度考核方案及其细则。
  第七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查自评。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我评价,形成自评报告送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对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实地检查。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考核组,依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当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形成实地检查报告。实地检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检查资料、明察暗访、重点抽查、交叉检查等方式。
  (三)部门评审。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地(州市)食品安全工作开展情况及自评报告有关内容进行考核评审,形成书面意见送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部门和单位对本部门和本单位考评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四)满意度调查。由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委托第三方社会调查机构,对各地(州市)开展群众满意度调查,按照考核权重换算分数纳入考核总成绩。
  (五)综合评议。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评审意见、实地考核情况及第三方机构作出的评议结果等进行汇总,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作出综合评议,形成考核报告,报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
  第八条 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A、B、C三个等级。得分排在前6名为A级,得分排在第7名及以后的为B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评价等级为C级:
  (一)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三)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或其相关部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第九条 将食品安全工作全面纳入政府绩效目标管理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以及实行奖惩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由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予以通报表扬。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对考核结果为C级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约谈该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自治区领导约谈该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主要负责人,该地(州市)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作出书面报告,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并抄送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依法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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