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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政发[2016]121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11-21
实施时间: 2016-11-2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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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制定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意见的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1月21日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意见的实施方案
  《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以下简称《意见》),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重要体现,是以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为切入点的一份系统性地明确未成年人保护政策措施和工作机制的国务院文件,是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大制度创新,为健全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遵循。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确保孩子们安全、健康、快乐成长,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依法保护,对全区因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无法与父母正常共同生活的不满十六周岁的农村留守儿童实施关爱保护。认真落实家庭尽责、政府主导、全民关爱、标本兼治的原则,全面建立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有效运行。到2020年,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儿童留守现象明显减少。
  二、具体任务
  (一)明确“五项”关爱责任,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
  1.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
  ①父母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在家庭生活安排中首先考虑儿童利益,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
  ②加强对家庭监护和委托监护的督促指导。要加强对监护人的普法教育、监护培训,强化村规民约约束,坚决防止计划外生育和“生而不养、养而不育”等现象。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2.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职责。
  ①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措施,认真组织开展关爱保护行动,确保关爱保护工作覆盖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留守儿童。要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不断总结和探索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践和规律。
  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对监护人的普法宣传、“去极端化”宣传教育、民族团结教育,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督促家庭确保适龄儿童入学,提高监护能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施策,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支持;村(居)民委员会要定期走访、全面排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要为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与父母联系提供便利;要充分发挥村级组织阵地作用,利用阵地科教娱乐设施为农村留守儿童营造学习、娱乐场所;要通过党员干部上门家访、住村干部探访、专业社会工作者随访等方式,对重点对象进行核查,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各级“访民情惠民生聚民心”工作组要协助乡镇、村“两委”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③县级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机构要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
  ④县、乡(镇)两级要建立健全快速反应和处置工作机制,制定完善农村留守儿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实现及时发现、快速处置、规范化管理。
  3.加大教育部门和学校关爱保护力度。
  ①学校是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主阵地,县级人民政府要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
  ②教育行政部门要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要加大中小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投入,支持和指导中小学校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生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及早发现并纠正心理问题和不良行为,学校心理健康教师逐步实现专职化;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深入开展“去极端化”教育,引导学生抵御宗教极端思想渗透,牢固树立“五个认同”;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相对集中学校教职工的专题培训,着重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员关爱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能力;会同公安机关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帮助儿童增强防范不法侵害的意识、掌握预防意外伤害的安全常识。
  ③中小学校要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建立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在校期间教师联系帮扶制度,采取“一帮一”、“一帮多”的方式,确保每位在校农村留守儿童都有帮扶教师辅导;建立和完善教师与家长、委托监护人定期交流沟通制度,利用电话、家访、家长会等方式加强与家长、受委托监护人的沟通交流,了解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情况和思想动态,帮助监护人掌握儿童学习情况,提升监护人责任意识和教育管理能力;及时了解无故旷课农村留守儿童情况,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帮助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加强与父母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应更多关注寒暑假期间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辅导工作,可以召集教师、返乡大学生、住村工作组成员等组成志愿者服务队,以“村村暑期小课堂”等多种形式,充实农村留守儿童寒暑期校外文娱生活。寄宿制学校要完善教职工值班制度,落实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责任,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引导寄宿学生积极参与体育、艺术、社会实践等活动,增强学校教育吸引力。
  4.发挥群团组织关爱服务优势。
  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要认真实施好《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反家庭暴力法》、《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自治区关于加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家庭教育的指导意见》,指导农村留守儿童家长或委托监护人重视家庭教育。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工会、共青团要广泛动员广大职工、团员青年、少先队员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妇联要依托妇女之家、儿童快乐家园、儿童活动中心、家长学校等活动场所,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关爱服务,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引导他们及时关注农村留守儿童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残联要组织开展留守残疾儿童康复等工作。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与服务工作。
  5.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
  加快孵化培育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民政等部门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深入城乡社区、学校和家庭,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指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援助、课业辅导、困难帮扶、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适等专业服务。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财税部门要依法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二)建立健全“四项”机制,构建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网络。
  1.建立强制报告机制。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建立报告表扬和奖励机制,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
  2.完善应急处置机制。
  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强制报告责任人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属于农村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的,要责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父母进行训诫;属于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的,要联系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委托其他亲属监护照料;上述两种情形联系不上儿童父母的,要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并协助通知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重新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属于失踪的,要按照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属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必要时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实施保护;属于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实施保护;对于上述两种情形,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其就医、鉴定伤情,为进一步采取干预措施、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打下基础。公安机关要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健全评估帮扶机制。
  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公安机关通报后,要会同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在村(居)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医疗机构以及亲属、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的协助下,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
  ②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农村留守儿童,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4.强化监护干预机制。 ①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
  ②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县级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三)加强源头预防,逐步减少农村留守儿童现象。
  1.为农民工家庭提供更多帮扶支持。各地要大力推进农民工市民化,为其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更好条件。符合落户条件的要有序推进其本人及家属落户。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要纳入保障范围,通过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满足其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要在生活居住、日间照料、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等方面提供帮助。倡导用工单位、社会组织和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为其照料未成年子女提供便利条件和更多帮助。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普遍对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开放,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农民工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完善和落实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
  2.引导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各地要大力发展县域经济,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要充分发挥比较优势,积极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加快发展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加强基本公共服务,制定和落实财政、金融等优惠扶持政策,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政策,加强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对有意愿就业创业的,要有针对性地推荐用工岗位信息或创业项目信息。扶贫办要按照精准扶贫要求,重点扶持农村留守儿童家长返乡就业,贫困家庭脱贫。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综治、公安、教育、司法行政、卫生计生、财政、农业、工会、妇联、残联、共青团等部门和群团组织参加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统筹协调关爱保护工作,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加快推动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权利义务和各方职责,特别要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二)落实部门责任。地(州、市)、县级人民政府和区直各相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关爱救助保护实施方案,责任到人。民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在2016年内开展一次全面的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依托现有信息系统完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管理功能,健全信息报送机制。各级人社、卫生计生、民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和计生帮扶政策,落实医疗救助政策,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家庭纳入救助范围。探索建立农村留守儿童保障制度,不断加强覆盖城乡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各级妇儿工委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作为重要工作内容,统筹推进相关工作。各级扶贫部门要将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作为精准扶贫的重要工作内容,制定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各地民政、公安、教育等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督促有关方面落实相关责任。
  (三)加强能力建设。各地要统筹各方资源,充分发挥政府、市场、社会的作用,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逐步完善救助管理机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福利机构场所设施设备,满足临时监护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需要。利用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开辟儿童活动场所,提供必要托管服务。各级发改部门要将关爱救助保护体系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推进未成年人保护设施建设,加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建设,促进寄宿制学校合理分布,满足农村留守儿童入学需求。各级财政部门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各地要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为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要加强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关爱服务水平。
  (四)强化激励问责。各地、各部门要将关爱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体系和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要建立和完善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对认真履责、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明显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对贡献突出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要适当给予奖励。
  (五)加强宣传引导。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工作,依托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新媒体等,普及法律法规、家庭教育、品德培训等知识,强化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和家庭自觉履行监护责任的法律意识。深入挖掘农村留守儿童健康快乐、自强自立的典型事例,及时总结关爱保护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发出好声音,传播正能量。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理性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宣传报道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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