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府[2016]404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12-29
实施时间: 2016-12-29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416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以下简称《意见》)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意见的通知》(闽政文[2016]304号)要求,为进一步消除影响公平竞争、妨碍创新的各种制度束缚,结合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推进“五大发展”示范市建设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在我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和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领会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中央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角度出台的顶层制度设计,是我国确立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迈出的关键一步。各区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务院《意见》精神和省政府有关要求,深刻认识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重要性,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业务培训,主动提高审查业务水平。
  二、明确责任主体
  全市所有政策制定机关是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的责任主体。要严格对照《意见》所列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分阶段、分步骤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三、完善审查办法
  (一)严格审查增量。按照“谁起草、谁审查、谁承担责任”的原则,市、区政府及所属部门从2017年1月1日起,在有关政策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意见》所列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
  以政府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自行审查,在报送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时将自查报告一并提交法制部门进行程序把关。
  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收集各部门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并形成审查报告。
  单个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由政策制定部门开展自我审查。
  政策制定机关内部应当建立内部审查机制和存档制度,自主决定“谁来审查、谁来复核、谁承担责任”,确保自我审查程序完整,可查可追溯。
  (二)有序清理存量。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市、区政府及所属部门从2017年1月1日起,由政策文件制定机关或牵头部门负责对存量政策措施依照《意见》所列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清理。原则上应于2017年9月底之前完成并将清理情况报送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
  清理中要严格贯彻“分类处理、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废止;对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与相关方进行充分沟通,可设置6个月过渡缓冲时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三)定期评估完善。政策制定机关要建立和完善评估机制,定期评估政策措施对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影响。鼓励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经评估认为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要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
  四、加强制度保障
  各区各部门要强化组织落实、宣传培训和舆论引导,坚持自我审查与外部监督相结合,规范增量与清理存量相结合,原则禁止与例外规定相结合,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落实和完善提供有力保障。
  (一)加强组织保障。建立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总召集人,市发改委、市法制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共同参加。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指导、协调、督促各区、各有关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受理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以及厦门企业在本市辖区外受到不公平待遇的举报诉求;组织宣传培训、信息发布等工作;在条件成熟时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
  各区人民政府要同步建立公平竞争审查相应机制,负责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对照《意见》所列审查标准开展自我审查和清理政策措施文件。
  政策制定机关每季度应将公平竞争审查及清理情况向市、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或相应机构报告。(责任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法制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
  (二)加强宣传培训。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增进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政策制定机关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公平竞争政策意识和审查业务水平。(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三)加强执法监督。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处理,对不予处理或处理不及时的要按照相关规定追责;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依法向有权处理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案件情况和处理建议要向社会公开。政策制定机关要及时纠正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责任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法制局)
  (四)强化责任追究。加强对政策制定机关权力运行的监督和约束。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相关单位和部门,有关部门依法查实后要作出严肃处理。对失职渎职等违反党纪政纪的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责任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监察局)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9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16年促进市场公平 闽政办[2016]99 2016/6/23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 粤府[2016]77号 2016/7/25
四川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 川府发[2016]44 2016/9/29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 黔府办发[2016] 2016/10/19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 豫政[2017]7号 2017/3/16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 赣府发[2015]1号 2015/2/2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 鄂政发[2016]66 2016/12/1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 甘政发[2017]3号 2017/1/10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 陕政发[2016]50 2016/11/25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 宁政发[2016]79 2016/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