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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2017年各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12-27
实施时间: 2016-12-27
法规类型: 纳税申报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288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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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7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现将2017年各月份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期限(其中:1、4、7、10月份分别含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缴纳期限)截止日期明确如下:
  1月份截止到1月16日
  2月份截止到2月15日
  3月份截止到3月15日
  4月份截止到4月20日
  5月份截止到5月15日
  6月份截止到6月15日
  7月份截止到7月17日
  8月份截止到8月15日
  9月份截止到9月15日
  10月份截止到10月23日
  11月份截止到11月15日
  12月份截止到12月15日
  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1月1日-5月31日。
  上述日期如有变化,以提前通知为准。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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