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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政办发[2016]104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11-22
实施时间: 2016-11-22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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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22日
  市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全面改进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陕西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陕办发[2015]12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西咸新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各市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负责组织,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健全责任体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明确和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属地管理,严格工作考核,切实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
  (二)推进依法治理。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完善各市安全生产规章和标准体系,加强基层监管执法能力建设,依法依规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三)完善体制机制。健全安全监管执法机构,强化基层监管执法力量,落实监管执法经费、装备,创新监管机制,提高执法效能,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体系。
  (四)加强安全预防。建立和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全面提升安全生产工作保障能力。
  (五)强化基础建设。加大安全投入力度,提高安全科技和信息化水平,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筑牢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基础。
  (六)防范遏制事故。加强重点行业领域事故防控,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进一步减少,较大以上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第六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逐项考核、扣分,单项分值扣完为止。
  第七条 安全生产单项工作被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国家有关部委以文件形式在全国推广的,或以文件形式表彰的,经省安委会办公室认定,给予适当加分。
  第八条 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级(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得分90分以上的为优秀;
  得分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
  得分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
  得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九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强化重特大事故防控情况考核,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发生2起以上(含2起)重大事故的按不合格评定。
  第十条 考核工作于每年年底前开始实施,次年1月底前完成,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下发考核细则。每年一季度,省安委会办公室根据省政府与各市级政府签订的目标任务书,结合国家和省年度安全生产重点部署、重点工作等内容,编制并下发年度考核细则。
  (二)市级政府自查自评。每年12月底,各市级政府依据各自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书、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组织开展对标自查和自评工作,形成总结报告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
  (三)实地考核评估。省安委会办公室组织考核组,对各市级政府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抽查,形成考核评估报告报送省安委会。
  (四)提交考核结果。省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各考核组的考核评估得分、事故控制情况得分和省级相关安全监管部门的专项考核得分后,形成考核结果报省安委会审定。
  (五)通报考核情况。考核结果经省安委会审定,报省政府同意后,由省安委会向各市级政府通报反馈,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予以表彰。考核结果抄送省委组织部、省考核办、省综治办、省文明办等有关部门,建议在各自组织的年度考核中参考。全省年度安全生产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市级政府,自收到考核结果30日内,制订整改措施,向省安委会作出书面报告,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
  第十二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情况的单位,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令整改、通报批评、降低考核等次等惩处,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各市级政府应结合实际,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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