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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修订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注协[2016]57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16-12-30
实施时间: 2016-12-30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43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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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自《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实施以来,较好地发挥了引导和激励作用,政策反响积极。为充分发挥综合评价的政策引导作用,经研究,拟对加分项、减分项及分值等进行调整,特别是提高党建工作和支持行业工作的分值,引导事务所健康持续发展。拟修订情况如下:
  一、新增加分项目
  1.事务所受到表彰情况:全国性表彰的,加10分;省部级表彰或中注协行业表彰的,加8分;市县级表彰或省注协行业表彰的,加6分;
  2.事务所职工受到表彰情况:全国性表彰的,加8分;省部级表彰或中注协行业表彰的,加6分;市县级表彰或省注协行业表彰的,加4分;
  3.事务所加强信息化建设:本地所建立门户网站、外省分所建立分所网站的,加3分;
  4.上报并被社会责任报告采用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典型案例、被执业风险提示专栏采用的案例的数量:每个加0.5分,最高加5分。
  二、扩充加分项目
  1.事务所成立党组织,进一步扩充至成立团组织;
  2.事务所担任中注协、省注协常务理事人数,进一步扩充至担任中注协、省注协专门委员会委员人数;
  3.事务所组织开展或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新增一类情形,即在安徽境内院校设立奖学金。
  4.事务所加快行业发展新增一类加分情形,即评价年度注册会计师综合阶段考试合格。
  5.事务所本身做强做大或采取重组、合并等方式强强联合,上年度进入全国综合评价排名前100名,进一步扩充至上年度进入全省综合评价前50家。
  三、新增不予评价事务所情形
  拟将现行办法2个减分项调整为不予评价事务所情形,对应对第四条和第八条表述作了修改,上述情形具体是:
  1.最近两个年度内,事务所受到暂停业务处罚,及与其他处罚并处的;
  2.最近两个年度内,事务所所属注册会计师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现将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组织研究并于2017年1月12日前将书面意见建议反馈我会。
  联系人:注册监管部杨莽,电话:0551-68150456;
  邮箱:ahzxjgb@
  附件: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修订稿)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6年12月30日
  附件:
  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
  (修订稿)
  第一条 为综合反映与评价我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科学发展水平,引导事务所做强做大、做精做专,不断提升服务国家建设、服务市场主体、维护公众利益的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每年度统一组织填报的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成果为基础,结合事务所上报的会计报表、年检资料以及省注协掌握的其他情况等,组织开展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并公布前50家事务所的有关信息。
  第三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财政厅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包括外省市会计师事务所在本省设立的分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参与综合评价:
  (一)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最近两个年度内,受到暂停业务处罚、及与其他处罚并处的;
  (三)最近两个年度内,所属注册会计师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未履行会员义务;
  (五)未按时填列综合评价信息;
  (六)上年度填列综合评价信息严重失实。
  第五条 涉及合并、分立事项的事务所,于上年度12月31日前办结以下所有手续的,可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务所参加综合评价:
  (一)签订合并分立协议,形成合并、分立相关会议决议及合伙人(股东)协议;
  (二)完成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相关执业证书手续和工商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手续;
  (三)完成合伙人(股东)退伙(退股)、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
  第六条 省注协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确认事务所的综合评价得分。对得分前50家事务所按一定比例随机抽查,核查后将得分前50家事务所有关信息在省注协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抽查办法另行制定)。对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将在省注协网站及省内主流媒体上公布综合评价排名前50家事务所相关信息。
  公布后如发现事务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失实,将取消该事务所当年及下一年度综合评价资格,给予通报批评的惩戒,并在省注协网站上予以公布。
  对于在公布前终止的事务所的信息,不予公布。
  第七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前50家排名指标分为:业务收入指标、综合评价其他指标、加分项指标和减分项指标四大类。
  (一)业务收入指标,是指事务所每年上报省注协的、经过审计的上一年度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以及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
  (二)综合评价其他指标,是指我省事务所参与中注协综合评价中的综合评价其他指标。包括:基本情况、内部治理、执业质量、人力资源、国际业务、信息技术、党群共建、社会责任、受奖励情况等类指标。
  (三)加分项指标,是指上一年度事务所在党建工作、行业荣誉、社会责任、信息化建设、人才建设、加快行业发展、支持行业工作、行业宣传等类情况。
  (四)减分项指标,是指最近两个年度内,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受到行业惩戒和除暂停执业以外的行政处罚的情况。
  第八条 事务所排名得分的计算公式如下:
  事务所排名得分=业务收入指标得分+综合评价其他指标得分+加分项指标应加分值-减分项指标应减分值。其中:
  (一)业务收入指标得分=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指标得分+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得分
  其中,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指标得分=(该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全部参评事务所业务收入平均数)×40
  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得分=(与该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全部参评事务所业务收入平均数)×25
  (二)综合评价其他指标得分=(中注协综合评价其他指标得分÷全部参评事务所中注协综合评价其他指标得分中位数)×35
  (三)加分项指标应加分值=Σ[具体加分项目(次数)×相关分值]
  具体按照下列情况加分:
  1.事务所成立党组织、团组织:成立党支部的加10分,成立团组织的加3分,成立联合党支部的相关事务所各加2分,得分可累计;
  2.被行业评为先进事务所党支部(年度加分):加5分;
  3.事务所受到表彰情况(年度加分):全国性表彰的,加10分;省部级表彰或中注协行业表彰的,加8分;市县级表彰或省注协行业表彰的,加6分;
  4.事务所职工受到表彰情况(年度加分):全国性表彰的,加8分;省部级表彰或中注协行业表彰的,加6分;市县级表彰或省注协行业表彰的,加4分;
  5.事务所担任人大代表、党代表、政协委员情况:担任全国人大代表、党代表、政协委员的,每人加5分;担任省人大代表、党代表、政协委员的,每人加3分;担任市、县人大代表、党代表、政协委员的,每人加1分;
  6.事务所担任中注协、省注协常务理事或专门委员会委员情况:担任中注协常务理事或专门委员会委员的,每人加2分;担任省注协常务理事或专门委员会委员的,每人加1分;
  7.事务所组织开展或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次数(含在安徽境内院校设立奖学金、慈善捐款、志愿者服务、义务献血、希望小学捐助及以专业特长志愿服务社会等,年度加分):每次加1分,最高限加5分;
  8.事务所提供就业服务,被评为全国或全省注师行业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全国的加6分,全省的加5分;
  9.事务所加强信息化建设:本地所建立门户网站、外省分所建立分所网站的,加3分;
  10.事务所注师上年度参加财政部(含中注协)组织的专业知识竞赛成绩名列全国前三名,及被评为行业资深会员、全国及省级行业领军人才情况(按存量加分):除全国行业领军人才每人加2分外,其他的每人加1分,最高限加10分;
  11.事务所境外执业资格注师人数(按存量加分)、评价年度注册会计师综合阶段考试合格人数,或参加会计专业硕士及其他在职学习并获得国家承认硕士或博士学位的注师人数(按存量加分):每人加1分,最高限加10分;
  12.事务所本身做强做大或采取重组、合并等方式强强联合,上年度进入全国综合评价排名前100名或全省综合评价前50家:进全国的加2分,进全省的加1分;
  13.事务所新业务拓展且获得上年度省注协行业奖励:一等奖加3分,二等奖加2分,三等奖加1分;
  14.事务所承担并完成省注协行业科研课题任务次数(年度加分):每个课题加3分;
  15.事务所上年度担任省注协继续教育培训班授课教师人次:每人次加2分;
  16.事务所上年度参加中注协、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及省注协组织的行业执业质量检查人数:每人加1分;
  17.事务所从业人员在《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财经报》、《中国会计报》等财经报刊杂志发表注师行业相关研究文章(年度加分):每篇加2分,最高限加6分;
  18.上报并被社会责任报告采用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典型案例、被执业风险提示专栏采用的案例的数量(年度加分):每个加0.5分,最高加5分;
  19.事务所在中注协、省注协网站(含省行业党建网)发布的信息条数,以及在行业外主流网站媒体上发布宣传稿件数(同一内容信息不重复计算,另招聘信息不计算得分,年度加分):每条0.5分,最高限加5分。
  (四)减分项指标应减分值=Σ[具体减分项目次数(人数)×相关分值]
  具体按照下列不同处罚和惩戒种类减分:
  1.事务所近两年度受到惩戒处罚情况:事务所受到单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以上三项或者两项处罚并处的,一次减8分;受到公开谴责的,一次减8分;受到通报批评的,一次减4分;受到训诫的,一次减2分。
  2.注册会计师近两年度受到惩罚情况:注册会计师受到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撤销会员资格的,一人次减4分;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一人次减2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皖注协[2015]76号)同时废止。

相关附件:
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信息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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