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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注册评估师协会关于印发《山西省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注评协[2016]49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注册评估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16-12-27
实施时间: 2016-12-27
失效时间: 2025-7-27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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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山西省注册评估师协会章程》,省评协于2016年12月13日召开第五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对《山西省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试行)》进行了讨论。会后,秘书处根据常务理事提出的意见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省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2016年12月27日
  山西省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行为,引导资产评估机构合理竞争,推动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山西省注册评估师协会(以下简称“省评协”)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是根据一定的规则,在对反映评估机构执业状况的相关单项指标进行评分的基础上,按照各指标权重系数计算评估机构的综合得分,并据此进行级别评价。
  本办法所称的资产评估师为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登记并在评估机构工作的资产评估师。
  第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坚持客观、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综合评价的范围为在山西省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包括省外资产评估机构在山西省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五条 综合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评价年度为上一年度,基准日为12月31日,每年6月底前按本办法规定公布评价结果。
  第六条设立满1个会计年度的评估机构和合并新设、分立新设未满1个会计年度的评估机构应当参加综合评价。
  第七条 综合评价选取评估机构的下列指标(附表1),采用平均值比较法计算单项指标得分:
  (一)年业务收入指标
  年业务收入是指中评协行业信息平台评价年度基准日记载的评估机构全部业务收入。年业务收入指标得分=100×(评估机构年业务收入÷参评评估机构年业务收入的平均值)。
  (二)资产评估师数量指标
  资产评估师数量是指评估机构在中评协行业信息平台评价年度基准日记载的资产评估师数量,同时综合考虑资深会员数量、金牌会员数量、专业新锐人才数量和完成继续教育的情况。资产评估师数量指标得分=100×(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数量÷参评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数量的平均值)。其中,资产评估师数量=(评价年度期初资产评估师数量+期末资产评估师数量)/2-未完成继续教育的评估师数量+资深会员数量×3+领军人才数量×3+金牌会员数量×2+专业新锐人才数量×2。
  (三)资产评估师平均执业年限指标
  资产评估师平均执业年限是指评估机构在中评协行业信息平台评价年度基准日记载的资产评估师的平均登记时间。资产评估师平均执业年限指标得分=100×(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平均执业年限÷参评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平均执业年限的平均值)。
  (四)人才培养指标
  根据中评协行业信息平台当次评价年度基准日记载的资产评估师的学历换算成分数计算(附表2)。资产评估师平均学历结构得分=100×(某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平均学历结构得分÷参评评估机构中资产评估师平均学历结构得分平均值)。
  (五)执业质量指标
  执业质量是指评估机构在评价年度及前4年内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受到行政处罚、自律惩戒的情况。评估机构的计分按对应年度评估机构计分标准规定分值(附表2)累计计算,资产评估师每1人次计分为评估机构计分标准规定分值的50%累计计算。执业质量指标得分=(100-Σ对应年度受处罚或惩戒的相关分值)/参评评估机构执业质量得分的平均值。
  (六)行业贡献指标
  行业贡献是指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在评价年度内参加中评协和省评协组织的行业建设活动受到表彰的情况,以及在中评协和省评协担任理事等职务并发挥作用的情况。行业贡献指标加分项:参与行业党建、资产评估政策及准则制定、行业检查与调查、考试培训、行业宣传、履行会员义务、服务地方财政(如:协会牵头承接的绩效评价、PPP项目等对行业建设具有重要影响的事项);行业贡献指标减分项:未参加省评协召开的会议、培训以及未履行会员义务等事项。加分减分因素在当次评价年度内累计测算,行业贡献具体计分标准由省评协秘书处制定并公布。行业贡献指标得分=100×(评估机构行业贡献得分÷参评评估机构行业贡献得分的平均值)。
  第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得分为各单项评价指标得分与其权重之积相加的总和。指标权重范围见附表1,省评协秘书处每年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确定具体权重。
  第九条  综合评价得分的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评价得分=年业务收入指标得分×W1+资产评估师数量指标得分×W2 +资产评估师平均执业年限指标得分×W3+人才培养指标得分×W4+执业质量指标得分×W5+行业贡献指标得分×W6(其中,W1,W2……W6为对应指标的权重系数,合计为100)。
  第十条  省评协根据各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得分,将参评机构分为AAA、AA、A、B四级。
  AAA级机构占我省参评评估机构的10-15%;AA级机构占我省参评评估机构的25-30%;A级评估机构占我省参评评估机构的30-35%;其余为B级。
  第十一条  综合评价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资产评估机构于每年年检期间,按照省评协规定的内容和格式上报有关信息。
  (二)每年5月31日之前,省评协公示拟评价的结果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在公示期内,参评机构及相关方面可以向省评协反映有关情况。
  (三)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正式结果在《山西评估》等期刊和网站上公布。
  第十二条 省评协对填报不实信息的评估机构,一经查实,取消当年参评资格,并计入诚信档案。
  第十三条 省评协建立与资产评估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沟通机制,实现综合评价相关信息的共享。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山西省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晋注评协[2010]7号)同时废止。

相关附件:
山西省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试行).docx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山西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山西省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晋评协[2025]25号
发文部门:山西省资产评估协会
发文时间:2025-7-28
实施时间:2025-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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