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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的若干意见》有效期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府发[2016]105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12-22
实施时间: 2016-12-22
失效时间: 2026-12-31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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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评估,2011年12月市政府印发的《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95号)需继续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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