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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大型客机和大型客机发动机整机设计制造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16]133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6-11-28
实施时间: 2015-1-1
失效时间: 2018-12-31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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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整机设计制造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对在中国境内从事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整机设计制造的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通知所称大型客机,是指空载重量大于45吨的民用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是指起飞推力大于14000公斤的民用客机发动机。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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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41号 201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