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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修订金融企业财务快报有关填报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金融[2016]2431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6-11-18
实施时间: 2016-11-18
法规类型: 财务快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04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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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财政局,各市属金融企业、担保公司:
  为做好我市金融企业财务快报工作,及时掌握金融企业财务状况及资产质量等情况,现将财政部《关于修订金融企业财务快报有关填报事项的通知》(财金[2016]8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金融企业财务快报适用于境内各类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的金融企业填报,其涉及指标范围广、时效性强。各填报单位要根据本单位情况按照报表要求填报。
  二、各金融企业、担保公司(以下通称:金融企业)应于每年第四季度填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按照规定的适用类型分别填报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及其他类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应与第四季度其他报表一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
  三、市属金融企业应于每季度后10日内(第三季度遇国庆节顺延3天)向北京市财政局(金融处)报送金融企业财务快报。包括:经单位负责人签章的金融企业财务快报报表、简要的快报分析报告纸质文件一份,同时报送电子数据及文档。
  四、各区财政局应按照本通知规定,履行对区金融企业的监管职责,将本通知转发至本级金融企业,开展金融企业财务快报工作。
  五、各区财政局应于每季度后10日内(第三季度遇国庆节顺延3天)向北京市财政局(金融处)报送本级金融企业财务快报汇总报表纸质文件和金融企业财务快报明细电子数据材料。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附件:《财政部关于修订金融企业财务快报有关填报事项的通知》(财金[2016]89号)
  北京市财政局
  2016年11月18日
  (联系人:黄萍;联系电话:88549163)

相关附件:
《财政部关于修订金融企业财务快报有关填报事项的通知》(财金[2016]89号).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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