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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财教[2016]1586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6-10-12
实施时间: 2016-11-14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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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财政局、教育(教体)局,自治区有关部门、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重新修订了《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2016年10月12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2016年10月14日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 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我区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名额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我区高校学生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与自治区按8:2比例分担。自治区分担的20%国家励志奖学金除自治区直属高校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全部承担外,盟(市)所属高校由自治区本级财政与盟(市)财政各分担50%。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平均资助面为高校在校生的 3%,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七条 每年2月底前,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提前下达国家励志奖学金资金预算通知,依据上年各高校本专科在校学生数,按照全年资金预算总额60—70%将国家励志奖学金资金下达直属高校和盟(市)财政部门,盟(市)财政、教育部门及时将资金下达所属各高校。
  第八条 每年7月31日前,财政部、教育部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自治区财政、教育部门。
  第九条 每年9月1日前,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国家确定的有关原则和本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将各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直属高校和盟(市)财政部门,盟(市)财政、教育部门要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和自治区下达资金、本盟市分担资金及时下达所属高校。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高校在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与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三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第十四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高校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教育厅于11月15日前批复。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自治区与盟(市)财政部门要按有关规定落实所负担的资金,及时拨付,加强管理。
  第十七条 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八条 各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困难学生。
  第二十条 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具体评审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各盟(市)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2007年8月29日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内教财字〔2007〕780号)同时废止。
  附表: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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