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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公立医院财务和预算管理的意见
发文文号: 内财社[2016]1655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6-10-28
实施时间: 2016-10-28
法规类型: 其他财务法规 企业财务预算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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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财政局、卫生计生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卫生计生委,自治区各直属医院:
  财务和预算管理是公立医院经济工作的核心。加强公立医院财务和预算管理,有利于合理控制成本,提高管理水平,提升资源使用效率,增强公立医院公益性,促进公立医院持续健康发展。为深入推进公立医院体制机制综合改革,根据《财政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加强公立医院财务和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财社〔2015〕263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内财社〔2014〕1724号)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政策要求,现就加强公立医院财务和预算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以加强财务和预算管理为抓手,深化公立医院体制机制改革,提高服务效率和管理水平,增强公立医院公益性,有效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强化公立医院预算约束,规范收支运行,提高资源资产资金使用效益。开展全成本核算,加强成本控制和管理,强化绩效考核,降低医院运行成本。建立财务报告制度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完善医院内部控制体系,强化医院财务监管。建立财务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医院财务运行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落实总会计师制度,强化医院财务管理责任,规范医院经济活动。
  (二)基本原则
  合法性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切实做到依法依规理财。
  效益性原则。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的方针,合理控制医院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公益性原则。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改革完善体制机制,维护公立医院公益性。
  真实性原则。公立医院财务数据、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反映公立医院经济、财务运行情况。
  公开性原则。定期公开医院相关财务信息,拓宽公开渠道和范围,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强化预算约束
  公立医院作为预算单位,所有收支应当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管理。各级财政对医院实行“核定收支、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各地可结合实际,对有条件的医院实行“核定收支、以收抵支、超收上缴、差额补助、奖惩分明”的预算管理办法,对位于地广人稀、艰苦边远和服务需求不足的旗县级公立医院可探索实行收支两条线。定项补助的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卫生计生等公立医院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等有关规定确定。
  公立医院是本单位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编制的责任主体,要以区域卫生规划、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医院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目标以及财政补助政策为依据,综合考虑近些年收支情况、医疗收费标准调整、医疗费用控制目标、相关政策变动以及存量资产等因素,按照同级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有关预算管理规定,按时编制中期规划和年度预算报告(含资产配置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公立医院要建立健全预算编制、审批、执行、监控、调整、决算、分析和考核等制度,强化内部预算管理。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公立医院预算、决算、结余资金、资产、负债、对外投资等事项进行全面管理。要加强对公立医院年度预算的审核、汇总和综合平衡,重点审核医院收支总量和结构,以及医疗收入、财政补助收入和人员支出、基本建设支出、大型设备购置支出、重点项目支出等情况,严格控制不合理支出。严禁公立医院举债建设和举债购置大型医用设备。推动地方积极开展经济管理绩效评价工作,扩大预算绩效管理范围,健全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公立医院全部收支纳入其业务主管部门的部门预算、决算统一批复,根据公立医院承担的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和政府指定的专项任务,综合考虑卫生投入政策、资源配置情况、财力可能和预算管理要求,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障重点,区分轻重缓急,合理核定公立医院各项收入和支出。要结合公立医院改革,不断完善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为公立医院预算编制和审核提供基础支撑。
  2016年底,所有公立医院要建立并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制度;2018年底,全面预算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预算约束作用逐步强化。
  (二)加强收入管理,调整优化收入结构
  1.取消药品加成收入
  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要全部取消药品加成(蒙药院内制剂、蒙药中药饮片除外)。医院由此而减少的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加大政府投入、改革支付方式、降低医院运行成本等渠道补偿。对医院的药品贮藏、保管、损耗等费用列入医院运行成本予以补偿。各地要根据改革进展情况,不断调整完善各级各类医院补偿办法,并积极落实财政补偿资金。进一步加强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行二次议价,鼓励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推行“两票制”,切实降低药品耗材虚高价格。
  2.优化医疗收入结构
  目前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城市和旗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审批权限委托盟市政府管理,在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地区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2012版》,同时要做好城市和旗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衔接工作。建立完善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调整提升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逐步提高挂号、诊察、床位、治疗、手术和护理等医务性收入占医疗收入的比重,降低药品收入占医疗收入比重。积极探索实行按病种、按服务单元定价。
  3.落实财政补助收入
  落实财政对公立医院的基本补助政策。对公立蒙医医院人员经费实行全额预算,中医医院人员经费预算要达到80%以上。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财政根据国家规定核定补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按相关规定执行。各级财政要改变对公立医院按编制或床位规模给予基本补助的方式,分医院不同情况,不断调整完善补助标准,建立拨付补助资金与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挂钩机制。探索实行政府向公立医院购买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制度。
  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的项目补助政策。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的公立医院基本建设、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等投入,由政府统筹予以安排。对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按照规定标准给予专项补助。对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救灾、援外、支农、对口支援等公共服务经费,按照服务成本予以保障。落实对蒙医中医医院、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职业病防治院以及妇产儿童医院等专科医院的投入倾斜政策。要建立政府对公立医院专项补助资金项目库,进一步明确项目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
  2016年底,所有旗县和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地区公立医院补偿机制初步建立,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基本到位;2018年底,所有公立医院收入结构更加合理,收入管理进一步加强。
  (三)加强成本控制,规范支出和结余管理
  1.强化成本管理
  公立医院要强化成本意识,按照《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内蒙古自治区医院成本核算管理办法》和公立医院改革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成本核算与控制。在实行医疗业务成本核算的基础上,将财政项目补助支出和科教项目支出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以及领用发出的库存物资纳入成本核算范围,逐步实行医院全成本核算,以全面反映医院经济和财务运行状况。要以科室、诊次、床日为核算对象,结合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和临床路径的建立开展按医疗服务项目、按病种成本核算,逐步建立完善本单位成本定额和成本费用开支标准,为预算编制和成本管理提供依据。医院应建立健全成本分析、审核、控制和考核等制度,切实降低医疗成本,防止资源浪费,提高医院绩效。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医疗机构成本信息库,根据各医院成本执行情况,综合考虑医疗费用、医疗服务需求、物价变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分类制定并不断调整本地区医院成本定额指导水平,为医院开展成本管理提供指导,并作为对医院绩效考核和医疗费用控制的重要指标。同时,要将成本定额指导水平作为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和医保支付的重要参考,支持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推动医保按病种成本付费。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公立医院成本控制情况作为完善补助政策、安排补助资金、开展预算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要建立健全公立医院支出标准体系,逐步完善基本支出、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以及资产配置标准,规范支出预算核定办法。
  2.规范支出管理
  公立医院要严格落实《医院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对于人员经费、其他费用等参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进行明细核算。要重点加强人员支出核算,单设科目核算人员工资、津补贴、奖金等发放情况。工资分配方案要在医院内部公开,接受医护人员监督,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严格执行医院明码标价和费用明晰清单制度,加强医院药品、耗材特别是抗生素、辅助用药和高值医用耗材支出管理,促进合理用药,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将按经济分类核算的明细、准确程度,作为对医院财务检查的重点内容。探索实行公立医院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制度,在工资总额范围内允许医院根据内部绩效分配办法自主分配。医院内部绩效分配不得与药品、卫生材料、化验、检查等收入挂钩,核定公立医院工资总额增量时也不得与上述各项收入挂钩。公立医院行政管理支出可参照事业单位人员和公用经费定额水平予以严格控制,并逐步完善和形成本地区管理费用定额标准。要合理确定各级各类医院医疗费用年度控制目标,建立医疗费用监测体系,实施医疗费用监测与控制。
  各级财政部门要采用预拨加结算等方式,加快公立医院专项补助资金下达进度,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金支付。要坚持专款专用,涉及政府采购的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公立医院基本建设项目支出,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3.加强结余管理
  公立医院年度收支出现亏损,须在编报部门决算和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对于形成原因予以详细说明。一般情况下,公立医院事业基金滚存结余超过上年度业务支出的30%时(具体比例由各地财政、卫生计生部门确定),应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将事业基金与业务收入和财政补助收入统筹考虑。医院职工福利基金按业务收支结余(不包括财政基本支出补助结转)的30%提取;医疗风险基金从医疗支出中计提,累计提取比例不应超过当年医疗收入的3‰。当职工福利基金和医疗风险基金滚存结余大于当年计提的5倍时,可以适当降低提取比例或者暂停提取。实行收入上缴的地区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业务收支结余率、次均费用等控制指标,超过规定控制指标的部分应上缴财政,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统筹专项用于卫生事业发展和绩效考核奖励。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立医院结余资金的管理。对事业基金不足以弥补亏损的医院和事业基金滚存结余较大的医院进行重点监控和分析,确保收支结余保持在合理水平。
  各级财政部门在审核公立医院预算时,要按上述要求将事业基金与业务收入和财政补助资金统筹安排。要加强对公立医院财政专项结余结转资金的管理,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一律收回财政统筹使用;对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要加快预算执行;某些专项资金需要跨年度使用的,要根据资金需求情况分年度安排和下达;对上年末结余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公立医院,要按一定比例核减其下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规模。
  2016年底,所有旗县级公立医院和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医院要实现全成本核算,初步形成本单位成本定额和费用开支标准,其支出和结余管理初步得到规范;2018年底,全成本核算在所有公立医院推开,结合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情况选择部分项目和病种实行按项目、按病种核算成本,形成本地区主要医疗支出成本标准,其支出和结余管理更加规范和完善。
  (四)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推广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
  公立医院要按照预算管理的级次,每半年向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医院财务制度规定的财务报告,其中下半年的财务报告以年度财务决算形式报送。有条件的地方,可按季度报送财务报告。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对于上半年的财务报告进行不定期监督抽查,必要时可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重点对公立医院医疗收支、财政补助收支、人员支出(含管理费用中的人员经费)、对外投资、长期负债、资产核销等事项的合规性进行检查。对于下半年的财务报告,结合事业单位年度决算工作,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原卫生厅《关于建立公立医院年度财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通知》(内财社〔2013〕2291号)要求,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并将其作为医院评价、医院院长及相关责任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各级财政承担委托聘用专业机构所需费用并将其纳入业务主管部门的部门预算。
  2016年底,所有旗县级公立医院和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医院要实行财务报告制度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2018年底,财务报告制度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在全区所有公立医院推开。
  (五)建立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强化监督和考核
  公立医院是财务信息公开的主体,要按照部门预决算公开和《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5号)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向社会披露相关财务信息,做到公开内容真实,公开程序规范。财务信息公开的内容要以经专业机构审计核实后的财务报告为基础,重点公开公立医院收支情况、门诊次均医药费用及增幅、住院人均医药费用及增幅、主要病种例均费用等社会公众较为关心的信息。随着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推进,逐步增加信息公开的内容。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督促公立医院定期主动向社会公开相关财务信息,并对拟公开信息的内容、来源、标准等进行统一规范,以确保数据采集的准确性和公开信息的可比性。加强区域医疗卫生信息系统的整合,强化信息技术标准统一和数据安全管理。
  2016年底,所有旗县级公立医院和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医院要向社会公开财务信息,试点地区业务主管部门要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开可对比的各公立医院财务信息;2018年底,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在全区所有公立医院和所有地区推开。
  (六)落实三级医院总会计师制度,加强财会人员队伍建设
  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公立医院机构编制标准指导意见》(内机编办发〔2015〕163号),设置三级公立医院总会计师岗位,其他医院有条件的也应设置总会计师岗位。总会计师进入医院领导班子,参与医院重大问题的决策,直接对医院主要负责人负责。三级公立医院上报年度部门预算、决算及相关财务报表时须经总会计师签字。总会计师具体任职资格要求和选任(聘)按照《总会计师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总会计师不可兼任医院财务机构负责人。公立医院财务机构负责人应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具有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财会人员须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公立医院要努力提高财会人员的业务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建立完善定期培训和继续教育机制。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抓紧制定公立医院财会人员队伍尤其是总会计师的培养方案,推进财会人员培养工作,提高财会人员专业素养。有条件的地区可实行总会计师委派制和财务主管委派制。
  2016年底,所有旗县和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地区的三级公立医院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岗位;2018年底,全区所有三级公立医院全面落实总会计师制度。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加强公立医院财务和预算管理工作纳入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内容,统一部署,密切合作,建立联合工作机制,保障重点工作任务有力有效推进。
  (二)加强基础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制度建设,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细化公立医院财务和预算管理办法,规范财务管理流程,统一信息技术标准,明确信息披露要求。同时,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督促公立医院切实加强财务和预算管理基础工作,完善内部管理,提高财务和预算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三)加强监督考核
  各级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立医院财务和预算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每年对公立医院财务和预算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对公立医院及其相关责任人的考核评价挂钩,与对公立医院的财政补助资金分配挂钩。
  各盟(市)及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卫生计生委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实施细则,并于2016年11月30日前报自治区财政厅、卫生计生委备案。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办公立医院参照执行本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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