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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行政区划调整购[租]房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财政发[2016]1252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6-12-25
实施时间: 2016-12-25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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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征收管理中心:
  因我市行政区划调整,地税征管、行政服务、不动产登记等市、区职责相应调整,为保障原符合政策的已购(租)房户按规定享受购(租)房补贴,并方便申领,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购(租)房补贴政策
  2016年12月31日前在甬购买住宅和非住宅的购房户,以及将其持有的存量住房房源向社会出租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继续按照《关于做好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甬财政发[2015]671号)、《关于购房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甬财政发[2015]845号)、《关于贯彻落实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相关财政政策的通知》(甬财政发[2016]371号)的有关规定,向财税部门申领购房补贴和租赁补贴。
  二、关于鄞州、海曙、江北、高新区购房补贴办理事项
  为方便鄞州、海曙、江北、高新区的购房户申领补贴,在部分区新的行政服务中心成立之前,设立过渡期。
  过渡期内,按原受理范围和办理地点,受理、发放购房补贴。即原市局契税中心受理范围的购房户补贴继续由契税中心办理、原鄞州区财政局受理范围的购房户补贴继续由鄞州区财政局办理、原高新区杨木碶路以东的购房户补贴继续由高新区财政局办理、原江北区城市规划区以外(甬江、庄桥、慈城、洪塘)的购房户补贴继续由江北区财政局办理。
  在各区新的行政服务中心全部成立、相关部门职责调整到位、过渡期结束后,各区财政局应在该区行政服务中心设立购房补贴办理窗口,也可委托设在该区行政服务中心的地税部门办理购房补贴。可享受购房补贴的购房户,按照缴纳税款地和办理补贴地相一致原则,向市局契税中心或区财政局申领购房补贴。如海曙地段购房户,若纳税在市局契税中心的,向市局契税中心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办理窗口申领购房补贴;若纳税在海曙区地税局的,向海曙区财政局设在该区行政服务中心的办理窗口申领购房补贴。
  三、关于购房补贴资金市、区财政分担结算
  购房补贴资金市、区财政的分担办法继续按原政策执行。即原海曙区、江东区以及江北区城市规划区部分(不含甬江、庄桥、慈城、洪塘)的购房补贴,市级财政继续按实际补贴发放额的20%给予补助,其余购房补贴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地财政全额负担。
  过渡期内鄞州区财政局办理原鄞西地区的购房补贴资金,由海曙区财政负担,按实结算。
  过渡期内市局契税中心办理、以及过渡期后相关区财政局和市局契税中心办理的购房补贴资金,按原市、区分担政策,由市、区财政按实结算。
  购房补贴资金的市、区财政结算程序,继续按原办法办理。即市局契税中心和相关区财政局向市财政局按期上报购房补贴受理发放数据、市财政局下达购房补贴分担结算额、市财政和各相关区财政及时划拨资金。
  四、关于税务信息系统切换期间二手房购房时间的认定
  因行政区划调整税务信息系统切换,2016年12月27日16点—2017年1月8日,全市税务办税服务厅将暂停纳税业务。不动产交易业务采取先受理纳税人提交的纸质资料、系统恢复以后缴纳相关税费的方式。
  为确保2016年12月27日16点—12月31日期间的二手房购房户不因纳税暂停而影响购房补贴政策享受,其二手房购房时间,按产权登记受理日期和税务受理日期,以孰先原则确定。即产权登记受理日早于税务受理日的,以产权登记受理日为购房时间;税务受理日早于产权登记受理日的,以税务受理日为购房时间。
  上述二手房购房时间的认定只适用2016年12月27日16点—12月31日的特殊时段,其他时段的二手房购房时间继续以产权登记受理日期为准。
  五、关于部门协调配合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便民、服务、平稳原则,加强财政、地税及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相互交流信息,稳妥处理相关问题,共同做好购(租)房补贴政策的落实工作。
  宁波市财政局
  2016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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