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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牧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藏政办发[2016]106号
发文部门: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11-24
实施时间: 2016-11-24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西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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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国办发[2015]47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农牧民工、大学生和退役士兵等人员返乡创业工作,通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现农牧业现代化、城镇化与新农村建设协同发展的新局面,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普惠性与扶持性政策相结合、盘活存量与创造增量并举、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协同、输入地与输出地发展联动的原则,以实施《西藏自治区鼓励农牧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三年行动计划纲要(2016-2018年)》为抓手,以人力资本、社会资本的提升、扩散、共享为纽带,形成多层次多样化的返乡创业格局,把返乡农牧民工、贫困人口劳动力等创业作为重点,激发创业热情,创造更多就地就近就业创业机会,带动更多群体实现就业。
  二、重点任务
  (一)依托产业发展带动返乡创业。支持发展特色产业、新兴产业及相关配套产业,拓宽农牧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领域。在承接产业转移、产业调整、产业升级过程中,鼓励农牧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鼓励积累了一定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农牧民工等人员,把适合的产业转移到家乡再创业、再发展,顺应家乡消费结构、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市场需求,把小门面、小作坊逐步升级为具有民族特色的连锁店、品牌店,就地就近吸纳农牧民尤其是贫困人口就业。
  (二)依托产业融合带动返乡创业。统筹发展县域经济,着力培育优势产业带和集中发展区,引导农牧民工等返乡人员融入区域专业市场,打造具有区域特色的优势产业集群。鼓励创业基础好、创业能力强的返乡人员,充分开发民族文化底蕴潜在价值,发展休闲农牧业和林下经济,促进农牧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加强少数民族特色村镇建设,以创建“一县一牌”“一乡一品”为着力点,大力发展藏民族文化、藏民族风情旅游业,带动农牧民工等返乡人员创业。
  (三)依托资源优势带动返乡创业。鼓励农牧民工等人员利用在外打工就业时学习到的知识和经验,发挥既熟悉外地市场又熟悉家乡资源的优势,对本地民族传统手工艺品、藏医药、民族旅游文化产品、绿色农畜产品等地方特色产品进行挖掘、升级和品牌化,努力发挥资源比较优势,加快本地特色资源向外地市场输出,实现本地产品与外地市场对接。
  (四)依托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发展带动返乡创业。强化农牧业社会化服务,鼓励农牧民工等返乡人员创办农牧民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牧场、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林场等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围绕规模种养、农畜产品加工、农牧区服务业以及农技推广、林下经济、农资配送、信息咨询等合作建立营销渠道,合作打造特色品牌,合作分散市场风险。
  (五)依托农牧区电子商务发展带动返乡创业。鼓励和扶持农牧民工等返乡人员利用互联网技术,发展农畜产品销售、商贸流通等城乡各类服务业,推动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积极引导农牧民工等返乡人员发展线上“农家乐”等休闲观光游乐项目。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结合新型城镇化开展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试点工作的部署,积极开展我区试点工作,鼓励试点地(市)、县(区)依托物流业转型升级、农产品冷链物流等项目,加快提升物流服务能力。
  三、工作措施
  (六)加强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加大人力财力投入,进一步推进县和县以下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农牧区基层综合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强化农牧区基层公共服务。鼓励电信、移动等企业加大互联网建设投入,改善县乡互联网服务。开展电子商务进农牧区综合示范县培育工作,引导和鼓励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渠道下沉,带动返乡人员依托其平台和经营网络创业。加大交通物流等基础设施投入,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农牧区物流基础设施网络,鼓励物流企业完善物流下乡体系,提升冷链物流配送输出能力,畅通农产品进城与工业品下乡的双向流通渠道。
  (七)积极推进农牧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园建设。结合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牧业现代化和绿色化同步发展的实际需要,以地(市)、县(区)为主体,依托现有工业园区、农牧业产业园区、物流园区等,盘活闲置土地、厂房等存量资源,整合发展一批返乡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聚集创业要素,降低创业成本。属于非农业态的农牧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园,应按照城乡规划要求,结合老城或镇村改造、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或农村宅基地盘整进行开发建设。属于农林牧渔业态的农牧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园,在不改变农地、集体林地、草场、水面权属和用途的前提下,允许建设方通过与权属方签订合约的方式整合资源开发建设。
  (八)强化农牧民工等返乡人员创业培训工作。紧密结合农牧民工等返乡人员创业特点、创业需求和地域经济特色,开发有针对性的培训项目,加强创业师资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行动、农牧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农牧区青年电商培育工程等专项培训计划,对参加培训的农牧民工等返乡人员给予培训补贴。支持返乡创业培训实训基地建设,动员知名乡镇企业、农畜产品加工企业、休闲农牧业企业、民族手工业加工企业等为返乡创业农牧民工等人员提供创业实训服务。发挥好驻村工作队和村党支部“第一书记”作用,帮助开展农牧民工等返乡人员教育培训,做好农牧民合作组织法人和贫困乡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
  (九)加强农牧民工等返乡人员创业指导和服务。各地应本着“政府提供平台、平台集聚资源、资源服务创业”的思路,依托基层平台集聚政府公共资源和社会其他各方资源,为农牧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提供政策咨询、管理咨询、融资指导等服务。建立健全创业指导制度,从有经验和行业资源的成功企业家、职业经理人、返乡创业带头人当中选拔一批创业导师,建立创业指导专家服务团队,提供创业辅导,有计划地组织农牧民工等人员定期交流。依托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为农牧民工等返乡人员提供创业项目信息,加大指导力度。加强农牧区村(居)建设,提升服务能力,逐步建立城乡农牧民工服务衔接机制,及时将农牧民工等返乡创业人员纳入社保、住房、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范围。
  (十)改善返乡创业市场中介服务。运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机制,调动教育培训机构、创业服务企业、电子商务平台、行业协会、群团组织等社会各方的积极性,形成多元参与、公平竞争格局,帮助农牧民工等返乡人员解决企业开办、经营、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培育专业化市场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市场分析、管理辅导等深度服务,帮助返乡创业人员改善管理、开拓市场。加大对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清理整治力度,提高中介服务质量。
  (十一)引导返乡创业与万众创新对接。引导和支持龙头企业建立市场化的创新创业促进机制,带动和支持返乡创业人员依托农畜产品、民族旅游、藏药材等优势特色产业创业发展。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建立开放式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促进农牧民工等返乡人员运用其创新成果创业。鼓励社会资本特别是重点龙头企业加大投入,建设市场化、专业化的众创空间,吸引农牧民工等返乡人员创新创业。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支持建设创新示范场地、创意创业空间、创业实训基地等孵化载体,为农牧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提供科技服务,实现返乡创业与万众创新有序对接、联动发展。
  (十二)建立农牧民工等返乡人员创业信息引导机制。整合各地(市)、县(区)各职能部门涉及创业的相关信息,多渠道收集市场信息,建立创业信息发布平台,向返乡创业农牧民工等人员公布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及时提供法律、法规、政策和各类市场信息服务。
  (十三)建立农牧民工等返乡人员创业档案。依托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做好对返乡人员的动态监测和统计工作,掌握农牧民工等返乡人员基本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农牧民工等返乡人员从事个体、企业经营的一律单独设立创业台账,建立返乡创业档案,实行定期回访,及时帮助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实际困难。
  四、政策支持
  (十四)放宽准入条件。各级各部门要简化行政许可、审批和办证程序,支持农牧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和限制的行业及领域,一律允许农牧民工等返乡人员进入,不得自行设置限制条件。鼓励和支持股东用货币出资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允许合伙企业以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除外。
  (十五)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农牧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对农牧民工等人员返乡创办的企业,吸纳我区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贫困人口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各级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和要求,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十六)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引导作用,加大对返乡创业的财政支持力度。对农牧民工等返乡人员创办的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符合农牧业补贴政策支持条件的,可按规定同等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发挥全区各类产业发展资金作用,加大对农牧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项目的支持力度。对具备各项支农惠农资金、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其他扶持政策规定条件的,要及时纳入扶持范围。
  (十七)加大金融服务力度。加强政府引导,鼓励和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做好农牧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金融服务工作,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探索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经营权、农村房屋所有权、林权等农牧区产权纳入融资担保抵押范围。鼓励金融机构将法律法规不禁止、产权归属清晰的各类农牧区资产作为抵押担保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符合农牧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加大对返乡创业的信贷支持和服务力度。
  (十八)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农牧民工等返乡人员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纳入我区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范围,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16〕61号)的相关规定,给予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和创业奖励。鼓励各类保险机构积极开发特色农牧业保险险种,财政加大保费奖补力度,降低农牧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风险。鼓励贫困人员返乡创业,对自主创业且符合金融部门政策规定的,给予扶贫信用贷款支持。
  (十九)完善返乡创业园支持政策。农牧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园的建设资金由建设方自筹;以土地租赁方式进行农牧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园建设的,形成的固定资产归建设方所有;物业经营收益按相关各方合约分配。对整合发展农牧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园,各地可在不增加财政预算支出总规模、不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的前提下,合理调整支出结构,安排一定的引导资金,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加大对农牧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园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金融支持。相关部门应给予支持,帮助返乡创业园完善水、电、交通、物流、通信、宽带网络等基础设施。适当放宽返乡创业园用电用水用地标准,执行优惠价格,降低园区生产成本,吸引更多返乡人员入园创业。
  (二十)落实享受招商引资和产业发展优惠政策。把返乡创业农牧民工等人员纳入招商引资范围,与引进的外地客商享受同样的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农牧民工等人员,按规定享受扶持发展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企业、农畜产品加工业以及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优惠政策。
  五、组织保障
  (二十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农牧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工作,建立农牧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任务分工,细化配套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总结经验。要结合产业发展、精准扶贫和推进新型城镇化的实际需要,制定更加优惠的政策措施,加大对农牧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支持力度。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按照《西藏自治区鼓励农牧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三年行动计划纲要(2016—2018年)》的要求,明确时间进度,制定实施细则,确保工作实效。
  (二十二)加强资金支持。各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统筹安排中央就业补助资金,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所规定的资金支出范围,支持农牧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
  (二十三)加大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两微一端”(官方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等媒体,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宣传好返乡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大力宣传优秀返乡创业典型事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支持、促进农牧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营造创业、兴业、乐业的浓厚舆论环境。
  附件:西藏自治区鼓励农牧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三年行动计划纲要(2016—2018年)
  2016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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