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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云政发[2016]100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11-25
实施时间: 2016-11-25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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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国发[2015]46号)和第六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全省民族教育发展,不断提高少数民族整体素质,加快民族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根据《云南省少数民族教育促进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民族教育发展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科教兴国战略的全面实施,全省民族教育事业有了长足发展。民族教育投入不断加大,办学条件不断改善,教师素质不断提高。截至2015年底,我省正式挂牌的民族中小学496所,省定民族中小学41所,民族地区寄宿制学校4000多所,民族中专6所,民族大学1所。少数民族在校生达335.21万人,占全省在校生总数的34.93%,其中,少数民族学生占全省在校生比例分别为学前34.17%,小学38.6%,普通初中35.05%,普通高中30.73%,普通本专科26.85%(本科23.92%,专科31.8%),硕士研究生11.61%,博士研究生10.8%。
  由于自然、历史、社会等多方面原因,我省民族教育发展仍面临一些特殊困难和突出问题,整体发展水平与全国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民族教育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边疆和谐稳定中的基础性、先导性、全局性作用,深刻认识发展民族教育是实现民族地区脱贫攻坚的关键所在、是增强经济实力的决定性因素,进一步增强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为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作出贡献。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改善民生、凝聚民心为导向,以建立完善符合我省实际的民族教育体系为目标,切实解决民族教育所面临的特殊困难和突出问题,全面提升民族教育发展水平。保障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群众受教育权利,提高各民族群众科学文化素质,为主动服务和融入“一带一路”国家发展战略、加快实现云南“三个定位”发展目标提供人才保障。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省民族地区教育整体发展水平及主要指标接近或达到全省平均水平,各级各类教育质量显著提高,教育结构趋于合理,服务民族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能力显著增强,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民族地区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0%。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实现标准化,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5%,努力消除辍学现象,基本实现县域内均衡发展。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90%,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大体相当,中职免费教育基本实现。高等教育入学机会不断增加,少数民族在校生规模稳步增长,学科专业结构基本合理,应用型、复合型、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能力显著提升。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基础薄弱地区学前教育阶段基本普及两年双语教育,义务教育阶段全面普及双语教育。新增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接近或达到全国平均水平,主要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明显提高,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年参与率达到50%。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思想教育
  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课堂教学、社会实践和校园文化建设协同推进,引导各族师生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牢固树立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不断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持续开展法治教育和公民意识教育,增强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法律意识。
  坚持不懈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把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教育作为爱国主义、公民道德和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深入推进民族团结教育进学校、进课堂、进头脑。培育引导各族学生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互相离不开”的思想。充分发挥民族文化在传承中华文脉、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中的重要作用,增强民族文化的认知认同和自觉自信。充分发挥我省丰富的民族教育资源优势,开展形式多样的校园文化和主题教育活动,促进各民族优秀文化交流交融。不断夯实民族大团结基础,增强中华民族自豪感和凝聚力,增强各族师生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使广大师生自觉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加强对民族团结教育的检查指导。定期举办民族团结教育优秀成果评选活动,建立民族团结教育常态化机制。(省教育厅牵头;省民族宗教委,民族地区州、县人民政府,有关高校配合)
  (二)全面提升各级各类教育办学水平
  1.加快普及学前教育。加大对民族地区学前教育的经费投入,学前教育项目及资金向民族贫困地区、边境地区、“直过民族”聚居区倾斜。从2017年起,全面实施“一村一幼”工程,实现民族地区行政村幼儿园全覆盖。到2020年,实现每个乡镇至少有一所公办中心幼儿园。支持迪庆州、怒江州全面实施学前两年免费教育,鼓励有条件的边境县和“直过民族”聚居区实施学前免费教育。出台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
  研究制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在地方事业编制总量内合理调配幼儿园教师编制,主要用于招聘教师、安排小学转岗教师和实施幼儿教师特岗计划,重点补充乡、村两级幼儿园。认真贯彻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防止和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倾向,不断提高办园水平。(省教育厅牵头;省编办、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族地区州、县人民政府配合)
  2.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认真落实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加快推进民族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全面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完善生活设施。强化责任落实,力争2020年实现民族地区县域内义务教育基本均衡。根据扶贫开发、城镇化建设等需要,结合民族地区发展实际,进一步优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布局,因地制宜保留并办好必要的村小学和教学点。不足100人的教学点按照100人拨付公用经费,保证教学点正常运转。
  深化民族地区中小学课程和教学改革,开设具有民族特色、地方特点的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采取有力措施,基本消除“大班额”“大校额”问题。支持民族地区办好特殊教育学校,配齐专业教师,完善设施设备。
  制定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意见,依法建立“控辍保学”机制,明确责任,建立完善双线目标责任工作机制,不断提高民族地区义务教育巩固率。规范办学行为,强化内涵建设。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机制,农村寄宿制学校优先满足农村留守儿童的寄宿学习需求。重视少数民族学生亲情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生快乐成长。(民族地区州、县人民政府,省教育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族宗教委配合)
  3.支持普通高中特色办学。根据人口变化趋势和城镇化建设规划,合理布局普通高中。支持民族地区和边境地区普通高中建设,重点改造薄弱学校。鼓励举办综合高中,扩大优质教育资源,避免建设超大规模和超标准豪华学校。省级出台公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指导性意见。积极推进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结合民族地区实际,加强具有民族区域特色的选修课程和校本课程建设,不断提高理科学科和实验课程的教学质量。全面实施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鼓励普通高中发挥自身优势,创建艺术、体育等特色学校。端正办学行为,克服应试教育倾向,推动学校特色发展。(省教育厅,民族地区州、县人民政府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配合)
  4.提升职业教育办学水平。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等项目向民族地区倾斜。重点支持民族地区职业教育园区基础能力建设。在25个边境县、市和“直过民族”聚居区以及迪庆州、怒江州遴选建设一批中职学校(职教中心)。实施云南省民族中专改扩建工程。组建云南民族文化职业学院。稳步扩大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实施中职“注册入学”和“考试入学”并举的录取方式,基本实现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招生规模大体相当。扩大职业院校面向民族地区的招生规模,提高民族地区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升入高等职业院校比例。努力实现民族地区初高中未就业毕业生职业技术培训全覆盖,逐步实现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和补助生活费全覆盖,并在此基础上,推广义务教育加免费中职教育的“9+3”模式。开展面向少数民族残疾学生的职业教育,重点提高学生的生活技能和就业能力。优化专业结构和课程设置,积极扶持发展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民间技艺特色专业,培养更多适应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技术技能型人才。(省教育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扶贫办、民族宗教委,民族地区州、县人民政府配合)
  5.优化高等教育结构。财政投入向民族院校和民族地区高校倾斜,重点支持办学特色突出、学科专业与区域发展需求及当地产业结构高度契合、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高校。积极支持有条件的民族地区高校向应用技术型高校转型,提升民族特色学科水平。以就业为导向,支持民族院校和民族地区高校紧贴当地需求,动态调整学科专业结构,重点提高工、农、医、林等学科比例,为当地培养急需人才。支持办好双语类和师范类专业。鼓励民族地区高校拓展办学功能,开展适应当地经济发展需要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加大创新创业教育力度,强化就业指导服务,努力提高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毕业生就业创业能力。
  支持云南民族大学等高校建设成为具有鲜明民族特色、面向南亚东南亚、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力的区域性地方重点大学。支持云南省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教育基地提高办学水平,在校舍建设、教学设备购置和教育教学改革、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深化预科教育教学改革,创新少数民族人才培养模式,探索实施高校民族预科阶段结业会考制度,不断提高预科教育质量。积极争取国家支持,适度增加教育部直属高校在我省的预科生招生计划和我省少数民族预科基地的招生规模。(省教育厅、民族宗教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有关高校配合)
  (三)加快培养少数民族人才
  各级政府要通过举办双语幼儿园、民族学校、设立民族部(班)等,加快少数民族人才培养步伐。进一步完善对中小学民族班的政策措施,鼓励支持州、市、县、区在普通中小学举办民族班。各地举办的民族中小学(幼儿园)要加大对少数民族学生的招生力度,少数民族学生比例要达到50%以上。逐步在独龙、德昂、基诺、怒、布朗、景颇、傈僳、拉祜、佤、普米、阿昌等11个人口较少民族和“直过民族”聚居区实行14年免费教育。鼓励支持省内优质高中举办少数民族班和州市一级普通高中定向招收少数民族学生。继续做好云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云南民族中学和云南民族大学附属中学少数民族班招生工作,适度增加对“直过民族”、人口较少民族的招生计划。做好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少数民族班招生工作,鼓励迪庆藏区在省内异地办学,为更多少数民族学生成长成才创造条件。
  推进高考招生制度改革,逐步探索建立基于统一高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的公平、多元的录取机制。认真执行少数民族学生高考加分优惠政策,完善省内高校少数民族班、民族预科班招生管理办法,增设面向双语类学生的预科班。采取定向培养、委托培养、订单式培养等特殊措施,适度增加招生规模,切实提高省内高校少数民族在校大学生比例。各部门继续协同做好我省特有民族本科及大中专班招生工作,确保人口较少民族和“直过民族”学生有更多机会进入高水平大学学习。认真落实好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提高少数民族博士、硕士研究生培养数量,培养一批政治素质高、学术造诣深的少数民族优秀人才。(省教育厅、民族宗教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族地区州、县人民政府,有关高校配合)
  (四)积极做好对口支援
  继续做好东部职教集团对口支援滇西10州、市民族地区职业学校工作。继续实施“三区”人才支持计划中的教师专项计划,落实好师范生顶岗实习制度。健全教育对口支援机制,构建省内教育发达地区优质学校与民族地区学校结对帮扶平台。加大省内教育发达地区、高校对民族地区双语教育、职业教育和学前教育的支援力度,并形成长效机制。实施迪庆州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和教师交流计划。积极争取对口帮扶省市为我省开办高中少数民族班。(省教育厅、扶贫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族地区州、市人民政府,有关高校配合)
  (五)加大学生资助力度
  完善学前教育资助制度,重点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少数民族儿童、孤儿、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实施农村中小学营养改善计划,不断提高实施效果。完善高中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杂费。完善面向特殊教育的资助政策,逐步实行义务教育、高中阶段少数民族残疾学生全免费教育,加大学前、高等教育阶段少数民族残疾学生资助力度。普通高中、高校学生资助政策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倾斜。将少数民族预科生和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基础强化培训阶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纳入高校国家资助体系。积极引导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基金会、民间爱心人士对民族贫困地区学生开展助学资助。(省教育厅牵头;省财政厅、扶贫办,民族地区州、县人民政府配合)
  四、加强薄弱环节建设
  (一)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优先改善民族学校办学条件
  坚持实行民族中小学以寄宿制为主、公办为主的体制,支持寄宿制民族中小学建设。针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基础薄弱地区、边境地区和贫困地区实际,科学合理布局寄宿制学校,改扩建、新建标准化寄宿制中小学校。按照国家规定标准配备图书、实验室、教学仪器设备。改扩建、新建学生宿舍,实现“一人一床位”,消除“大通铺”现象。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学生食堂,改善如厕环境,配备开水供应设施设备。除特别干旱地区外,寄宿制学校应设置淋浴设施。优先支持省定41所寄宿制民族中小学标准化建设,重点支持云南民族中学异地新建工程,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扩大办学规模,为将学校建成省级一级一等高完中目标创造条件。逐步提高寄宿制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配齐后勤管理服务人员。(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编办、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族地区州、县人民政府配合)
  (二)建设双语教学示范基地,积极稳妥推行双语教育
  切实加强双语教育,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基础薄弱地区学前教育阶段基本普及两年双语教育,义务教育阶段全面普及双语教育。确保少数民族学生基本掌握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教育的权利,不断提高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学水平。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基础薄弱地区,应尊重少数民族群众意愿,结合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发展和不同地区语言使用环境实际,以民汉兼通为基本目标,积极稳妥开展双语教育。选择双语教学基础条件相对较好的县、市、区,建设10个双语教学示范基地,重点支持示范基地的信息化建设和双语教材开发、编译,充分发挥示范基地的辐射带动作用。
  构建从学前到初中有效衔接,教学模式与学生学习能力相适应,师资队伍、教学资源满足需要的双语教学体系。重点加强“直过民族”聚居区、边境地区、民族聚居区的双语教学工作。加强双语教材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教学质量。鼓励少数民族地区汉族师生学习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各少数民族师生之间相互学习语言文字。(省教育厅牵头;省财政厅、民族宗教委,民族地区州、县人民政府配合)
  (三)创建民族文化示范校,促进民族文化传承创新
  各级各类学校应提高依法保护民族传统文化的意识,充分发挥学校教育在民族文化传承创新中的优势和作用,重视民族学校的民族特色音乐、体育、美术教育,组织学校定期开展民族特色音体美活动,促进各族学生交往交流交融。鼓励把优秀民族文化以及民族传统文化保护的有关知识融入中小学地方课程和课堂教学,在少数民族地区学校开设民族艺术和民族体育选修课程。校园文化建设体现民族元素,培养少数民族学生学习本民族文化的兴趣,承担起民族文化传承的责任。开展100所“云南省优秀民族文化教育示范学校”创建工程,发挥其在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创新中的示范和引领作用。组织选派“德艺双馨”的民族文化传承人进校园、进课堂,普及民族传统文化知识。(省教育厅、文化厅牵头;省编办、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族宗教委,民族地区州、县人民政府配合)
  (四)依托双语教师培养基地,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加强民族地区教师队伍建设,在少数民族学生集中的学校按照50:1的生师比配备教师。推进师范生培养模式改革,加大学前教育教师、民汉双语教师和中小学理科、音体美等学科紧缺教师的培养力度。在云南民族大学和有条件的大中专学校定向或委托培养双语幼儿教师。“定向免费师范生专项招生计划”“农村教师特岗计划”“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培养计划”等向民族地区和民族学校倾斜。“免费双语师范生”定向培养工作向人口较少民族、“直过民族”聚居区和迪庆、怒江等地乡镇以下幼儿园、小学倾斜。
  贯彻落实《云南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切实加强民族中小学校领导班子和教师队伍建设,制定培训规划,按照5年不少于360学时专业培训的要求,定期举办少数民族地区中小学校长及幼儿园园长、教研人员、骨干教师和双语教师的培训。国家、省、州市、县级培训要向少数民族地区乡村教师倾斜。依托云南民族大学等高校建立省级双语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及民族教育研究中心,培养“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双语教师队伍,提升高校服务全省民族教育的能力和水平。鼓励民族院校或民族地区高校、职教中心建立州市、县级双语教师培训基地。加强少数民族双语教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培训,强化培训过程管理和结业考核双向评价。遴选一批优质中小学作为培训基地,为少数民族教师和在民族地区工作教师创造更多外出学习培训机会。采取顶岗挂职方式,每年选派一定数量少数民族地区或民族中小学校长、教务主任、教科室主任及学科教研员到发达地区的优质学校接受培养培训。认真落实学费代偿政策,鼓励大学毕业生到25个边境县、市和3个藏区县服务。(省教育厅牵头;民族地区州、县人民政府,有关高校配合)
  (五)加强民族教育科学研究,全面提高民族教育质量
  加强科研队伍建设,以研促教、教研结合,全面提升民族教育科研、教研工作水平。加强省内院校民族教育研究机构建设,建立高素质科研团队,为加快民族教育事业改革发展提供理论指导与智力支撑。加强民族地区民族教育教研机构建设,充实专业教研人员,强化教育教学指导。加强有关高校与民族地区教育科研机构交流合作。(省教育厅牵头;民族地区州、县人民政府,有关高校与研究机构配合)
  (六)加快推进教育信息化,提升信息技术应用能力
  加强民族地区教育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宽带网络校校通”“优质资源班班通”“网络学习空间人人通”工程实施,国家和省内教育信息化资源公共服务平台优先向少数民族地区和民族学校开放。重点提高少数民族地区学校宽带接入率和校园网建设,努力提升民族地区学校信息化建设水平。制定民族地区数字教育资源建设方案,结合实际组织开发双语教学数字教材、教师培训和民族文化等数字资源,开发、引进、编译与国家新课程体系相配套的双语数字教育资源,并推广应用。鼓励民族地区与发达地区加强教育信息化校际联网交流。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项目向民族地区倾斜。(省教育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民族地区州、县人民政府配合)
  五、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党对民族教育工作的领导,全面落实政府职责
  党的领导是确保民族教育正确发展方向的根本保证。要充分发挥党委领导核心作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族地区教育系统党的建设,把学校党建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组织建设,提升党员干部的政治意识、责任意识、阵地意识和底线意识,确保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各项要求。
  各级政府是推进民族教育发展的责任主体,要把民族教育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由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具体负责,教育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民族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教育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民族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督导评估责任,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民族教育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民族教育发展的统筹协调和分类指导,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业务指导和政策支持。(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二)加大民族教育投入,落实经费保障机制
  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少数民族教育促进条例》,切实加大民族教育投入,加快推进民族地区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要加强资金整合,集中解决民族团结教育、双语教育、少数民族人才培养、民族教师培养培训、民族文化交融创新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在安排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和本级财力时,要对民族教育给予倾斜。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支持发展民族教育,多渠道筹措经费增加对民族教育的投入。(省财政厅、教育厅牵头;民族地区州、县人民政府配合)
  (三)落实教师激励政策,稳定民族教育教师队伍
  绩效工资分配向农村教学点、村小学、乡镇学校教师、双语教师和民族班教师倾斜。落实好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落实好教师配备政策,杜绝挤占挪用教师编制,严格教师准入,招聘合格教师。落实好边远、农村地区教师职称(职务)评聘、晋升倾斜政策。优先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高寒山区教师建设周转宿舍。建立健全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和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等制度。对扎根边疆、扎根农村、长期从事民族班教育并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省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教育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民族地区州、县人民政府配合)
  (四)加大督查工作力度,落实各项政策措施
  各级政府在编制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时,要把民族教育摆到突出位置,优先发展、重点保障,并列为政府目标考核内容。要研究制定民族教育发展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发展目标、主要任务、改革举措、重大项目和保障措施。要建立健全民族教育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机制。省教育厅要会同省政府督查室等部门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省教育厅,省政府督查室牵头;民族地区州、县人民政府配合)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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