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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工商资本]带动脱贫攻坚的意见
发文文号: 川办函[2016]199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12-15
实施时间: 2016-12-15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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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届六次全会和全省脱贫攻坚大会精神,激励和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工商资本)(以下简称龙头企业)到贫困地区参与脱贫攻坚,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支持龙头企业带动脱贫攻坚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按照“政府引导、村企合作、义利兼顾、精准脱贫”原则,鼓励和引导龙头企业到有脱贫攻坚任务的160个县(市、区)开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投资兴办企业,建设产业基地,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贫困劳动力就业,促进贫困群众增收致富。省级及以上重点
  龙头企业至少帮扶3个以上的贫困村,每年结对帮扶30户以上贫困户脱贫;市级龙头企业至少帮扶2个以上的贫困村,每年结对帮扶20户以上贫困户脱贫;县级龙头企业至少帮扶1个以上的贫困村,每年结对帮扶10户以上贫困户脱贫。到2020年,全省11501个建档立卡贫困村都有1家以上的龙头企业结对帮扶,实现60%以上的扶持生产和就业发展一批贫困人口脱贫。
  二、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一)设立农业产业发展投融资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决策、防范风险”原则,以财政资金为引导,吸引金融及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农业产业发展投融资引导基金。采取股权投资方式,鼓励和引导龙头企业到贫困地区发展现代种养业、农产品加工业、农业服务业、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产业等,支持发展农旅结合、农村电商等新产业新业态,重点支持脱贫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推动一批龙头企业迈向资本市场。(责任单位:财政厅。列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强化财政资金激励政策。整合相关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贷款担保、民办公助、以奖代补等方式,对带动贫困户脱贫的龙头企业和基地建设项目给予倾斜支持。省财政对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项目银行贷款给予贴息补助。(责任单位:财政厅)
  (三)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在2020年12月31日前,对设在我省的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龙头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落实企业公益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的农用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不征收耕地占用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龙头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符合税法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四)推动平台建设引领产业扶贫。探索做强首个省级农业区域投资平台(国源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支持平台创新发展、快速发展。促进平台以投资为驱动,按市场化原则整合政策、信息、品种、技术、人才、资金、品牌和市场等要素,集成平台投资和政府资源配置,在凉山州构建以示范基地、加工基地、冷链物流基地等为基础,全产业链融合的投融资服务体系,探索创新“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延伸产业链条、做大产业规模。充分发挥平台在项目开发、品牌建设、市场拓展、资本运作等方面的综合优势和带动能力,通过财税扶持和重点项目引导,以投促融、以融扩投,助推全省特色农业产业化开发和精准扶贫农业产业可持续发展。(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委农工委、农业厅)
  三、加大产业项目扶持
  (五)支持发展特色效益农业。引导龙头企业到贫困地区建设产业示范基地,领办农民合作社,培育致富带头人,发展“一村一品”富民特色产业。对符合“米袋子”“菜篮子”产品生产扶持资金申请条件的龙头企业予以优先支持。支持龙头企业实施科技产业扶贫项目,开发贫困地区优势资源,建立农业科技园区(基地)。扶持贫困地区林(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全省名优经济林等示范项目。扶持龙头企业在生态脆弱区域、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发展林下经济,争取中央财政对符合条件的林下经济发展项目给予贴息。(责任单位:省委农工委,财政厅、农业厅、林业厅、科技厅、省供销社)
  (六)支持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业。立足贫困县主导农业产业,支持农产品产地初加工,指导企业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带动农民就近就地就业增收。积极搭建院企加工技术对接渠道,对企业开展定向技术指导。加强产学研合作、产供销协同,支持全产业链科技创新。(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农业厅、财政厅、科技厅、省粮食局)
  (七)支持发展乡村旅游业。鼓励龙头企业到贫困地区组建专业化的旅游开发公司或牵头成立乡村旅游合作社,大力培育休闲农业、生态旅游、文化娱乐、科普教育、康体养生等旅游新业态。支持龙头企业到贫困地区创建国家A级景区、旅游度假区等品牌,打造一批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精品乡村民宿、休养农庄和农业主题公园等乡村旅游特色业态经营点。(责任单位:省旅游发展委,省委农工委、财政厅、农业厅、林业厅)
  (八)支持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放开农业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市场准入,减少农业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领域前置审批和资质认定项目,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加快落实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责任单位:省供销社,财政厅、农业厅、省工商局)
  (九)支持开拓农产品市场。鼓励龙头企业在贫困地区开展特色农产品品牌创建。经省政府批准,对新获得驰名商标认定、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国际商标注册的龙头企业,优先予以奖励。鼓励龙头企业进入农产品流通领域,重点将贫困地区龙头企业纳入第三方物流发展项目、电子商务发展项目、农产品(食品)冷链物流发展项目实施范围。支持龙头企业建立农产品销售电商平台,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专项资金向贫困地区龙头企业申报的项目倾斜。鼓励贫困地区龙头企业参加“川货全国行”“万企出国门”“惠民购物全川行动”等展示展销活动,按规定对展位费给予全额或部分补助。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和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承担重要农产品收储业务。(责任单位: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委农工委、农业厅、省工商局、省供销社)
  四、鼓励和支持就业创业
  (十)支持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引导龙头企业对贫困劳动力实施实用技术、生产技能等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农民培训相关项目支持范畴。鼓励龙头企业安排吸纳农民就近就业或根据需求组织劳务输出转移就业。企业招用贫困劳动力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充分运用扶贫再贷款引导金融机构优先支持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作用明显的企业,在贷款推荐、担保贴息、产业培育、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给予支持。以“龙头企业+农户”经营模式带动贫困户脱贫取得成效的,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见》(川府发〔2015〕27号)有关政策给予扶持。(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扶贫移民局、人行成都分行)
  (十一)支持创业结对帮扶。鼓励龙头企业在贫困地区建设市场化、专业化众创空间,吸引返乡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创新创业,结对帮扶或培育发展一批小微企业。对积极参与结对帮扶的企业在项目资金申报、要素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落实贫困地区返乡创业贷款分险政策,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向贫困地区返乡创业群体发放贷款力度。由返乡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创办的小微企业,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规定的可给予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并按相关规定分级负担。对新进入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的科技型小微企业,给予企业50%的厂房租金补助。(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科技厅、人行成都分行)
  五、深化改革创新精准脱贫
  (十二)鼓励参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支持龙头企业帮助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创办、联办、合办新型经济实体。用好用活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促进贫困村集体经济和贫困户互利共赢、共同发展。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允许将产业扶持基金参股龙头企业发展一二三产业,增加贫困村贫困户收入。各地可在当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中留出一定比例用于村集体经济发展。(责任单位:省委农工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
  (十三)积极盘活农村资产资源。鼓励引导贫困村贫困户利用承包地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等,与龙头企业开展合作经营,依法盘活农村各类资产资源,开发一三产业项目。研究财政支农项目资产收益扶贫实施办法,通过股权量化方式,将财政资金形成资产的财产权、收益权赋予贫困户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导其利用这些财产权利与龙头企业开展股份合作。稳妥开展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责任单位:省委农工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省扶贫移民局、人行成都分行)
  (十四)支持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吸引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通过抵押贷款、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参与贫困地区中低产田改造、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整治、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以及现代农(林、畜牧、水产)业基地项目建设和管理。支持龙头企业投资开发水利工程。(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人行成都分行)
  六、配套完善金融政策
  (十五)加大金融精准扶贫力度。建立贫困县(市、区)金融助推脱贫攻坚专项领导小组,落实风险补偿基金和贴息资金,完善金融扶贫配套政策。发挥支农支小再贷款激励作用,给予龙头企业担保征信、贴息补助等支持。建立健全“扶贫主体金融服务主办银行”制度,推广“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农户”金融服务模式,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吸纳就业、订单帮扶、土地托管等方式,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增收致富。有针对性地采集有金融需求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建立完善信用档案。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建立绿色通道,探索公开或私募发债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发行金融债券用于龙头企业贷款,有效拓宽龙头企业带动脱贫攻坚的信贷资金来源。鼓励支持金融机构选择龙头企业贷款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盘活存量资产,支持带动脱贫攻坚成效突出的龙头企业发展。创新建立由农村基层党组织、驻村第一书记、金融机构等参与的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信用评定制度,促进精准脱贫的诚信主体融资。进一步提升银行卡普及率和使用效率,扩大银行卡助农取款覆盖面,丰富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功能。增加农村地区金融基础设施投入,提升各类金融机具的利用效率。(责任单位:人行成都分行,财政厅、省扶贫移民局)
  (十六)建立健全融资担保体系。鼓励各地建立“三农”政策性农业担保公司,健全担保体系,为龙头企业提供快捷、低偿的融资担保项目。对带动贫困户脱贫明显的中小微企业适用相对较低的风险权重。充分发挥各级农业担保公司担保职责,优先向在贫困地区开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特别是粮食生产、收储、加工规模经营的龙头企业提供融资担保。(责任单位:财政厅,农业厅)
  (十七)强化农业保险服务。探索建立农业补贴、涉农信贷、农业保险联动机制,积极开发龙头企业急需的保险品种,增强带动能力和效果。探索农业保险保单质押贷款和农户信用保证保险。龙头企业在贫困地区从事涉粮保险、涉林保险、蔬菜保险等除中央补贴品种外的特色种养殖业保险,地方政府给予保费补贴支持,省级财政按规定给予奖补。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针对龙头企业开展支农融资业务创新试点。(责任单位:四川保监局,财政厅、农业厅、林业厅、省粮食局)
  七、完善要素保障
  (十八)强化用电及运输保障。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和农业排灌、农产品初加工的用电,执行农业用电价格。落实好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铁路、交通运输等单位要优先安排龙头企业大宗农产品和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的运输。(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厅、农业厅)
  (十九)优先保障龙头企业生产用地。开通龙头企业扶贫项目建设用地审批绿色通道。各地要采取盘活存量、用好增量等措施,支持龙头企业建设配套辅助设施。鼓励龙头企业依法流转农用地发展适度规模经营。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有条件的地方,对流转农用地的企业给予奖励。从事农产品经营和重点农副产品批发(专业)市场的用地,优先审批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国土资源厅,农业厅、省委农工委、商务厅、省地税局)
  (二十)加强人才科技支持。加快培养一批新型龙头企业家,将贫困地区龙头企业人才培养引进纳入全省创新型企业家培养计划、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高层次人才引进“千人计划”等计划,并给予重点支持。加大省级财政科技资金支持力度,鼓励龙头企业到贫困地区开展品种选育、技术配套、产品加工等科技研发。新布局的省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等产业化技术创新平台,优先在符合条件的贫困地区龙头企业布局。鼓励农业龙头企业联合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开展技术集成创新和产业化示范。鼓励农业科技型企业作为法人科技特派员带动农民创新创业。(责任单位:科技厅,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八、强化组织保障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四川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脱贫攻坚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工作计划,编制工作方案,开展考核评估,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加强领导,主动作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加大项目资金整合力度,推动现有支持政策在贫困地区落地落实。(责任单位:省委农工委,省扶贫移民局)
  (二十二)加强评估检查。建立龙头企业带动脱贫攻坚评估机制,年终以建档立卡贫困村脱贫摘帽、建档立卡贫困户销号为指标,评估脱贫成效。对带动贫困户脱贫成效明显的龙头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评定为省级、市级重点龙头,并推荐申报国家级龙头企业。定期组织开展综合检查,建立督查检查制度,重点检查财政扶持、税收优惠、要素保障、金融政策等落实情况。(责任单位:省委农工委,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省扶贫移民局)
  (二十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及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媒介,及时宣传龙头企业带动脱贫攻坚的政策措施、典型经验、先进事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支持龙头企业参与脱贫攻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营造合力脱贫攻坚的良好氛围。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在开展有关奖励表彰活动时,要优先考虑参与带动脱贫攻坚成效显著的龙头企业和企业所属平台、企业负责人及企业相关人员。(责任单位:省委农工委,省委宣传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扶贫移民局、省工商联)
  以上支持政策也适用于到贫困地区带动脱贫攻坚的其他工商企业以及农民合作社、专业协会、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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