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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专家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债[2015]475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5-7-28
实施时间: 2015-8-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190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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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
  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专家评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2015年7月28日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专家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下简称“PPP项目”)管理,有序推进项目实施,确保项目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评审,是指由各级财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PPP项目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工作进行客观、独立、公正评价的过程,其结果作为项目实施方案审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条 各级政府组织实施的PPP项目专家评审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和维护评审专家库,建立和完善专家信用体系,监督专家评审行为。省级和各市专家库应实现资源共享。
  第五条 评审专家由项目单位、咨询机构、政府部门、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相关人员及其他专业人员兼任。评审专家库组成人员不少于100人,每三年选聘一次,年度执行中可实行负面清单淘汰制度。
  第六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业规范,品行端正,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在PPP项目管理、城市规划、公共设施项目建设、财务会计、资产评估、财政、金融、投融资、企业股改、工程技术、法律等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从事相关工作满10年以上且无不良执业记录;
  (三)具有本科以上学历,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关执业资格;
  (四)身体健康状况能够适应工作要求,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五)相关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PPP项目评审专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专业技术职称原件及复印件;
  (五)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从事相关工作经历和业绩证明;
  第八条 评审专家产生的方式:
  (一)单位推荐。由项目单位、咨询机构、政府部门、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等向财政部门推荐符合条件的人选;
  (二)本人申请。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个人,可向财政部门直接提出申请;
  (三)直接指定。对现有专家库不能满足要求的,经本人同意,由财政部门直接指定专家人选。
  第九条 财政部门收到行业主管部门递交的申请后,对符合要求的,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并形成书面评审意见。专家评审意见应作为项目档案妥善保管。
  第十条 评审专家组人数应为奇数,通常为5人或7人,由财政部门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选取。涉及特殊评审事项时,在监察部门人员的监督下,可临时选聘其他相关专家。
  第十一条 专家评审内容:
  (一)项目是否符合本地区城市建设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
  (二)项目是否有利于提高公共产品质量和公共服务水平,促进体制机制创新和全社会资本的公平竞争;
  (三)项目是否能够降低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
  (四)政府付费或政府补贴是否符合财政可持续发展的承受能力要求;
  (五)合作方式选择是否有利于合理分担项目风险;
  (六)社会资本选择程序是否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七)符合国家其他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评审工作;
  (二)完成规定的工作底稿,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三)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收受被评审单位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给予的利益输送;
  (四)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评审工作纪律,不私自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和信息。
  (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一)评审专家的配偶、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姻亲为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单位、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单位或其他相关人员;
  (二)评审专家或评审专家的配偶、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姻亲与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单位、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单位或其他相关人员有密切业务联系,或为其提供业务指导和咨询的;
  (三)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将予以通报批评或取消评审专家资格,并依据相关规定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负面清单:
  (一)无故不参加评审会议或擅自委托他人代替参与评审的;
  (二)不提前做好评审准备,不按要求完成评审工作的;
  (三)与项目单位有重大利害关系,事先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四)未能公正履行职责,有偏袒或歧视现象的;
  (五)未尽保密责任造成负面影响的;
  (六)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收受有关单位财物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评审专家申请表
  2. 聘书(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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