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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教[2015]734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9-2
实施时间: 2015-9-2
失效时间: 2018-10-3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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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不含大连)、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教育局:
  现将《辽宁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2015年9月2日
  辽宁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222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由省财政预算资金并统筹中央财政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安排。
  本办法所称普惠性幼儿园,是指在自愿申请的原则下,质量达标、面向大众、实行政府定价或执行协议约定收费标准的幼儿园,包括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按照国家要求组织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省教育厅分配并及时下达资金,对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教育厅负责制定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计划,为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提供基础数据,会同省财政厅提出资金的分配方案,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共同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遵循“总量控制,突出重点,省级统筹,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支持的范围为全省(不含大连)各地区,并向农村、边远、贫困和民族地区倾斜,重点支持普惠性幼儿园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 中央财政安排的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分为两类,即“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和“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前者用于奖补支持市县多种渠道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后者用于奖补支持市县健全幼儿资助制度。
  省财政安排的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结合我省实际,用于学前教育教师培训和补充中央两类项目以及我省开展的其他相关项目等。
  第七条 “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由市县财政和教育部门统筹用于以下几方面支出:
  (一)支持在农村和城乡结合部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等;
  (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
  (三)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城市街道、农村集体举办的幼儿园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
  (四)支持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学前教育;
  (五)支持在偏远农村地区实施学前教育巡回支教试点。
  第八条 “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用于资助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第九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严禁用于偿还债务;严禁用于平衡预算。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十条 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根据资金总量和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工作需要,分别确定“扩大资源”、“幼儿资助”和“教师培训”等项目资金的规模。
  第十一条 “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基础与绩效因素、投入与努力因素和改革与管理因素三类。其中:
  基础与绩效因素(权重70%),指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及其实现情况。主要包括在园幼儿数、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幼儿数、人均可用财力等子因素。各子因素数据根据相关事业发展统计资料获得。
  投入与努力因素(权重20%),指学前教育投入情况。主要包括上年度地方学前教育生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社会力量投入(主要是民办学校举办者投入、社会捐赠等)等子因素。各子因素数据通过相关教育经费统计数据获得。
  改革与管理因素(权重10%),指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加强资金管理等情况。主要根据推进学前教育综合改革、上年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建设、工作总结材料上报等情况综合核定,由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考核获得计量数据。
  “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由各市县财政和教育部门按照第七条有关要求,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第十二条 “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按因素法进行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在园幼儿规模、资助制度建立健全、地方财政幼儿资助投入及实施效果等。
  第十三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应当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要求及时下达。
  第十四条 市级财政和教育部门接到上级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预算(含提前通知预算指标)后,应当在30日内按预算级次分解下达,提出明确的资金管理和使用要求。
  第十五条 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在收到上级预算文件后的30日内,将资金分配落实到具体项目或者幼儿园,资金分配结果应当同时录入学前教育相关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拨付学前教育发展资金,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若有结余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申报
  第十八条 市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1日前,向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报送当年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申报材料。
  第十九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申报材料主要内容包括:
  (一)上年度学前教育“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工作总结及当年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内容包括上年度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工作基础,综合改革及相关制度建立情况,为扩大资源所采取的措施、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工作成效及存在问题,市级及市级以下财政学前教育投入及增长情况(不含幼儿资助资金投入)等;工作计划内容包括工作目标、重点任务、主要措施和资金安排计划等。
  (二)上年度“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工作总结及当年工作计划,包括幼儿资助制度建立健全和落实、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安排、市县财政幼儿资助投入、工作成效等情况,以及当年完善制度、工作措施和资金安排等方面的计划。
  (三)上年度市级财政对学前教育各项投入的预算文件。
  第二十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申报材料是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逾期不提交申报材料的市县,在分配当年资金时,“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中的“改革与管理”因素作零分处理。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对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分类实施目标管理,根据国家要求,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市级财政和教育部门要根据学前教育发展目标和各地实际,统筹确定扩大学前教育资源的方式和资金比例,采取适宜的资金管理方式,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项目库建设和管理。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项目完成后要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和资产移交等手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应该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
  “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市级财政和教育部门要向贫困地区倾斜,合理确定资助范围和资助标准,建立幼儿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和动态调整机制,通过减免保育教育费、补助伙食费等方式,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第二十二条 市县财政和教育部门要明确职责,分级管理,加强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市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制定适合当地实际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支出补助标准、多渠道扩大资源和幼儿资助等管理制度,会同教育部门安排专项资金预算并按时拨付,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对本地资金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研、核查和处理。
  市县教育部门主要负责指导本地和幼儿园编制学前教育发展规划,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年度资金实施总体计划和具体项目遴选,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支出补助标准、多渠道扩大资源和幼儿资助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关管理信息系统,提供学前教育基础数据,负责指导项目实施和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 市县教育和财政部门应定期沟通交流项目实施成效,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项目实施中存在的困难,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确保项目质量。
  第二十四条 市县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预算公开的总体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特别是县级教育部门应当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示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总体规划、年度资金安排等情况。
  获得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支持的幼儿园,应当将支持项目名称、立项时间、实施进展、经费使用和验收等信息通过园内公告栏予以全程公开,有条件的还可通过幼儿园门户网站公开。
  第二十五条 对于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以及疏于管理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市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以往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辽宁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辽财教[2018]609号
发文部门:辽宁省财政厅,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18-10-31
实施时间:2018-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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