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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环境保护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非[2015]832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10-22
实施时间: 2015-10-22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3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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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不含大连)、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物价局、环境保护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内(大连除外)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所属企业的石油化工行业VOCs排污费暂由省环保厅负责统一征收;其他试点行业VOCs排污费由各地环保主管部门按污染源管理权限负责征收。
  二、VOCs排污费的具体缴库办法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三、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厅根据国家规定另行制定。
  附件:《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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