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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畜牧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流[2015]859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10-30
实施时间: 2015-10-30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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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不含大连)、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畜牧兽医局:
  为进一步调动我省发展生猪产业的积极性,促进生猪生产、流通,财政部安排资金对我省生猪调出大县给予支持。为规范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辽宁省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 省畜牧局
  2015年10月30日
  辽宁省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地方发展生猪产业的积极性,促进生猪生产、流通,引导产销衔接,保障市场供应,国家继续实施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
  第二条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资金管理,提高奖励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5〕778号)及国家预算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对各省(区、市)和生猪调出大县给予奖励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第四条 奖励资金管理坚持“引导生产、多调多奖、责权对等、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资金的管理
  第五条 奖励资金包括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和省级统筹奖励资金。
  第六条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由财政部根据国家统计局提供的过去三年分县生猪调出量、出栏量和存栏量等统计数据测算,对全国生猪调出大县前500名给予奖励。奖励资金按过去三年年均生猪调出量、出栏量和存栏量三个因素及50%、25%、25%的权重,采用因素法直接计算分配到县。
  第七条 省级统筹奖励资金由财政部统筹考虑各省(区、市)生猪生产、消费等因素,按因素法切块到省(区、市)。
  第八条 根据过去三年年均生猪出栏量等统计指标,对全省达到一定规模的县进行统计排序,未进入全国前500名获国家直接奖励的县,按年均生猪出栏量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省奖励县名单。省奖励县数量按不超过直接获得国家奖励生猪调出大县数量的25%确定。每年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并公布过去三年年均生猪出栏量排序最低规模,组织相关资料申报。
  第九条 参照国家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分配办法,按统计年鉴公布的过去三年年均生猪调出量、出栏量和存栏量三个因素及所占权重,由省财政直接将省级统筹奖励资金计算分配到省奖励县。
  调出量按生猪出栏量扣除当地生猪消费量计算。
  调出量=出栏数-当地消费生猪数量;其中,当地消费生猪数量=(当地农村人口数×农村人均消费猪肉数量+当地城镇人口数×城镇人均消费猪肉数量)/平均每头猪产肉量。
  第十条 财政部根据确定的生猪调出大县及资金分配方案将奖励资金拨付到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奖励资金后,应于15日内提出省级统筹奖励资金分配方案,并报财政部备案,同时将省级统筹奖励资金及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逐级下达并拨付到县级财政部门,各级财政不得滞留、截留和挪用。
  第十二条 奖励资金拨付到县后,县级财政部门应于60日内会同同级畜牧部门制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明确支持对象、项目内容、项目绩效、支持方式、支持金额和项目责任人,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实施,同时以市为单位将奖励资金使用方案汇总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附分县方案)。
  第三章 奖励资金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十三条 奖励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本县生猪生产流通和产业发展,支持范围包括:生猪生产环节的圈舍改造、良种引进、污粪处理、防疫、保险,以及流通加工环节的冷链物流、仓储、加工设施设备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四条 奖励资金严禁用于与生猪生产流通和产业发展无关的支出,严禁用于部门基本建设、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
  第十五条 奖励资金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年度支持内容,统筹确定资金支持方式。鼓励采取股权投资、建立产业基金等市场化方式进行支持,也可采取贷款贴息、财政补助、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
  第十六条 同一年度内,对中央财政其他资金已经支持的项目,不得通过奖励资金重复支持。
  第四章 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畜牧)等部门切实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和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县级财政要会同农业(畜牧)等部门定期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绩效考核。
  第十八条 年度终了,以市为单位将本地区奖励资金使用情况及绩效考核结果报省财政厅。
  第十九条 对不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奖励资金、不按期报送备案资金使用方案、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绩效考核结果的县,将不再享受专项奖励。
  第二十条 对于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奖励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收回已安排的奖励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流〔2012〕9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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