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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省招考办继续收取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统一加试费的复函
发文文号: 辽财非[2015]997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5-12-25
实施时间: 2016-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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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教育厅: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申请省招考办继续执行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统一加试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函》(辽教函〔2015〕452号)收悉。根据国家和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相关规定,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加试全省统考由省招考办统一组织实施和收取考试费。
  二、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三、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统一加试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核拨。
  四、收费期限至2018年12月31日。届时如需继续收费,请于收费到期前6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五、本复函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全省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加试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辽财非〔2013〕32号)有效期延至2015年12月31日。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物价局
  201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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