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3-23
实施时间: 2016-3-23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396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以下简称76号公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均应按照76号公告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和做好资料留存备查。各地国税机关不得要求企业另行提供其他留存备查资料。
  二、除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外,其他优惠事项应按要求填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到国税机关进行纸质备案。对需要附送相关纸质资料的,应当一并报送。
  三、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优惠事项,按以下情况办理: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优惠事项按照76号公告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办理。
  (二)省内跨市、县经营汇总纳税企业,除其二级分支机构享受“对设在赣州市的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时由该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之外,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办理备案。
  四、本公告适用于2015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工作。《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国税发[2010]62号)同时废止。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3月23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企业总部和金融业发展 津财金[2006]6号 2006/1/1
关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0/9/1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有关于公布北京市享受优惠政策住房平均 京建办[2008]73 2008/11/24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切实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 冀财综[2003]46 2003/6/27
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对延长增值税 吉财税函[2021] 2021/3/8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 河北省国家税务 2016/5/31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惠州蓄能发电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 粤地税函[2012] 2012/9/29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增值税若干优惠政策管 豫国税发[2002] 2002/4/1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的告知 2018/5/4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 鄂国税发[2006] 2006/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