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地税发票使用和国税发票领用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5-10
实施时间: 2016-5-10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210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确保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新旧税制平稳转换,做好国税、地税机关发票管理工作的顺利衔接,现将地税发票使用和缴销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地税发票的使用期限
  2016年4月30日前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试点纳税人(如医院、博物馆等)使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二、国税发票的领用
  初次在国税机关领用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当缴销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后,再向国税机关领用发票;凡在国税机关已领用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当缴销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5月10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 2020/2/1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播影视行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安徽省国家税务 2013/8/1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真伪查询系统运行情况的公告 2010/9/15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 2012/1/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制广东省佛山市供水供电供气发票 粤国税函[2008] 2008/4/14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厦门市地税务局发票简并方案的批复 闽地税函[2008] 2008/9/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电脑版发票领购簿有 征便函[2007]32 2007/11/5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增设伍角版《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 京地税票[2004] 2004/5/1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开展发票管理 沪国税征科[201 2012/11/1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垃圾处置劳务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 鲁地税征函[200 2008/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