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实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公告
发文文号: 粤府[2016]136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12-16
实施时间: 2016-12-16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06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农业普查是全面了解“三农”发展变化情况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16年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15]34号)要求,现就我省实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普查对象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居住在农村且有确权(承包)土地的住户,列入农业普查范围的村(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6年度资料。2017年1月1日至3月31日,全省普查人员将佩戴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作的专用证件进行入户普查登记。
  三、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从业者基本情况、土地利用和流转情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情况、农业现代化进展情况、农业生产能力和结构情况、粮食生产安全情况、农产品销售与农村市场建设情况、村级集体经济与资产状况、乡村治理情况、乡镇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农民生活状况、建档立卡贫困村与贫困户情况、主要农作物种植等空间分布情况。
  四、普查对象均应依法接受普查登记,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违者将依法予以处罚。
  五、农业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农业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机构对普查对象实施考核、处罚的依据。各级农业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普查人员对普查对象提供的普查信息及其个人和商业秘密,必须严格保密。
  六、全省各级农业普查机构接受社会公众对农业普查中单位和个人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和举报。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督举报电话:020-83134400,邮箱:gdfg@。
  特此公告。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16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成府发[2016]2号 2016/1/13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农业普查的通知 湖政发[2015]35 2015/12/14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农业普查的通知 金政发[2015]50 2015/12/1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农业普查的通知 青政字[2015]10 2015/10/16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农业普查的通知 2015/12/26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川府发[2015]54 2015/11/8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 陕政发[2015]36 2015/8/10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农业普查的通知 浙政发[2015]29 2015/9/2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辽政发[2015]47 2015/10/10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 苏府[2015]160号 2015/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