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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积极财政政策扩大有效投资推动调结构稳增长的意见
发文文号: 湘政办发[2016]94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12-3
实施时间: 2016-11-1
失效时间: 2019-10-3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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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积极应对经济下行压力,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实施积极财政政策、扩大有效投资、推动调结构稳增长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落实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给予过渡性扶持。各地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制定的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应降尽降,应抵尽抵。省对财政困难市县因实施“营改增”、降低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形成的财力缺口给予补助。各部门因落实降低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形成的经费缺口,列入同级预算予以保障。(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二、对民间资本投资关键民生领域和具有稳定充足经营性收入的PPP项目给予前期费用补助。引导激励民间资本加大对节能环保、“两供两治”、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智慧城市、健康养老、文化旅游等领域的投资,对新开工、项目收入能够覆盖50%以上运行成本、民间资本股权超过30%的PPP项目(原则上投资规模达到1亿元以上),在建设期间根据实际融资的投资完成情况给予一次性前期费用补助,第一年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进行补助,以后年度补助比例每年退坡10%,单个项目每年最高补助1000万元,最长补助时间3年,所需资金省负担70%,市县负担30%。(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省旅游局、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文化厅、省财政厅)
  三、对重点园区新增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融资给予贴息。省级财政对各地国家级和省级工业园区(含省级特色产业园区),按照新增基础设施投资项目融资的投资完成情况按比例分档给予贴息补助,向贫困地区倾斜,最长贴息时间3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改委)
  四、对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投资项目和创新创业技术投资项目给予补助。对企业承接省内高校、科研机构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科研成果,产业化投资额度超过3000万元的,省级财政通过产学研专项资金,在投资额的10%以内择优给予后补助,最高补助500万元。对接创新创业大赛等创新平台,鼓励相关机构对落地省内的项目优惠提供创新技术市场定价、融资、交易等全方位一体化金融服务,省级财政通过产学研专项资金,对落地省内投资额度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投资额的10%以内择优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500万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五、对战略性新兴产业新上重大技改项目和工业新兴优势产业链等新型产业形态给予奖励。对湖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目录下企业计划投资额度在5000万元以上的新上重大技改项目,省级财政通过制造强省专项资金,根据项目实际到位投资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500万元。对符合《湖南工业新兴优势产业链行动计划》方向的重大产业项目(原则上投资规模达到1亿元以上),以及制造强省建设领域内的其他新型产业形态重大项目(原则上投资规模达到1亿元以上),根据实际到位投资情况,省级财政通过制造强省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对使用省内光伏组件、未享受财政投资补贴的新上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给予电价补贴。(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六、加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和关键零部件奖励力度。对省内企业研制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和关键零部件,省级财政通过制造强省专项资金,按照销售价格、推广价值、专家评定结论等情况给予研制单位奖励,成套技术装备最高奖励500万元,单台设备和关键零部件最高奖励100万元。(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七、对新兴产业投资基金项目给予投贷结合支持。尽快启动运行省级新兴产业投资基金,对基金及其参股并运作规范的子基金投资的项目,协调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开展投贷结合予以跟进,并优先纳入担保代偿补偿、信贷风险补偿以及上述贴息和补助等相关政策的扶持范围。对在我省落地的重大招商引资、重大并购重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重大军民融合等投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综合施策,重点扶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省发改委)
  八、对政府存量债务置换成效好、扩大投资工作绩效突出的市县给予国库资金超调和专项资金奖励。各级财政结余资金、连续结转2年以上的项目资金收回预算后,50%以上用于扩大投资。省级财政对政府存量债务置换进度快,腾出更多存量资源用于重大民生建设项目、以存量换增量效果明显的市县,在债券额度分配和债券资金调度等方面给予倾斜;对各市县财政支出进度、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速及增加值、民间投资增速及增加值按季度进行考评,对市州前3名、县市区前10名给予超调国库资金和专项资金奖励。(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统计局)
  以上政策实施期限为2016年11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企业单个项目原则上不重复享受上述扶持措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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