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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档案局转发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新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会[2016]239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6-4-14
实施时间: 2016-4-14
法规类型: 会计档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352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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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各部门,各市(不含大连)、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档案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新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9号,以下简称《办法》)的实施,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做好《办法》的宣传工作。各市要充分认识《办法》对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各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确保《办法》按要求落实到位。
  二、要做好《办法》及新旧办法衔接规定的培训工作。加强部门之间的联动和协调配合,通过多种方式对本地区有关单位会计档案管理人员进行专项业务培训,确保相关人员准确把握《办法》的内容和要求,了解《办法》修订前后的主要变化,切实做好新旧办法的衔接工作。
  三、要做好《办法》及新旧办法衔接规定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指导。注重了解和掌握实施情况和工作进度,及时发现并解决实施中遇到的问题,监督和指导各单位全面落实好《办法》。
  四、请各市年底前将本地区宣传和贯彻落实《办法》的做法和经验形成书面材料,分别报送省财政厅(会计处)和省档案局馆(室)处。
  省财政厅 省档案局
  2016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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