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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企[2016]303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6-5-26
实施时间: 2016-5-26
法规类型: 其他财务法规 投资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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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科技局、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各省属企业:
  现将《财政部 科技部 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进一步调动省属科技型企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具备实施条件的省属国有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可以实施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
  二、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报和实施。
  (一)企业总经理办公室或者董事会负责拟订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方案(格式参见国家文件附件)。
  (二)企业拟订激励方案时,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充分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三)省属企业激励方案报省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省属企业所属各级子企业激励方案由集团公司审核通过后报省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
  企业申报激励方案的程序:
  1.企业应当将激励方案及听取职工意见情况,先行报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沟通,省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进行预审后,企业正式上报激励方案申请文件。
  2.省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根据上报激励方案及有关材料审核企业申报的激励方案,并提出书面审定意见。
  3.企业将经省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的激励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4.企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方案后5个工作内,将以下材料报送省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备案:
  (1)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方案。
  (2)相关批准文件、股东(大)会决议。
  (四)企业应于每年l月底前向省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激励方案实施情况:
  1.实施激励涉及的业绩条件、净收益等财务信息。
  2.激励对象在报告期内各自获得的激励情况。
  3.报告期内的股权激励数量及金额,引起的股本变动情况,以及截至报告期末的累计额。
  4.报告期内的分红激励金额,以及截至报告期末的累计额。
  5.激励支出的列支渠道和会计核算情况。
  6.其他应报告的事项。
  (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国资委负责对省属国有企业年度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包括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企业户数、激励方式、激励人数、激励落实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有关政策建议等,并于每年3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实施情况的总结报告报送财政部、科技部。
  (六)因出现特殊情形需要调整激励方案的,企业应当重新履行内部审议和外部审核的程序。因出现特殊情形需要终止实施激励的,企业应当向省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报告并向股东(大)会说明情况。
  (七)企业实施激励过程中,应当接受省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监督。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损害国有资产合法权益的情形,省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应当责令企业中止方案实施,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各地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省财政厅 省科技厅 省国资委
  2016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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