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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机关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行[2016]683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其他费用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4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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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直机关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省直机关,是指省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省工商联机关、各人民团体机关。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省直机关经费,指省直机关全部经费,包括省本级部门预算安排的财政拨款和其他收入。
  第四条 省直机关经费管理应坚持预算管理、厉行节约、保证运转、规范安全、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 省直机关经费管理的主要任务包括部门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余结转资金管理,预算绩效、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资产和负债管理,信息公开、会计核算与监督等内容。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部门预算的编制原则。根据《预算法》《辽宁省本级预算管理规定》、国家和省年度预算编制政策和规定,编制省本级部门预算,部门预算编制应坚持零基预算、必保刚性支出、量力而行、统筹使用的原则。
  第七条 确保基本支出预算,优先安排必保刚性支出。省直机关要按照《省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准确上报单位人数、工资、资产等基础信息数据,以及各项收入情况;结合公务用车改革,分类编制涉及公务用车运行费和公务交通补贴等基本支出预算;认真编报房屋租赁、物业管理、网络租赁和运维等经费类项目,完善基本支出预算编制,优先保障工资性支出和机构运转支出。
  第八条 完善项目支出预算,提高项目预算编制水平。省直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预算编制和执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围绕国家政策和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进一步做实项目支出预算,加快项目支出定额体系建设,充分发挥项目支出定额体系的支撑作用。进一步整合现有专项资金,创新专项资金投入方式,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要求,做好本部门三年收支中期规划编制工作。
  第九条 不断强化预算约束,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和完整性。省直机关要不断强化预算约束,对属于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已明确支出标准或具体金额的支出事项;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已出台具体政策,且需要在预算年度做相应安排的事项;部门履行正常工作职责且属经常性的支出事项,一律纳入预算安排,确保重点项目不多报、不漏报、不留硬缺口。细化预算编制,切实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条 编实收入预算,应征尽征各项非税收入。省直机关要按照《预算法》《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各项非税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管理,据实编报,全部编入部门收入预算,科学合理编制年度非税收入征收计划。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各项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要严格执行财政非税收入收缴相关管理规定,规范办理非税收入收缴业务。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十一条 依法科学管理,规范使用超收资金。根据《预算法》相关规定,省直机关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应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原则上在当年不再安排支出,确需安排必要的成本性支出,由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财政厅审核后,纳入下年预算安排。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批复预算,切实维护预算的严肃性。省直机关必须严格执行人大批复的预算,按照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要求,严禁超预算和无预算安排支出。省直机关要严格执行年初批复的预算,按照批复的用途使用年初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方向、调整支出用途,不得随意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要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的调剂,确需调剂使用的,按照规定程序报省财政厅审核办理,其中涉及重大调整事项的,报省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追加支出,按法定程序实施预算调整。年初预算一经批复,执行中一般不予追加部门支出预算,确因特殊原因需实施预算调整的,按相关程序报省政府同意后,再由省财政厅汇总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批。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强化支出预算执行管理。省直机关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国务院“约法三章”要求,严格控制省直机关经费支出水平,优化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坚持厉行节约的原则,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严格执行省直机关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和因公出国经费等管理办法,加强“三公”经费等支出管理,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全面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提高政府支出透明度。加强部门内部资金统筹使用,集中财力用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等重点领域支出。
  第十五条 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直机关要按照批复预算,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按照《辽宁省省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及时分配下达年初预算代编资金、中央财政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和预算执行中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十六条 规范财政拨款管理,建立公开透明高效的资金运行机制。省直机关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各项资金管理,各项支出按照部门预算(预算项目)和资金使用计划,通过零余额账户办理资金支付。不得违反规定向未经省财政厅批准的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以及其他部门和各市划拨资金。对应纳入财政统设账户管理的资金,要按照相关规定通过集中收付方式办理。
  第五章 结余结转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统筹使用结转结余资金。省直机关要加大部门结余结转资金清理力度,对部门预算结余资金和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省财政厅将按政策规定收回总预算统筹使用。省直机关要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结转资金应按原用途及早支付使用,要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推进结转结余资金的统筹使用。
  第六章 预算绩效、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
  第十八条 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将绩效管理贯穿预算管理全过程。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辽宁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和《辽宁省省本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直部门对省本级预算项目实行差别化预算绩效管理方式,规范开展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各环节工作,充分发挥绩效管理在预算编制、执行中的重要作用。
  第十九条 规范政府采购预算范围,加强政府采购约束作用。按照《政府采购法》《辽宁省省本级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省直机关要认真做好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工作,对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一律纳入政府采购预算范围,编细、编实、编准政府采购预算。省直机关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加快政府采购执行进度。
  第二十条 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管理,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省直部门要按照《辽宁省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规定,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支出,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按照规范的政府购买服务流程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加强对承接主体履约和项目执行情况的管理和监督,探索建立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评价机制,逐步建立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标准体系,为综合评价提供科学依据。
  第七章 资产和负债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资产配置标准,进一步加强资产管理。省直机关要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加强公务用车、房屋等资产管理,充分发挥存量资产作用,用存量制约增量,在保证职责履行和事业正常发展的前提下,科学有效地利用闲置资产,充分发挥资产使用效能,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资产安全完整,减少财政支出。
  第二十二条 及时清理往来款项,避免长期挂账。省直机关要及时对各项暂存款和暂付款进行全面清理,做好资金拨付清算工作,该偿还的要按时偿还,该收回的要尽快收回,该核销的按程序尽快核销。
  第二十三条 强化政府债务管理,防范化解债务风险。省直机关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认真做好政府债务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切实做好存量政府债务管理和化解工作,从严控制新增债务规模。将政府债务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严控政府债务风险。
  第八章 信息公开、会计核算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依法依规公开,及时反馈公开信息。省直机关要严格按照《预算法》有关规定,切实履行预决算公开的主体责任,做好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按照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公开本部门预决算信息。经省财政厅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省直机关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并对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准确反馈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加强经济核算,提高单位会计信息质量。省直机关要严格按照《预算法》《会计法》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相关要求,规范会计核算方法,完整体现财政改革对会计核算的要求,全面准确反映行政单位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情况。按照规定编制决算,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规范决算管理工作,保证决算数据完整、真实、准确。
  第二十六条 完善财务监督制度,提高经费管理水平。省直机关要全面推进行政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设,防范财务风险。要对财务运行的全过程实施监督,形成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自觉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省直机关应按照此规定制定本单位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省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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