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赣府厅发[2016]34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7-13
实施时间: 2016-7-13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452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社会办医健康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为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注入新的动力,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拓展社会办医发展空间
  (一)放宽社会办医准入范围。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以出资新建、参与改制、托管、公办民营等多种形式投资医疗服务业。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取消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数量、布局的限制。依法放宽中外合资、合作办医条件。
  各地要公开发布当地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和区域内卫生资源配置情况,新增医疗资源优先考虑由社会力量举办,到2020年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数和大型设备配备不低于总量的25%。未公开公布规划的,不得以规划为由拒绝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或配置医疗设备。(省卫生计生委、省发改委负责)
  (二)合理控制公立医院规模。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规模适度的原则,合理控制公立医疗机构数量和规模,拓展社会办医发展空间。各地要结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编制工作,明确政府办医的范围和数量,落实政府投入责任,严格限制公立医院特需服务规模。要发挥公立医院主体作用和社会办医补充作用,形成相辅相成、有序发展的局面。(省卫生计生委、省发改委负责)
  (三)分类处理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对能与地方协商一致同意接收的医疗机构,移交地方管理;对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地方,引进社会力量参与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的重组改制;对营运困难、缺乏竞争优势的医疗机构,予以撤销并做好有关人员安置和资产处置工作;对因特殊原因确需保留的医疗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资源优化整合,实现专业化运营管理。(省国资委、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负责)
  (四)建立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合作机制。鼓励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疗机构采取特许经营、托管、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开展合作。公立医院应重点为社会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尤其是紧缺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与护理院等,培训医务人员,提高技术水平,并探索开展多种形式的人才交流与技术合作。在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和医疗服务公益性的前提下,探索支持政府办医疗机构以品牌、管理、技术、人才等无形资产,采取特许经营或组建医疗联合体的方式,参与经营或整体托管社会办医疗机构。(省卫生计生委、省发改委负责)
  二、清理规范医疗机构设立审批
  (五)规范社会办医审批。社会办医实施分级审批制。社会力量举办三级综合医院、三级中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三级专科医院的设置审批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社会力量举办二级综合医院、二级中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二级专科医院的设置审批由地市级或省直管县(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社会力量举办一级综合医院、一级中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一级专科医院的设置审批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社会办医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同意受理的,应在21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设置的决定并告知理由;批准设置的,颁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报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执业登记的决定并告知理由;同意执业登记的,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受理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准文件或向国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批。民政部门受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颁发《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取得营业执照及公章。(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工商局负责)
  (六)实行基建投资备案管理。社会办医工程建设项目批复全部实行属地备案制。项目法人直接向项目选址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备案前需要征求所在地相关部门意见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发展改革部门正式受理备案申请后,申请资料完整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备案信息的核查和出具备案文件;申请资料不完整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补正。(省发改委负责)
  三、放宽大型设备采购审批限制
  (七)放宽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审批,重点考核上岗人员资质、技术能力等相关指标,不再将医疗机构等级、床位规模等作为配置大型设备的前置条件。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国产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可先行采购,再按规定申报配置备案;配置甲类大型医用设备,按国家规定执行。(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八)促进大型设备共建共享。探索以公建民营或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建立区域检验检查中心,面向所有医疗机构开放。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合作,在确保医疗安全和满足医疗核心功能前提下,实现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等结果互认和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室)等资源共享。(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四、促进人才队伍和学科建设
  (九)优化人才培养。将社会办医所需专业人才纳入当地人才引进总体规划,享受当地政府规定的现有各类人才引进优惠政策。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全省医疗卫生职称评定、人才选拔和教育培训体系,在技术职称评定、继续医学教育、全科医生培养、骨干医师培训、科研课题招标、临床重点学科建设、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不低于当年业务收入1%的比例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
  (十)允许医师多点执业。加快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鼓励和规范医师在不同医疗机构之间合理流动,鼓励医师到基层、边远地区、医疗资源稀缺地区、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其他有需求的基层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医务人员在学术地位、职称晋升、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不因多点执业受影响。各地要根据实际,对开展医师多点执业涉及的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等工作尽快研究制定试点方案,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鼓励探索区域注册和多点执业备案管理试点。(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负责)
  (十一)支持提升学术地位。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各类医学行业协会、学术组织、职称评定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适当放宽准入标准,不断提高其人员所占比例。到2020年,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所占比例力争不低于20%。(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五、拓宽投融资渠道
  (十二)加大财政资金扶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承接当地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以及政府下达的相关任务,并逐步扩大购买范围。纳入急救网络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获得政府补偿。社会办医疗机构在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补助政策。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参照执行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优惠政策。(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十三)优化投融资引导政策。探索设立健康产业投资基金,为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建设资金和贴息补助。支持符合条件的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上市融资或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私募债,引进私募股权基金。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注册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筹集资金,鼓励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对医疗领域创新型业态、小微企业开展业务。(省政府金融办、江西证监局、江西银监局、省财政厅负责)
  (十四)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医疗机构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扩大业务规模。探索社会办医疗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用于非医疗用途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收费权、知识产权、商标等办理抵(质)押贷款。(省政府金融办、江西银监局负责)
  六、完善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政策
  (十五)统一医保定点管理。统一城乡居民医保定点机构管理办法,强化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和动态准入退出机制。对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同等的定点管理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抓紧制订定点机构的管理办法。(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十六)落实社会办医医保报销政策。社会办医疗机构按规定自主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后的医保报销范围、报销金额与公立医院保持一致,医保经办部门应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保险机构在办理大病保险等险种赔付时,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应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政策。鼓励保险机构将二级及以上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纳入保险理赔范围。(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江西保监局负责)
  (十七)规范各类医疗收费票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统一的医疗收费票据,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符合规定的发票,均可作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凭证。医保经办机构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出具的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应予以认可,及时结算和划拨医保统筹基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七、落实税收价格政策
  (十八)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符合规定的免征增值税。对符合规定的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规定的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对其提供的医疗服务等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捐赠,按照税法规定予以税前扣除。(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
  (十九)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坚决执行国家行政事业收费相关政策,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减半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在接受政府管理的用水、用电、用气等各类收费项目方面,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收费政策和标准,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机构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国资委负责)
  (二十)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社会办医疗机构属于营利性质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属于非营利性质的,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设立服务项目。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积极探索实行有利于控制费用、公开透明、方便操作的医疗服务收费方式,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制度。(省发改委、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八、保障社会办医用地
  (二十一)保障合理社会办医用地。支持社会办医用地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保障合理用地需求。社会办医用地只能用于举办医疗机构,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严禁利用社会办医项目圈地、占地。(省国土资源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二十二)实行社会办医地价优惠政策。对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地,也可租赁使用,在规定时间内,同一地块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可协议出让。社会力量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医疗用地招拍挂政策,其中,社会办三级医疗机构用地纳入各地建设与土地利用年度供应计划,依法依规供应。(省国土资源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九、优化社会办医发展环境
  (二十三)支持开展信息化建设。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的信息化建设纳入各级医疗卫生信息平台规划。支持社会办医加快实现与医疗保障、公立医疗机构等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医疗+互联网”建设,提供健康教育、医疗信息查询、电子健康档案、疾病风险评估、在线疾病咨询、电子处方、远程会诊及远程治疗和康复等各种形式的健康医疗服务。(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二十四)加强医疗服务行为监管。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全省医院等级评审体系、全行业医疗监督执法和医疗质量监管范围,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统一纳入医疗纠纷预防、处置管理体系。严惩经核实的恶性医疗事故、骗取医保资金、虚假广告宣传、过度医疗、乱收费、推诿患者等行为。完善医疗机构及从业人员退出机制。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依法推进信息公开并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区域内医疗机构服务情况及日常监督、处罚信息,对严重违规失信者依法采取一定期限内行业禁入等措施。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等多种形式执业保险,鼓励医师个人购买医疗执业保险,医师个人购买的医疗执业保险适用于任一执业地点。鼓励商业保险公司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发挥保险公司在医疗行为监督、医疗费用控制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医疗服务行为规范化。(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江西保监局、省人社厅负责)
  (二十五)促进社会办医行业自律。引导和扶持行业学会、协会发展,发挥行业组织在倡导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维护行业权益、推动建立现代法人治理结构等方面的作用。引导社会办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推行诚信服务、弘扬救死扶伤精神,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促进社会办医可持续健康发展。(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发展社会办医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政策措施,落实责任分工。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制定或完善配套措施,研究解决社会办医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各级卫生计生、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分析,建立年度工作落实情况跟踪督导制度,确保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取得实效。
  2016年7月13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开展社会办医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社会[201 2014/7/22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发挥财政职能支持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指 财社[2016]1513 2016/10/9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 豫政办[2016]29 2016/3/17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4] 2014/9/12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 浙政办发[2016] 2016/7/6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办医支持政策的意见 豫政[2014]54号 2014/7/3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黑龙江省社会办医加 黑政办发[2016] 2016/2/6
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国办发[2015]45 2015/6/11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 川办发[2016]48 2016/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