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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府厅字[2016]118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8-18
实施时间: 2016-8-18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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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9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文件精神,确保不动产统一登记平稳推进,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设置窗口
  各市、县(区)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房产管理部门和不动产登记机构,将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缴纳税费等相关业务集中设置在行政服务中心或房产交易中心或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同一个服务大厅,实现“一站式”服务。根据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等不同业务特点,对房屋交易和登记中的重点业务类型,要设立统一的房屋交易和登记综合服务窗口,由房产管理部门和不动产登记机构两个单位同窗口办公,实现“一个窗口”受理。
  二、简化业务流程
  (一)综合受理。两个单位在综合服务窗口要归并重复环节,优化操作流程,做到便民利民。在此基础上,要同时收取申请人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所需要件,同时履行询问、查验、鉴证等预审程序,同时录入信息并扫描建立电子档案,同时签署受理意见并启动各自审批流程,实现“一个窗口服务、一次性提交材料、一次性受理申请”。
  (二)并联审核。 收到申请人交易和登记材料后,两个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审核。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楼盘表信息及相关法规规定,对房屋产权归属、房屋面积、购房资格审核、房源信息核验、交易过程及结果等内容进行审核;对通过交易审核、确认依法缴清有关税费的,要及时将房屋交易信息以交易确认单形式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同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开展权籍调查、落宗落户等前期工作,并在收到房屋交易确认单后,再继续对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核办理。要按照“前台受理、后台审核”的操作方式,加快审核工作进度,能够“当场办结、立等可取”的事项不得拖延办理,避免办事群众“反复跑路”。
  (三)内部流转。凡是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要互相认可、运用,不得要求群众重复提交、重复收件和重复审批。房产管理部门对符合办理要求的业务,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确认单,并将交易确认单和已受理材料中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所需材料主动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两个单位应当明确专人,建立定期交接的业务流转制度。
  (四)发证反馈。不动产登记机构在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核通过后,应及时将有关不动产权利信息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并将房产管理部门所需的登记信息即时主动反馈房产管理部门。
  三、提高服务质量
  各地要公示业务流程,明确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的收件清单、办理程序、办结时限和服务承诺等内容,并通过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开。要创新服务方式,积极推行预约办理、自助办理、委托代办等服务,探索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要建立服务质量评价系统和投诉平台,保证各项服务要求和承诺内容落到实处。
  四、做好档案移交
  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各类房屋产权产籍纸质档案,可先采取部分移交分类管理、档案共享互认互用、电子档案拷贝移交等办法予以利用,保证房屋登记和交易管理的正常运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后,房屋登记簿等房屋登记资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管理,房产交易资料由房产管理部门管理。各市、县(区)房产管理部门要在2016年9月底前完成房屋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历史资料移交工作。
  五、对接信息平台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与房屋交易管理信息平台要相互对接,通过交换接口、数据抄送等形式,实现所需信息实时互通共享,确保相关业务办理的连续、安全、便捷。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标准,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整理、入库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建设。全省县级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力争在2016年底前完成,市本级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力争在2016年基本完成。
  六、明确相关责任
  市、县(区)政府对不动产统一登记改革中有序衔接工作负总责。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作机制,及时对接并协商处理工作衔接中的问题,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确保各项衔接工作落实到位。要加强经费保障,统筹安排好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档案电子化、数据整合建库等方面所需的工作经费。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和房产管理部门要统一思想、履职尽责,主动衔接、密切配合,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对房屋交易管理和不动产登记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按照“谁审批、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履行责任追究制。各地、各有关部门在贯彻执行《指导意见》和本通知精神时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应及时向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告,并由两个省直部门共同协商解决。
  2016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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