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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 > 登记注册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本级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2016]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府厅发[2016]67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10-25
实施时间: 2016-10-25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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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6]6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西省省本级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2016)》予以公布。
  经营者从事本目录中事项的,直接向工商或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由工商或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同时依法履行“双告知职责”。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设置或变相设置目录中事项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形成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秩序。
  2016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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