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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府厅字[2013]95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3-6-24
实施时间: 2013-6-24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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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审查,是《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明确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实施该项制度,是加强行政执法行为层级监督,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重要抓手,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重大部署的具体措施。近年来,我省各地、各部门在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工作上,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着备案工作不落实、备案程序不规范等情况。为了切实加强该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范围
  (一)行政审批备案范围
  1、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2、实施行政审批应当听证的。
  (二)行政处罚备案范围
  1、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
  2、责令停产停业的;
  3、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4、对公民处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的罚款或者没收相当于该数额违法所得的。
  (三)行政强制备案范围
  1、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
  2、强制拆除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的。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工作实际,调整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范围。
  二、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程序
  (一)备案和审查机关。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各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含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有关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简称备案审查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办理本行政区域内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审查工作。
  (二)报送备案期限。重大行政执法行为自作出之日起15日内,应当报送备案。
  (三)报送备案材料。重大行政执法行为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交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报告(格式样本见附件1)、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各一份;经听证程序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应当一并报送听证笔录复印件一份。
  三、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审查工作
  (一)审查期限。备案审查机构应当自收到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报告之日起20日内完成备案审查工作。
  (二)审查内容。备案审查机构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重点审查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主体、程序是否合法,事实、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运用行政裁量权是否适当。备案审查不影响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执行。备案审查机构备案审查时,认为必要的,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案卷等相关材料,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三)纠错程序。备案审查机构对报备的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经审查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提出《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格式样本见附件2),要求限期自行纠正、撤销或者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重大行政执法行为作出机关应当在接到备案审查机构的《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之日起20日内,将处理结果报送备案审查机构。作出机关逾期不改正的,由备案审查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作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格式样本见附件3),责令纠正或者撤销。
  四、做好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从2013年起,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工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二)切实履行职责。备案审查机构要强化责任意识,认真履行备案审查职责,及时通报备案工作情况,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备案审查情况报送上一级备案审查机构。
  (三)强化责任落实。各行政执法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要明确机构或者人员负责重大行政执法行为报备工作,及时将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行为报送备案。对于漏报、迟报的,备案审查机构要及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1、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报告(格式)
  2、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格式)
  3、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格式)
  2013年6月24日

相关附件:
1、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报告(格式).doc    
2、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格式).doc    
3、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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