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行政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府发[2015]48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5-9-27
实施时间: 2015-9-27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298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江西省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9月27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省政府在行政诉讼活动中的应诉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应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省政府和省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省政府依法参加行政诉讼的活动。
  第三条省政府的行政应诉工作,由省政府法制办按照规定职责统一组织、协调和监督。
  省政府各部门和各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规则,做好相关的行政应诉工作。
  省政府法制办应当定期对行政应诉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省政府报告。
  第四条因省政府直接作出或者以省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实施该行政行为的省政府相关部门负责承办行政应诉的具体工作。
  因行政复议决定引起的以省政府为单独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省政府法制办负责承办行政应诉的具体工作。行政复议事项所涉及的省政府相关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协助办理行政应诉事项。
  因省政府行政复议决定引起的以原行政行为作出的行政机关和省政府为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省政府法制办共同负责承办行政应诉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以省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出庭应诉人员由省政府法制办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出意见,报省政府确定。
  省政府可以另行委托1至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六条人民法院的行政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一般由省政府法制办接收。其他行政机关或者人员收到省政府行政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2日内转交省政府法制办。
  第七条省政府法制办收到人民法院的行政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后,对属于省政府法制办承办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及时准备答辩材料;对属于省政府相关部门承办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向该承办单位出具答辩通知书,并向其转送行政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等材料。有关承办单位应当自收到答辩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将答辩材料报送省政府法制办。
  答辩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答辩状代拟稿;
  (二)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三)其他需要提交的应诉材料。
  对重大、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意见,应诉承办单位应当集体研究。
  第八条省政府法制办自行准备或者收到答辩材料后,应当及时制作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填写授权委托书,一并报省政府审定。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
  前款规定的材料报送省政府审定的,由省长审签。省长可以授权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审签。
  第九条行政诉讼案件相关材料经省政府审定后,省政府法制办应当将答辩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等材料提交给人民法院。属于其他单位承办的,也可转送其他单位,由其提交人民法院。
  第十条应诉人员应当认真研究行政诉讼案件涉及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做好出庭应诉的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应诉承办单位办理行政应诉工作,可以通过咨询、论证等方式听取省政府法律顾问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第十二条在行政诉讼期间,应诉人员发现原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复议决定违法、不当或者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报告应诉承办单位。应诉承办单位认为其意见合理的,应当及时提请省政府和有关行政机关作出撤销、变更或者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一经作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原告和有关当事人。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诉讼案件提出调解意见的,应诉承办单位应当报省政府同意后配合人民法院做好调解工作,并及时向省政府报告调解情况。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后,应诉承办单位认为需要上诉的,应当在收到一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将上诉意见报送省政府审定。
  省政府决定上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诉承办单位应当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提交上诉材料。
  第十五条原告或者有关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一审应诉承办单位作为上诉案件的应诉承办单位,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做好上诉案件的应诉工作。
  第十六条应诉承办单位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报请省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向省政府发送的司法建议书,由应诉承办单位负责办理。
  应诉承办单位应当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按照司法建议书中的有关意见和建议,提出相应措施和处理意见,并形成书面报告报送省政府。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后,应诉承办单位应当自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省政府报送案件报告。
  案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诉讼案件的基本案情;
  (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结果;
  (三)有关的工作建议、意见和整改落实措施;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九条行政诉讼案件终结后,应诉承办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第二十条行政应诉案件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应诉承办单位的行政经费,由省财政列支予以保障。
  第二十一条为及时做好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刻制“江西省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专用章”,印制由省长签章的授权委托书格式文本,专门用于涉及省政府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诉活动,由省政府法制办保管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应诉承办单位和省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收到人民法院的行政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后,未在规定期限内转交省政府法制办,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应诉的;
  (三)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已经生效的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的。
  第二十三条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应诉工作参照本规则办理。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行政应诉工作 鲁政办发[2016] 2016/12/5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意见  工商法字[2016] 2016/9/30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 黑政办发[2016] 2016/7/29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 赣府厅发[2016] 2016/12/12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 辽政办发[2016] 2016/12/13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 琼府办[2017]3号 2017/1/10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 皖政办[2016]73 2016/11/25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 川办发[2017]46 2017/5/16
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6]54 2016/6/27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 桂政办发[2016] 2016/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