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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实施方案意见和工作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府厅发[2016]79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11-26
实施时间: 2016-11-26
法规类型: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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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工作责任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1月26日
  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工作责任分工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根据省政府部署,结合我省实际以及省直有关部门工作职责,提出如下实施意见和工作责任分工方案。
  一、积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1.加快落实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围绕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强化地方政府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主体责任,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并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推进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全面放开以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等重点群体落户限制,到2020年,努力促进600万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责任单位:省公安厅;参加单位: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2.全面实行居住证制度。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保障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同时,在居住地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和申请授予职业资格以及其他便利。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承载能力不断扩大对居住证持有人的公共服务范围并提高标准,缩小与户籍人口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推动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住房保障权利,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江西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加快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和工作措施,防止居住证与基本公共服务脱钩。(责任单位:省公安厅;参加单位: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文化厅、省体育局、省交通运输厅、省人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3.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推进基础教育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统筹人口流入地与流出地学校布局和教师编制,保障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以流入地公办学校为主接受义务教育;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中考和高考;以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主接受学前教育,实施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政策;建立完善优质教育资源共享挂钩机制。推进职业技术教育培训服务全覆盖,对有就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农业转移人口,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并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就业创业服务,促进就业创业;对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给予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免费享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和仲裁服务,符合条件人员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推进城镇住房保障常住人口全覆盖,鼓励各地采取多种方式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推进基础医疗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加快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平台,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实现社会保障应保尽保。(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参加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4.加快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激励机制。切实维护农业转移人口在农村的既有合法权益。健全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建立基建投资安排与城市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省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出台我省相关配套政策,增强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吸引力。(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参加单位: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府法制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二、全面提升城市功能
  5.加快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和危房改造。围绕实现约270万人居住的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和危房改造目标,实施棚户区改造行动计划和城镇旧房改造工程,推动棚户区改造与名城保护、城市更新相结合,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有序推进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危旧住房和非成套住房改造,将棚户区改造政策支持范围扩大到镇。加强棚户区改造工程质量监督,严格实施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度。(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加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委农工部、省林业厅、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6.加快城市综合交通网络建设。优化街区路网结构,建立级配合理的路网系统。畅通进出城通道,加快综合交通枢纽、停车场(库)等设施建设,促进不同运输方式和城乡交通之间的顺畅衔接、便捷换乘。实施公交优先战略,进一步优化城区公共汽车站点布局,扩大城市公共交通覆盖范围,提高公共交通机动化出行分担率。加强自行车车道、人行道等慢行系统及非机动车停车设施、无障碍设施建设。加快南昌市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建设,支持赣州市、九江市加快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前期研究。推进充电站、充电桩等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将其纳入城市旧城改造和城市新区建设规划同步实施。(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加单位: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7.实施城市地下管网改造工程。加快推进景德镇市国家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建设,统筹城市地上地下设施规划建设,合理布局电力、通信、广电、给排水、燃气等地下管网,加快实施既有路面城市电网、通信网络架空线入地工程。推动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新建道路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老城区要结合旧城更新、棚户区改造、河道治理、道路整治等逐步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运营地下综合管廊。加快城市易涝点改造,推进雨污分流管网改造与排水及防洪排涝设施建设。加强城市供水管网改造,进一步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加单位: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商务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通信管理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8.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加快推进萍乡市国家海绵城市试点建设。在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全面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在老城区结合棚户区、危房改造和老旧小区有机更新,妥善解决城市防洪安全、雨水收集利用、黑臭水体治理等问题。加强海绵型建筑与小区、海绵型道路与广场、海绵型公园与绿地、绿色蓄排与净化利用设施等建设。加强自然水系保护与生态修复,切实保护良好水体和饮用水源。(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加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9.推动新型城市建设。坚持适用、经济、绿色、美观方针,提升规划水平,增强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权威性,促进“多规合一”,全面开展城市设计,加快建设绿色城市、智慧城市、人文城市等新型城市,全面提升城市内在品质。实施“宽带中国”战略和“互联网+”城市计划,加速光纤入户,促进宽带网络提速降费,发展智能交通、智能电网、智能水务、智能管网、智能园区。推动分布式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多元化规模化应用,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对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投资的各类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和认证,积极推广应用绿色新型建材、装配式建筑和钢结构建筑。加强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基本建立建筑垃圾、餐厨废弃物、园林废弃物等回收和再生利用体系,建设循环型城市。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市开发边界,实施城市生态廊道建设和生态系统修复工程。努力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提高优良天数比例,减少重污染天数。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推广节水新技术和新工艺,全面建设节水型城市。加快赣江新区规划建设,推动符合条件的开发区向城市功能区转型,引导工业集聚区规范发展。(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加单位: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林业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10.提升城市公共服务水平。根据城镇常住人口增长趋势,加大财政对接收农民工随迁子女较多的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的投入力度,吸引企业和社会力量投资建学办学,增加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学位供给。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文化设施、体育健身场所设施、公园绿地等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提高城市公共服务配套水平。统筹新老城区公共服务资源均衡配置,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发展。优化社区生活设施布局,完善社区服务综合信息平台,打造包括物流配送、便民超市、银行网点、零售药店、家庭服务中心等在内的便捷生活服务圈。建设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推动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援助等服务全覆盖。严格执行国家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强城镇公用设施规划选址、建设、使用全过程安全管理。健全城市抗震、防洪、排涝、消防、应对地质灾害应急指挥体系,完善城市生命通道系统,加强城市防灾避难场所建设,增强抵御自然灾害、处置突发事件和危机管理能力,加强城市防灾减灾设施的使用管理,提高设施使用效率。(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参加单位:省人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体育局、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消防总队、省政府金融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三、加快培育中小城市和特色小城镇
  11.提升县城和重点镇基础设施水平。开展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情况排查,实施未达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完善污泥处理设施。2018年前全面完成县城公共供水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因地制宜选择无害化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升级改造未达标处理设施。开展水泥窑协同处置垃圾废弃物工作,建设水泥窑协同处置垃圾废弃物示范工程。县城建设县级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和公共体育场,推进农民体育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市、县城乡规划,列入同级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健全小城镇垃圾处理体系,推进百强中心镇棚户区改造,百强中心镇全部具备污水处理能力。(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加单位:省委农工部、省发改委、省环境保护厅、省工信委、省卫生计生委、省文化厅、省通信管理局、省体育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12.加快拓展特大镇功能。以下放事权、扩大财权、改革人事权及强化用地指标保障等为重点,赋予特大镇部分县级管理权限,不宜下放的要赋予特大镇必要的监督协管权力并给予相应经费保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双重管理体制。结合城市执法体制改革,采取依法依规设立派出机构、有限赋权、委托授权、联合执法、延伸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等方式,探索特大镇综合执法新模式。省、市财政按照项目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在项目申报、资金安排和拨付等方面,对特大镇给予重点考虑。当地政府安排适当用地指标用于特大镇发展。(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加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编办、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13.加快特色小镇发展。以多样化、专业化和特色化为方向,推动小城镇发展,省重点培育50个左右特色小城镇。加快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谋划一批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项目,争取列入全国“十三五”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十三五”期间培育一批具有示范性、影响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示范县、镇,推出一批休闲度假小镇、特色商贸小镇、绿色生态小镇、文化风情小镇等商旅特色小镇。发展乡村特色餐饮、民俗节庆、休闲农业、旅游购物等旅游产品。(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加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旅发委、省文化厅、省工信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14.培育发展一批中小城市。着力完善县城服务功能,增强承载能力,提升城市品质,打造有历史记忆、地域特征、山清水秀、宜居宜业的美丽县城。围绕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市县,在全省推出一批先进市、县,探索路径,积累经验,在全省推广。科学整合乡镇行政建制,推进撤乡设镇、撤镇设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稳步推进村委会改居委会工作。(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参加单位:省发改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四、辐射带动新农村建设
  15.推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以大力实施“整洁美丽、和谐宜居”新农村建设行动为抓手,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在全省所有自然村实施改路、改水、改厕、改房、改沟、改塘、改环境项目,建设电力、广电、电信网络,在中心村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卫生室、便民超市、农家书屋、文体活动场所、垃圾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公厕等服务设施,在有条件和需求的中心村建设小学、幼儿园、金融网点和公交站台。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实施有条件的城市周边农村客运班线公交化改造。建设实体性乡镇便民服务中心。(责任单位:省新村办、省农业厅;参加单位:省发改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文化厅、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16.带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加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规划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旅游产业发展规划有效衔接,积极争取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建设基金。整合发展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培育一批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组建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形成规模和品牌优势。开展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区建设,推动农民合作社与大型超市、社区、金融部门等开展合作,充分利用农村自然生态、人文等资源,大力发展乡村旅游,提升农民致富能力。(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农业厅、省商务厅;参加单位: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旅发委、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供销社,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17.带动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发展农业生产资料电子商务,探索鲜活农产品借助电子商务进入社区模式,拓展江西农产品、民俗产品、乡村旅游等网络营销市场。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加强与万村千乡、邮政便民服务网点、供销合作社、超市等流通主体合作,提高电子商务应用水平。建设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节点,推进快递下乡,打通“农产品进城”和“工业品下乡”双向物流通道。开发适合农村电子商务企业发展金融产品,加强农村电子商务从业人员技能培训,改善农村地区电子商务经营环境。(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参加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工商局、省农业厅、省邮政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18.推进易地扶贫搬迁与新型城镇化结合。制定“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科学规划,在县城、小城镇或工业园区附近建设移民集中安置区,推进转移就业贫困人口在城镇落户。改善贫困农户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加强后续产业发展帮扶。合理配置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服务设施,满足搬迁群众居住、看病、上学等需求。(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扶贫办;参加单位: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工信委、省人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五、完善土地利用机制
  19.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全面实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政策。全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指标优先保障新型城镇化建设。利用土地调查外业在线监测平台和专业队伍外业核实的方式,加强土地利用变更情况监测监管。(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参加单位:省农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
  20.建立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激励机制。允许存量土地使用权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对土地进行再开发。完善城镇存量土地再开发过程中的供应方式,鼓励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补办出让手续的,经依法批准,可采取规定方式办理,并按市场价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在国家、改造者、土地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三旧”(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的土地收益。(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参加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21.因地制宜推进低丘缓坡地开发。在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生态安全、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的前提下,鼓励资源环境承载力适宜地区开展低丘缓坡地开发试点,充分发挥荒山荒坡土地资源优势,推动未利用地规范、科学、有序开发利用,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22.完善土地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加快完成村镇地籍调查,逐步进行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颁证工作。2016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基本完成检查验收、数据库和信息应用平台建设。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成果应用试点,指导余江县在农村宅基地改革方面开展积极探索。(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参加单位:省农业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六、创新投融资机制
  23.深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引入价格和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充分考虑社会资本获得合理收益,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指导各地做好PPP项目库建设,推荐一批PPP项目申请国家和省级试点。(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参加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等)
  24.加大政府投入力度。从教育发展、文化体育事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社保资金等省级预算专项资金中,统筹衔接落实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相关配套设施建设资金。协调各金融机构配合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参加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等)
  25.强化金融支持。鼓励国家开发银行江西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西分行创新信贷模式和产品,重点支持棚户区改造、地下综合管廊、海绵城市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利用重点建设基金,加大项目资本金投入,通过“投贷结合”支持重点项目建设。探索建立江西省城镇化建设基金。推动建设主体企业资产证券化,拓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直接融资渠道。加强项目前期工作,做好与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沟通衔接,积极争取国家专项建设基金,重点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特色小镇建设等。加强与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推进棚户区改造、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海绵城市建设和农村垃圾治理等方面的战略合作。(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证监局;参加单位: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家开发展银行江西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西分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七、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
  26.深入开展国家级试点。鹰潭市、樟树市、南昌高新区、永修艾城镇等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地区要根据工作要求制定年度计划,在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城镇化投融资机制以及进城落户农民农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依法自愿有偿退出机制等方面先行先试,鼓励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结合示范区建设要求拓展试点任务。省有关部门在组织开展相关领域的试点时,要向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地区倾斜。2017年初步形成试点阶段性成果,2020年完成试点任务,总结试点经验。积极争取将更多地区纳入国家级试点。(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参加单位:省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27.积极开展省级试点。对应建立就地就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促进机制、建立多元化可持续的城镇化投融资机制、完善农村土地利用机制、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综合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等工作任务,积极开展省级试点工作。积极组织省级综合试点中改革意愿强、综合条件成熟的地区申报国家综合试点。总结推广典型经验,适时扩大省级综合试点范围。有关部门在组织开展城镇化相关领域试点时,向国家和省级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地区倾斜。(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参加单位: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政府金融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八、健全新型城镇化工作推进机制
  28.强化政策协调。省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动相关政策尽快出台,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协调,各成员单位要主动配合,共同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参加部门:省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29.加强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对新型城镇化建设进展情况的跟踪监测和监督检查。省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发布全省新型城镇化发展质量报告,推动政策措施落地生效。(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加单位:省发改委、省统计局)
  30.强化宣传引导。利用网络、电视、报刊等媒体和新闻客户端、微博、微信、论坛等平台,广泛宣传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新理念、新政策、新举措,及时报道典型经验和做法,为推进新型城镇化营造良好氛围。(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参加单位: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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