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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价发[2016]6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6-1-29
实施时间: 2016-1-2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2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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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教育厅: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申请调整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辽教函[2016]5号)收悉。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定期注册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教师厅[2015]3号)要求,我省从2016年春季起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及定期注册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考试形式由“省考”变为“国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规定,综合考虑我省教师资格考试实际成本和费用情况,并参考省外收费水平,现将我省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师资格考试包括理论考试(笔试)和实际操作考试(面试)。理论考试(笔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60元;实际操作考试(面试)收费标准:幼儿园教师、中等职业教师为每人220元,其他类教师为每人180元。
  二、上述收费标准包括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聘请监考、评委人员,命题、判卷、资格证书以及按国家规定上缴的考务费等全部费用。考生通过理论考试(笔试)后申请参加实践操作考试(面试)的,方可收取实践操作考试(面试)费。
  三、请你单位按辽价发[2015]6号文件规定向省物价、财政部门报送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并在收费场所明显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自觉接受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16年1月25 日起执行,至2018年1月24日到期,有效期二年。到期后如需继续收费,请于期满前3个月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财政厅
  201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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