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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改革我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价发[2016]32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6-4-5
实施时间: 2016-4-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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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直属机构,各市、昌图、绥中县物价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程序,完善职业资格考试(含职业技能鉴定,下同)收费管理,促进考试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2015]1217号)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改革我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管理方式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职业资格考试,是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置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相关考试收费项目经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并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职业资格考试。
  二、考试收费分为考务费和考试费。中央考试单位联合省级考试单位组织实施考试的,考务费由负责考务工作的中央考试单位向省级考试单位收取,用于补偿中央考试单位考务费成本支出的费用;考试费由省级考试单位向考生收取,用于上缴考务费和补偿省级考试单位组织考试所产生的成本。省级考试单位直接组织考试的,由省级考试单位向考生收取考试费。
  三、中央和省联合组织考试的,省级考试单位收取的考试费标准由上缴国家的考务费加上省组织报名、租用考场、聘请监考人员等组织考试必须的合理费用组成。其中,理论考试的省级确定部分,不再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核,由省级考试单位按照每人每科除考务费标准之外不超过50元自行确定;实践技能操作考核部分由省级考试单位向省物价、财政部门另行申请确定。对单科考试时间较长或考试内容需要录制视频、音频资料的,以及其它成本较高的特殊考试科目,由省级考试单位向省物价、财政部门单独申请确定。
  四、省级考试单位直接组织考试的,考试费标准由省级考试单位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核确定。
  五、省级考试单位制定的考试费标准及上缴国家的考务费标准,应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社会公布,同时抄送省物价局、财政厅。
  六、各考试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如实核算考试成本,合理制定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在收费场所、报名缴费网站等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等,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财政厅
  2016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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