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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环保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价发[2016]39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6-4-1
实施时间: 2016-4-29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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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绥中、昌图县物价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8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根据《通知》中关于“VOCs对环境损害程度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废气中主要污染物大体相当”的情况,我省试点行业VOCs的征收标准参照省物价局、财政厅、环保厅下发的《关于调整我省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15]30号)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征收标准执行,即每当量1.2元。
  二、VOCs排污费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试点行业VOCs排放浓度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限值,或者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具体按辽宁省环境保护厅《转发环保部关于执行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政策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辽环函[2015]244号)要求执行。
  三、强化VOCs排污费征收监管。各试点行业排污单位要按照环保部门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据实填报相关材料,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各级价格、财政和环保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环境执法检查和对排污费征收情况的检查,严厉打击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等违法行为;查处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逾期不缴纳的行为,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要向社会公开企业污染物排放、排污费征收及使用情况等信息,提高透明度。
  四、本通知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有关我省VOCs的试点范围、征收主体按省财政厅、物价局、环保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辽财非[2015]832号)文件规定执行。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环保厅
  201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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